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10-13 21:23:31 | 作者:义工蒲飞 | 来源:六四天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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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20万购置的奥迪,2012年4月查封,已低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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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的林权证
【天网黑龙江讯2013-10-13】今天下午,黑龙江刘超领导黑社会组织案被告人亲属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黑龙江刘超被控强占农民土地,法院违规处置资产。
来电称:2012年12月31日一审判决刘超。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决有期徒刑1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并处罚金5403000元。目前刘超所有的银行账户均被冻结;扣押轿车三辆:奥迪牌轿车一辆、长城牌轿车两辆;经过正式评估单位两次评估后价值2300万的林地。
法院二审首次定于5月8日开庭,当事人拿出证据后未开庭,再次定于8月15开庭,律师提交证据后,法院又推迟开庭日期到9月3日。二审判决至今没下,在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检察院就把扣押物品私自处理一部分,即:奥迪轿车一辆,转户卖掉(奥迪轿车系贷款购买,一审法院检察院处理该轿车时,贷款剩余未还款项合计142184.37元),另外还挪用长城轿车一辆。
据查,黑龙江官方曾于早前发布通稿指:2012年2月初,孙吴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刘超等人涉嫌黑恶犯罪线索后,立即安排专人对该举报线索开展初查工作,先后将刘超、栾某某等24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缴获各类管制刀具20余件,破获刑事案件20起,查明自2009年至2012年2月,刘超等人为了达到称霸一方、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将栾某某、柯某某、兰某某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笼络在一起,通过成立公司,采取威胁、恐吓、利诱、暴力等手段,在孙吴县境内大肆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骗取贷款和伪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大量的农村集体林地和个人林地据为己有,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2年12月31日,北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赌博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刘超有期徒刑十六年;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一审后,刘超上诉称:1、上诉人既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名义实施犯罪。2、开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均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没有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3、上诉人实施的犯罪均是出于哥们义气而为,并非为称霸一方,而且前几起犯罪与后几起犯罪间隔达四年之久,不应将两个阶段的犯罪活动累积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特征。4、上诉人实施的犯罪活动并未达到原审法院所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达到的危害性程度。既没有形成非法控制,又没有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认定具备危害性特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认为,刘超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强占农民土地案在法院尚未进行二审判决前,检察机关无权对刘超财产进行处置,且检察机关亦非刑事案件罚没资产处理机构。我们要求,二审法院黑河中院对北安检察院的非法处置行为予以纠正,并对违法处置资产重新处置。同时,我们要求二审法院认真审查刘超代理人辩护意见对案件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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