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10-27 14:37:13 | 作者:张玲 | 来源:六四天网 ]
行政诉讼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玲,简称:我.手机;1377097863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阴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韩民 局长
地址:江阴市澄江中路258号
案由:法定程序违法
请求事项:
一、我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2013)惠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请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并公开向我赔礼道歉。
法学家说: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公正是司法的最高追求!维护司法公正要秉承程序正义理念,程序正义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事实与理由:
一、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起因:2007年的一次家庭纠纷,我报案后被上诉人欺负我是外来妹,执法不公。无奈,投诉到江阴市无锡市官方求助,因为我是再婚家庭,基础薄弱。前夫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打了欠款两张20万元和15万元给他父亲刘春兴。本来他父母都无业,怎么可能?当时我在【江阴东辰公司】做销售每年有十几万的收入,承担四世同堂大家庭的生活保障。因为前夫弟弟向我们借款装修房屋,我提出送一万给他,不要还了。可是前夫逼迫我必须借5万与他弟弟。因此,凌晨宵夜醉酒回家的前夫拿刀架住我的脖子逼迫借款。我是几十次报案,但因为我家与被上诉人城东派出所一墙之隔,大家都认识,派出所和稀泥,不予处理。且观战助战,导致矛盾升级。2009年实在忍无可忍的我起诉离婚,本案中所谓的【被侵害人】计珉法官说,我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我数次去被上诉人的城东派出所,要求提供我原来所有的报警记录,以及警察拍照前夫拿刀子将我脖子划破的照片和一刀砍在牛奶箱子的照片,我好交给法院,但是被上诉人欺负我是外来妹,一再拒绝。无奈我于2013年11月2日在自己家中喝药【氯硝西泮】两瓶多自杀,可是,我命大,没有死。却精神失常几个月。精神失常期间被被上诉人行政拘留20天。一直手铐、脚镣、腰拷、钢灰‘保护’着我走出看守所大门之前。
2007年9月连续三次遭遇家暴,我被恐吓赶出家门,为了离婚,之后三年我一次又一次跑被上诉人处讨要家暴证据,未果,从来未果。导致我离婚被江阴市人民法院计珉法官【设圈套】让我放弃数十万元共有财产的损失。2010年7月,在我母子流离失所,流浪在外34个月后,在江阴市公权力偏袒我前夫(过错方)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过错的我母子被前夫再次成功敲诈八万元,作为受害者我母子被扫地出门。羞辱,心酸,苦闷、抑郁、哀怨、痛苦、悲愤欲绝,无以言表。
期间,我住在西苑二村一幢,我想开了不自杀,向网络求救、求助。我用实名和手机号码注册,在网上公开投诉被上诉人以及江阴市公权力不公正处理我的讨薪,遭遇的家暴,离婚,等等。至此,被上诉人从2010年春节开始在我家楼下布控,盯梢,围追堵截,有时候24小时有时候守着我住处的楼下,出门就跟踪。我到邮局去给儿子汇款,两名年轻男人跟在后边,买菜也跟踪。我揪住一个跟踪者然后打110 报警,25次报警记录,警察不出警。证据【百度】搜:江阴市公安局 我多次报警不出警,网址显示是第七个【法制在线-江阴市公安局 】。
因为被上诉人不作为,还时时刻刻迫害我,我的安全完全没有保障,离婚后我就到南京江宁我表弟家暂居。但是由于2009年2月25日计珉法官徇私枉法的一纸调解书,我分得的小房子江阴市人民法院一直不予执行,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几十万还不止,包括我要求江阴市人民法院给与执行到位的业务提成工资28万元(王芳法官判决在2007年就生效了)六年多一直不执行。无奈,我继续在南京家中上网发帖将事情经过写出来,希望全国人民、媒体来评判,能引起上级领导们的关心、重视,也想得到江阴市公权力过问,解决问题为盼。但是,我失望了,网上控告多少年了,一直无人问津。我一直暗暗流泪,啼血祷告。
在2012年下半年的某一天,江阴政府派了以被上诉人为代表一行5人,到南京江宁找我。后我们约在江宁区岔路口派出所见面,我去向值班警察要了一个办公室,我当面向领导们倾吐了我遭遇被上诉人、江阴法院等对我的不公以及迫害,被上诉人都记录下来,也收下了我递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但是,几个月过去,问题还是没有解决,究其原因还是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作祟。无奈我在南京一边做钟点工,一边一次又一次跑江苏省各权力机构上访。也一直不停地在网上投诉,发帖。
2013年3月5日,我被被上诉人围追堵截在江苏省泰州市的一个旅馆,以我【涉嫌编造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强制拘传到江阴,先关在城东派出所的小黑屋里,然后转移到滨江派出所的地下室小黑屋,不给上厕所,不给饭吃(三天没有吃饭),也不给休息,十几名与办案无关的闲杂人员围住我取笑,调侃,侮辱,羞辱。我失去人身自由近70个小时后,被上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我十天。
二、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采用双重标准,袒护被上诉人,显失中立、公平、公正原则。
一审起诉书我陈述了详细的前因后果以及被告程序违法的法规。一审被上诉人则提供系列虚假证据,我当场一一驳斥。请二审法官重新质证,甄别、筛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请看判决书5页6行本院调取证据:1、澄公(东)立字(2013)2951号【立案决定书】,被告决定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立案侦查;2、2013年3月5日23:33城东派出所民警在泰州市公安局、、、对原告所做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原告在、、、、、;3、2013年3月6日12:14江阴市公安局民警在江阴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所做的询问笔录,原告认为本院调取,证据1 是伪造,不予认可;证据2、3是本人签字但是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是变相刑讯逼供的结果,不予认可,被告(被上诉人)对本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请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二)、、、(三)、、、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该条款足以证明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采用双重标准,袒护被上诉人,显失中立、公平、公正原则。
被上诉人行政处罚违法的法律依据 针对刑事【传唤证】澄公(东)传唤字(2013)293号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受理的先后顺序按照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4.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级别管辖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一)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六条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针对【传唤证】 澄公(东)传唤字(2013)3号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二十七条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管辖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公(东)行罚决字传唤字(2013)2295号 4个提问:1、请问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在江苏省泰州市被上诉人2013年3月5日夜10点多派来两辆警车有男有女,七八个人将我围追堵截在旅馆房间,强行从异地拘传我到江阴,我失去人身自由三天。期间,被上诉人关押我近70个小时(不能睡觉,两女两男彪形大汉看管)的合法依据在哪里?请提交二审法院,明镜高悬。2、请问被上诉人,我至今不知道我的刑事传唤证的报案受害人是谁?3、问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刑讯逼供我的情况下取得的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哪里? 4、以上,大量证据表明我2010年就离开了江阴。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请问被上诉人,你什么时候最初受理我的违法行为?没有证据,随便编造,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程序违法。
三、一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条款错误。
首先,我感谢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程序违法的真相进行了细致的罗列。但认定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条款错误。
一审【判决书】8页17行开始,至9页1行到10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发】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被告在泰州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恐怖罪”将原告传唤至泰州市海陵区公安局、、、、、,带至江阴,该传唤行为是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所作所为,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本案不予理涉,原告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城东派出所依法受理此案后将原告传唤至滨江派出所接受讯问,办案民警杨某、徐某书面申请,对原告延长传唤至24小时,得到该所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传唤时间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并已依法履行通知家属义务、、、、、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一审庭审当庭质证,被上诉人认可我提交与法院的出自被上诉人处的三份证据,1、刑事【传唤证】澄公(东)传唤字(2013)293号一份,2、行政【传唤证】澄公(东)传唤字(2013)3号一份,3、【行政处罚决定书】澄公(东)行罚决字传唤字(2013)2295号一份,经庭审,双方当庭质证无异议,具有证据的证明作用。作为证明材料也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庭审中,被上诉人当庭认可从江阴市驱车几百里到泰州市的一个旅馆将我拘传至海陵区公安局高教园去派出所作笔录,然后将我拘传至江阴市城东派出所关了一个夜晚,又将我带到江阴市滨江派出所接受讯问。证据1刑事【传唤证】显示 拘传我的时间是2013年3月5日,证据2【传唤证】的时间是2013年3月7日,证据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是2013年的3月8日。从拘传到传唤再到处罚拘留我十天这中间有近70个小时,我一直被被上诉人限制人身自由。请问一审,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办案吗?
一审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以此条款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这是一审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的表现,同样该解释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本案中,一审法院并没有进行合法审查,却混淆因果,指鹿为马,明显司法不公,导致一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条款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我为了躲避被上诉人对我的迫害,早已离开江阴多年,长期生活上访在南京,被上诉人对我的询问笔录和一审法院的邮寄凭证都能证明。我是外来妹,原籍河南,户口挂在江阴。单就2013年被上诉人对我的围追堵截、雇黑绑架、到我的娘家河南去调查我,封杀我的网络,等等,这些都能证明被上诉人长期将我迫害。至此,我才躲避被上诉人,逃命到南京。被上诉人一直安排便衣24小时三班监控我,不会不知道从2011冬至的那一天我就真正离开了江阴,一直生活在南京。即使我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该由我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我的居住地南京江宁公安局处罚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条款错误,应当撤销或者发回重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不要将我推到申诉、上访、再上访的境地。谢谢!
此致
恳请 惠山区人民法院 转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本上诉状一份、副本1份;2、(2013)惠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份;3、请求【证人】王芳、计珉、杨振、徐宁二审到庭质证申请书四份;暂居证证明一份。
上诉人:张玲
201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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