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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访民李小萍党校毕业 政审不过关被拒入伙

Written on 2013年8月11日星期日 | 11.8.13


[ 时间:2013-08-11 11:43:10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浙江讯2013-08-11】今天上午,浙江诸暨浣东街道李小萍【北京华一医院捆绑访民李小萍两天 打针吃药】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我党校毕业,政审不过关被拒入伙。

来电称,我农嫁非农,母子户口一直在本村未他迁,2006年前一直享受村民社员待遇,2006年元月,村两委会剥夺我和孩子{宣沛汛6岁}的村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为此开始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此事。2012年2月28早上,在北京儒家宾馆大厅被浣东街道的干部:张伯林等人拉上出租车。截回地方,3月1日--3月4日9点,被非法关押在诸暨刑特警大队,3月4日中午--4月3日中午被警察关押到绍兴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病院】。

李小萍2012年5月在诸暨党校: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习,并以优秀成绩毕业。2012年12月积极分子转预备党员政审时,信访办、政法委不同意在我的入党表格上盖印,因为是上访人,政审不过关的李小萍,被挤兑到党的大门外。

听命于基层政府 派出所强行将上访维权人员关进精神病院


尊敬的郭声琨部长、刘金国纪委书记、蔡安季政治部主任并
杨焕宁、李东生、孟宏伟、张新枫、陈智敏、黄  明 副部长

我叫李小萍,是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城东村的村民,因举报村干部涉嫌侵吞土地出让青苗费巨额公款,从2011年10月起进京上访,多次遭到强烈报复,被精神病,害得我夫离子散,生活失去了保障。

2012年“两会”前夕,我进京上访,于2月28日遭到诸暨市驻京办人员的截访,并将我带回浣东街道,3月1日又将我转入诸暨市特警大队,被单独关在审讯室直至4日上午,失去了人身自由,以至连厕所都不让上,逼迫我在审讯室小便,并以此为借口诬陷我“大小便不能自理”。另一方面,街道书记金伟法、城东村书记陈善成派干部找我母亲、姐姐,诬陷我是精神病,逼她们同意将我强行关入精神病院,当即遭到我家人的强烈抗议。他们转而去找我哥哥李志平(曾多次服刑),请他吃饭喝酒,连骗带吓唬,做他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村干部伙同警察、李志平,于3月4日上午将我从审讯室强行转入绍兴市第七医院(精神病院),直到4月3日,强迫我吃精神分裂症药物“氯氮平”等多种药物,强烈刺激我的神经。

在此期间,3月8日,我前夫宣松火、李志平夫妇、姐夫袁伯金一行四人前往医院,要求接我回家,遭院方拒绝,直到4月3日,在绍兴市上级有关部门的干预下,我才得以离开精神病院,连续“被精神病”长达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中对“强制医疗”有明确规定,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285条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还须由公安、检察院介入,公安机关只有“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力。可是,在我被“收治”的过程中,派出所却听命于基层政府,严重违法,在以下几点上与《刑事诉讼法》是背道而驰的:

1.我是“两会”期间上访从北京被截回浙江的,不是精神病,既无暴力也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上访是公民的权利,对我实施强制行为是违法的。

2.派出所违反了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介入,并由法院决定强制的明确规定,单独接受基层政府(街道)的“邀请”,公安越权擅自行动,违反《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3.街道成了处理此事的实际最高权力机构,以权代法,可是,派出所却不管违法者。

4.不顾我家属的强烈反对,却利用我哥哥曾多次服刑受制于公安的弱点,强行将其作为我的“法定代理人”,然而,他并不具备这个资格,派出所这样做也是违法的。

至今,事情已经发生一年多了,却一直得不到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反腐是国家大事,举报腐败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我的举报长期遭到报复,还被强行关入精神病医院,连最起码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我的公民权受到严重损害,国家法律被践踏,都是因为派出所执法犯法。

我真诚地希望:我能享有一个公民的权益,国家法律在乡村也能有最起码的尊严。公民享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是《国家赔偿法》赋于我的;践踏法律的官员都应根据行政赔偿的原则问责:经济上,赔偿我的全部费用;法律上,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有人敢继续举报,反腐才能取得真正的胜利。我期待着这一天。

此致
敬礼!

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城东村  李小萍

2013年5月17日

附    件: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后院方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证据。
联系电话:13362589716    0575-87825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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