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郝建中瞻仰毛泽东遗容拘留10日
Written on 2013年9月28日星期六 | 28.9.13
[ 时间:2013-09-28 21:03:04 | 作者:郝建中 | 来源:六四天网 ]
2013年9月9日,是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逝世37周年纪念日。9日9时许,我迈着沉重的步伐走到了天安门广场,在接受警察上电脑查验身份证和开包检查后(没有查出我带有上访材料和违禁品)。警察就知道了我是“上访户”。当时警察问我:“你来天安门广场干啥?”我说去纪念堂瞻仰毛主席遗容。片刻后,警察把我带到了天安门广场公安分局,12时许,警察给我下训诫书后又把我押送到“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20时许,太原市信访局的人派专车把我押回太原,到太原后就把我关押起来。次日9时许,太原市公安局郝庄派出所的人又把我带到了派出所。当天下午,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以下简称被告)就以“非正常上访,拢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莫须有的罪名对我违法的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实际拘留11日)的处罚,我对这种肆意侵犯人权的行为表示强烈的不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如果我违反了该法的有关规定,应由案发地(北京市)的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北京市不属于山西省,更不属于太原市管辖,被告无权超越行政区域违法办案。何况我就根本没有违反该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因我路经天安门广场是去纪念堂瞻仰毛主席遗容,而不是去上访的。所谓的“训诫书”,只能说明我到过天安门广场的事实,并未证明我有违法的行为。如果我违法了,天安门广场公安分局就有权拘留我,再说近几年太原市的赴京上访户,已有多人被北京市的公安部门拘留过。该训诫书应由签发单位的干警送达本人,被告从何处何人之手非法获取,为什么又作为我“违法”的证据处罚我?岂有此理!
被告还拿太原市信访局的接返工作证明来作为“处罚”我的佐证,但这个接返证明,更是“打压” 上访群众的黑材料。关于我因住房一事被某不法官员殴打住院18个月的案件,自1993年案发之日起一直请党和政府依法查处。但由于当事官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等 不法行为迫使我几十次赴京告御状。
在那黑暗的旧社会,我家祖祖辈辈都在受苦受难,是共产党毛主席把我们全家人救出苦海。我从小就懂得,天大地大不如党的恩情大,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毛主席纪念堂建成后,已有亿万中国人瞻仰过毛主席遗容,此外还有成千上万的外国人也来中国瞻仰过毛主席遗容。做为中国的一名合法公民,我路经天安门广场去毛主席纪念堂瞻仰自己开国领袖的遗容,又何罪之有?事实说明,被告对我拘留的行为是一种法西斯的专政。
被告多次违法处罚我(先后拘留五次)的行为于法无据、与理不容。为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强烈要求有关领导依法查处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让他们赔偿我政治、精神、纪济等损失。
郝建中
2013年9月38日
电话0351;2334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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