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09-06 23:40:28 | 作者:王铮 | 来源:天网转载 ] |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受贵院指定管辖审理薄熙来案的。8月22日至26日,该院对庭审内容的相对公开,让众多关心薄熙来的群众有机会了解了此案的基本真相。但如果在真相面前法院不能做出公正判决,那么此案的公开审理非但不是我国司法的进步,反而将开启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司法恶例。
为此,本信特将部分群众和律师发现的济南中院在此案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举报给贵院,以期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避免错误判决。
1. 根据《刑法》第168、397条,被告身份不能作为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但济南中院却违法受理了公诉人对被告的强加。
公诉人指控被告滥用职权罪,是指被告以重庆市委书记身份实施的行为。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任何一级党委书记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按照《刑法》第168条和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不能作为该罪的适格主体。依此,济南中院在受理此案前应要求公诉人取消这项指控或不予受理此案。
根据《宪法》第101条,重庆市副市长应由重庆市人大任免。但2012年3月15日,人民网和新华网却报:“中共中央决定: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副市长职务”(见证据1)。如果说被告人召开党委会议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是滥用职权,那么中共中央上述行为则是更严重的滥用职权,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类似行为都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 被告要求将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合理合法,但法院没有依法排除,违反《刑诉法》第54条。
公诉人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8日对薄熙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但事实上,被告于2012年4月9日就失去了人身自由(亲属证实)。4月10日至9月28日期间,中纪委以调查为名,对被告进行了非法拘禁(见证据2、3),并对被告进行了威胁和引诱。
被告7月26日的自书材料,是在非法拘禁期间所做,自书之前曾被几次提示:如不配合就发红色通缉令抓薄瓜瓜回国受审!如果你态度好,可以保留党籍,其实中央对你的态度还是有保留的。态度好就是主动提供两个大单……非法拘禁期间被告还曾多次晕倒。
根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被告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显然是中纪委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检察人员和法官对此都十分清楚,依法应予排除。但无论被告在庭前庭上如何反复要求将此自书材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合议庭最终都未予排除。
3. 法庭将薄谷开来作为主要证人,违反《刑诉法》第60条第2款。
《刑诉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薄谷开来在尼尔伍德案件中已被鉴定为“患有精神障碍”,即“精神上有缺陷”!而其在公诉人提供的视频证据上所表现出的轻松与兴奋,恰恰证明其当时已“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任何一个尚能辨别是非的女人,在举报自己丈夫有罪时都不可能那样轻松、兴奋,何况那些事情原本都是她自己所为。身为知名律师,完成那样一个有悖伦理的举动,竟然对笔录看都不看就要签字,可见其头脑已“不能辨别是非”到何等程度!因此,谷开来在此案中依法不能作为证人!但济南中院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
另据被告人强烈要求,法庭曾要求谷开来出庭作证,但被谷开来拒绝,即谷开来证言未经被告人、辩护人查实。那么,根据《刑诉法》第59条规定,则谷开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 此案庭审过程没有人民陪审员,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刑诉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此案的合议庭组成,选择“审判员三人”,还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济南中院有自由裁量权。但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则限制了济南中院在此案中的自由裁量权。该案的社会影响“较大”是不争的事实,因而在该案第一审的合议庭中,必须有法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但济南中院连续五天的庭审中,均没见到任何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保证司法公正的优秀制度,“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以及“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规定,使人民陪审员的存在能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该案法庭审理已结束,即将进行的宣判虽不是终审判决,但不得不承认:这个已被举世瞩目的司法案件,在以透明度较大的方式审理之后,济南中院的判决,已注定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标志。不进则退!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自己的指定负责!对中国的法治进步负责!对“人民”法院负责!
附件:
证据1:2012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决定: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副市长职务
http://leaders.people.com.cn/GB/17397810.html
证据2:201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熙来立案调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4/10/c_111761745.htm
证据3: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的调查结果移送司法机关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9/28/c_113248574.htm
报人:王铮
联系电话:13810849783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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