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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张继新控北京警方违法刑拘 10多小时无吃喝

Written on 2013年10月9日星期三 | 9.10.13


[ 时间:2013-10-09 10:58:19 | 作者:张继新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告申诉书

控告申诉人:张继新,女,1954年6月19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抚松路4-2号,
身份证号:210603195406191024,电话:15948347250。

被控告申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定代表人:不详。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定代表人:不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违法办案,侵害控告申诉人的人身民主合法权益和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京公(丰)拘通字[2013]501号拘留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京公(西)取保字[2013]101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不服,向公安部提出控告申诉,要求依法查处追究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依法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京公(西)取保字[2013]101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维护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18日,控告申诉人在北京为儿子的冤案上访申诉,当与另一人行至北京天坛公园附近时,被北京前门警察拦截盘问,并把我们带到天坛派出所询问作笔录,后又移交到北京和义派出所。在派出所我们遭到了非人待遇,十几个小时不给我们吃喝,并于2013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分安局丰台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违法刑事拘留。

控告申诉人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控告申诉人做出的刑事拘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控告申诉人为了给儿子冤案申诉,于2013年5月18日在北京上访期间,只是行走至天坛公园附近,在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被警察带到派出所询问后拘留的。

控告申诉人被警察带到派出所之前不但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也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定违法情形。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控告申诉人2013年5月18日在北京上访期间没有实施上述任何违法行为,何谈控告申诉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遭到公安机关的拘留?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控告人在主观上不但没有故意违法意思,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违法事实。控告人的儿子在吉林省长春市为给他人办事产生借贷纠纷,并被设计敲诈陷害冤狱。控告申诉人长期以来坚持依法上访为儿子冤案申诉,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处理,相反控告申诉人多次受到打击迫害。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至今控告申诉人被取保候审的事实,足以证明了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违法办案,加害控告申诉人的事实。更叫人质疑的是:为什么对控告申诉人采取刑拘措施的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而对控告申诉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却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控告申诉人没有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事实存在,如果控告申诉人真的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那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也应有一个管辖他的公安机关办案,而不应产生两个管辖地的公安机关办案,且结论自相矛盾。更叫人费解的是公安机关是依据什么法律对控告申诉人刑拘后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律明确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必须依法缴纳保证金和提供担保人,那么在控告申诉人没有缴纳保证金和提供担保人的法定情形下,公安机关是根据什么对控告申请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事实证明:公安机关抓错了人,违法办案不承认违法,还要继续坚持违法行为,采取违法取保候审措施的行为来掩盖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侵害控告申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综上所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涉嫌违法办案,侵害控告申诉人的人身民主合法权益。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京公(丰)拘通字[2013]501号拘留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京公(西)取保字[2013]101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为维护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上级领导提出控告申诉,要求依法查处追究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依法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京公(西)取保字[2013]101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维护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控告申诉人:张继新

2013年9月28日


责任编辑:义工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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