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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维稳伤害案被告郭井祥上诉

Written on 2013年10月24日星期四 | 24.10.13


[ 时间:2013-10-24 23:46:09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四川讯2013-10-24】今晚,成都市双流县农民企业家李红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政府维稳人员伤害案被告郭井祥上诉。

来电称,今天我妈到了双流县人民法院,法院的周法官给了我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国首例维稳人员伤害案宣判 被告获刑10月】,更正了“2013年3月17早上”为“2012年3月17日早上”。同时,周法官对我妈说被告人郭井祥【首例维稳人员伤害案入狱:娃娃还在吃奶】已提起上诉,最近几日就要开庭审理,让我妈保持手机畅通。

今天下午14时许,我们又到双流县检查院递交了一份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李秀成,男,汉族,1952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4组。电话:1343822####。

申请人因不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被告人郭井祥、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2012年3月17日早上,被告人郭井祥与其同事裴辛受社区指派,由被告人郭井祥驾驶车牌为川A726FU号的小轿车到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社区的赵先琼查看赵先琼是否进京上访。随后,被害人下楼查看情况时,对被害人进行残酷殴打,造成被害人受伤住院。其后,被告人自持系维稳人员,拒绝履行任何赔偿义务。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联系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郭井祥在2013年3月27日系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查,案发时至被告人郭井祥归案,时间长达1年零十天,在此期间,郭井祥仍然多次对被害人李秀成的妻子赵先琼进行看守、骚扰。在此期间,郭井祥做为维稳人员并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在公安机关强与各界强大压力之下到案,认定其系投案自首于法无据。

三、被告人郭井祥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被告人郭井祥毫无悔罪之意,一年有余未到案,并且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被告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在被害人代理人蒲飞依法对被告人郭井祥当庭询问时,被告人郭井祥曾当庭否认他认识被害人,并否认早前在公安机关笔录时所承认的自己系社区指派非法看守被害人妻子赵先琼等基本事实。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其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郭井祥“自愿认罪”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被告人同事裴辛系被告同案,未受到法律追究。

根据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同事裴辛参与了对被害人李秀成及李秀成妻子的人身侵害。根据被害人妻子赵先琼的证言及现场目击者的证言,裴辛在该案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令人遗憾的是,截止目前,被告人同事裴辛仍然未受到法律追究。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亦未告知裴辛未受法律追究的理由。

四、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递交的5万收据,系被告人所在工作单位支付。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90万余元。但是被告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追求同案人裴辛责任,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李秀成
代理人:蒲飞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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