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10-08 17:18:44 | 作者:覃建平等 | 来源:六四天网 ]
平乐县计生专干追讨合法权益的请求
我们是广西平乐县所管辖的13个乡镇计生站的计生工作人员。是县计生局聘用的计生专干,工作人员。年龄最长的65岁,最年轻的30岁,都是过不惑之年人,工作年限最长的达15年,最短的8年,我们参加工作时间是80年后,当时工资低,我们每人每月只领80-100元不等。历经80年代的人都知道,从79年开始,国家重视计划生育与人口问题,于是,全国展开了如火如荼的计划生育大行动。而站在第一线的我们,生活在乡镇的边缘,接触的是农村,当时,三个,多的四五个,农民们缺知识、少文化,思想意识极其薄弱。在这样的前提下,要搞好计划生育,谈如容易?
我们这些人,就是在这样特殊的环境下,在祖国最困难的时期,在祖国最需要我们的时候,年轻的我们毅然挺身而出,投入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大行动中。由于工作条件差,宣传不到位,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大难事。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我们常常是在单位领导的带领下,三更半夜出击,围追超生农户,交通工具是破旧的自行车,在伸手不见五指的漆黑的夜里,行走在高低不平的乡村路上,摔常有的事,脚上腿上经常都是计生工作员挨骂娘是家常便饭,只要平时一走出去,遭遇的是绝对的白眼,甚至谩骂,大多数人遭到威胁乃至被人拿刀追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有些乡镇计生工作人员公然被严重超生户)得罪的不仅是邻里、乡里,甚至得罪的是自己的亲朋好友!
计生工作难做,我们迎难而上,我们不怕苦,不怕累,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挨饥受饿是常事,病了强忍着,整日围着领导团团转。
1996年1月1日,我们这些人与平乐县计生局签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印发的“劳动合同书”,期限为一年,之后,我们继续在原计生单位工作,单位也没有让我们续订劳动合同,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劳部发 [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佃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随着改革的浪潮,农民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有了文化懂了知识,思想意识,也大大提高,许多农民也尝到了少生快富的甜头,开始拥护党的好政策,许多农民做到自觉节育,响应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计生工作比以往容易做了。
2001年9月19日,平乐县政府同意计生局在原聘用的25名计生工作人员当中,择优录用合同制工人8名,其余8名在没有接到用人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前提下,更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终止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被用人单位以计生局和县政府有关规定为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再让我们回单位上班,这显然有悖于法。依据劳动法15、24、25、26、27条规定,不属劳动法规定可用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我们这些人,其一,我们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其二,双方不得依法协商解除;其三,没有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我们也从未收到用人单位向我们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更没有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任何书面协议。
平乐县政府、计生局又以我们是临时工为由,不予理睬我们的正当诉求。依据国务院1989年10月5日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参照本规定执行。用人单位1996年虽与我们订立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该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且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同一期限。”可见双方合同约定的就不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而是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工。因此,按国务院1989/10/0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及双方约定之规定,我们不属临时工,县政府、计生局将我们定性为临时工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计生局把我们的奖金、春节慰问金、提成款列入我们的工资,有这样的算法吗?
如今,我们为了捍卫国家法律,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被平乐县政府、计生局肆意侵犯、满怀气愤的心情,对平乐县政府、计生局肆意践踏法律、践踏人权进行血泪控诉。
我们的请求是:1、恢复工作,正常上班;2、要求补发所有拖欠的工资及各项补贴;3、把拖欠的各项保险费交齐。
希望正直的上级领导扶正除恶,为我们主持正义,还我们一个公道。
此政
平乐县计生干部职工:覃建平、莫天锡、全蓝平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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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书
1、 要求公安局赔偿。
2、 要求公安局按《赔偿法》赔偿我被非法拘留期间精神损失赔偿费及误工费。
3、 要求公安局赔偿我正常上访期间的一切费用。
我叫覃建平,家住平乐县二塘镇,1988年参加工作,在平乐县阳安乡计生站任计生专干。工作期间,于1996年1月1日与平乐县计生局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后连续工作15年至2002年,合同期限也视为自动续订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2年,计生局在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叫我回家待岗至今。待岗期间,计生局没有发放生活补助费给我,也没有为我购买各项社会保险,致使我生活无来源,有病无钱医。为此,我多次到计生局找领导,希望能解决我的合理要求(恢复我的工作、发放工资、购买社保)。计生局领导漠视我的请求,毫不理睬。02至09年七年来,我于无奈之下又多次走访了平乐县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乃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政府也没有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计生局予以解决,都是用冠冕堂皇的措词打发我。我在走投无路的情形下,只好向亲戚朋友借来了路费,到中央各信访部门申诉。今年4月份、6月份两次从北京被接回来,县政府、计生局还是对我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而是动用公安局管辖的阳安乡派出所、二塘派出所对我予以训诫。8月21日,我第三次上访被县里接回,当天同前两次一样给予我训诫。8月28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正在家中,阳安乡派出所的三个穿便服的警察突然闯了进来,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对我说:“你是覃建平吗?”确认后就说:“请你上我们的车子跟我们到公安局。”我说:“你们凭什么叫我去?我又没有违法。你们要处罚我也要有依据呀,就这样想处罚就处罚,还有王法吗?”他们见我不上车,转身走了。谁知,大约过了20分钟,他们三个人伙同二塘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再次气势汹汹地闯进我的家里,拿出了一张有我的名字、没有领导人签名的“拘留证”,其余二话不说,一名警察拿出了武器(手铐),把我的双手反倒在后背烤了起来,再把我推上他们的车子,我就问:“我犯了什么法?你们这样抓我?”他们说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就一直把我拉到了平乐县拘留所。我在所里据理力争,他们都不放我走,我只有告诉他们我患有高危病症(高血压),他们也不想我死在拘留所里,才放我回家。想不到9月7日又把我带到拘留所拘留起来。
2011年4月2日我准备到北京去找我的律师写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材料,去到桂林时平乐县人民政府和公安人员等十多名到火车站把我押送回平乐县拘留所,强行第二次把我拘留了十天,没有任何领导签字,难道中国就没有法律了吗?我又不违法,执法人员乱用职权强行把我拘留。这还是共产党领导的政府吗?难道温总理说的话不算数。2009年两会温家宝对中外记者两次强调说:“假如你在地方见不到光明,请到北京来,中南海的大门永远为你打开。”胡锦涛讲:“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温家宝讲:“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周永康讲:“感情债要用真心和爱心去还,经济债要用赔偿和补偿来还,法制债要用公平和正义去还” 。中共中央政协常委,国家政治法律管理局局长车任俊讲:“一不准控访、接访、拦访、阻访、硬访;二不准非禁、关押、拘留;三更不准送精神病院、劳役,出现上述情况一把手一律开除。”难道中央领导讲话是儿戏吗?
《信访条例》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由此可见,上访是《信访条例》允许的信访形式之一,即"走访",是受《信访条例》保护的合法行为。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的做法,完全是一个公民在宪法范围内的正当行为!!他们动用警力、动用武器对待一个手无寸铁的上访者的行为,难道就合法吗??这不仅是对我本人权利的肆意侵犯,也是对法律的粗暴践踏。而整个过程,我既看到了权力对公安的随意驱使,更看到了民众被权力的"合法伤害"。难道,公安已真的蜕变成权力的家奴,而百姓则沦为权力铁蹄下的草芥吗?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捍卫法律的尊严。我要向上级职能部门投诉平乐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并请求中纪委在收到此投诉书后给予我一个合理、合法、公平的书面答复。
投诉人:覃建平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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