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10-28 20:18:36 | 作者:李秀芹 | 来源:六四天网 ]
2011年4月8日6点,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的马国山与韩元荣因锁事发生斗殴互相撕扯被人拉开。韩当天14点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面部受伤,去县医院没挂号没经医生开检验单即拍了2011—4—8ct(108784) 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4月9日受理。虚设了20110404充当病厉号。11日作出围司鉴(2011)临鉴字383号人体损伤鉴定。结果是轻伤。韩向马要5000元马不给,公安将马国山刑事拘留8天取保侯审。
马国山知道韩没受伤也知道韩面部有陈旧伤;韩是用旧伤所拍片使其受害。4月19日提出要求韩重新拍片子。是新伤愿承担责任,是旧伤与其无关。韩不拍,公安应强制也不强制实现不了。公安侦察人员又通过公事私办搞出河北省承德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03号鉴定意见书。
2012年4月20日本案进入法院审理,6月28日公安机关又委托法大作鉴定,法大查实体记录伤情是两处骨折而初起鉴定记录伤情是一处骨折。并且韩在起诉书中说鼻梁骨骨折。这个时候法大鉴定有记录,但没委托呢!而前两个鉴定都没有记录。这一切都说明韩元荣的伤情都是2011年4月8日以前的陈旧伤与马国山没关系。判马有期徒刑2年是错误的,马国山现服刑。
马国山案件相关人员违法违纪犯罪情况说明
一、围司鉴(2011)临鉴字383号人体损伤鉴定(下称383号鉴定)是伪造的。
1.383号鉴定使用的2011-4-8CT(108784)是没挂号没经医生开检验单拍照,是违反规定取得,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根据:① 383号鉴定没有门诊号记录;② 韩元荣住院诊断书门诊号未能填写;③ 2011年5月13日去承德市法医鉴定中心做鉴定也是由于没有门诊病历不予受理。(有录音证实)
2.383号鉴定记录的伤情与法大(2012)医鉴第6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称法大665号鉴定)查韩元荣实体记录的伤情不一致。383号鉴定记录是一处骨折,而法大665号鉴定记录的伤情是两处骨折。韩元荣在2011年4月8日至法大查实体期间没再受伤,如果383号鉴定使用的2011-4-8CT(108784)是4月8日所拍,记录的伤情就应与法大665号鉴定查实体记录的伤情一致,而其不一致,与客观事实不符,此片应是加工伪造而来。
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明知2011-4-8CT(108784)是违反规定取得,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应受理。而其不但受理,而且还虚设20110404充当病历号,使用了加工伪造的CT片,做出虚假的383号鉴定。准确的说,虚假的383号鉴定是该中心和围场县医院拍CT片工作人员与韩元荣共同完成的。
二、公安机关的侦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违反法定程序。
1.马国山知道,韩元荣在2011年4月8日没受伤,也知道韩元荣有两次外伤史,韩元荣是用旧伤的CT片使其受诬陷。2011年4月19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让韩元荣重新拍片,是新伤愿承担责任,是旧伤与其无关,并且交了一千元鉴定费。而2011年5月13日去承德市法医鉴定中心做鉴定,韩元荣不配合,不去,侦察人员梅跃丰应当强制其检查,也不强制检查。公安机关侦察人员梅跃丰要求阅片鉴定,鉴定中心工作人员阅片时,片子模糊不清,要原始病历没有,被终止鉴定,其阴谋没能得逞。
2.2012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侦察人员梅跃丰又通过公事私办的方式搞出河北省承德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03号鉴定意见书(下称03号鉴定),送达资料:围场司法鉴定中心1308312号司法鉴定书不是应送达383号鉴定,是严重错误的。即使是383号鉴定CT片是108784,由于383号鉴定是伪造的。而03号鉴定,就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3.2012年4月20日本案进入法院审理,而公安机关2012年6月28日还委托法大作鉴定,违反法定程序。
另外法大665号鉴定第二页注明“详细情况以原始病历资料为准”,就是说没有原始病历资料,鉴定结果不准;也就是说韩元荣2011年4月8日受伤可能性大的鉴定结果也不准。因为没有原始病历资料。
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知道马国山、杨井瑞无罪,却按有罪论处是错误的。
383号鉴定是伪造的;03号鉴定是公事私办使用虚假资料做出的;法大665号鉴定韩元荣2011年4月8日受伤可能性大结论也不准。而马国山要求做新伤旧伤鉴定,分清新旧伤的时候,韩元荣不配合,不去,侦察人员应当强制也不强制。一年半之后分不清新伤旧伤的时候,去法大鉴定韩元荣配合了,并且2012年2月21日韩元荣在起诉书中自称鼻梁骨骨折。这个时候法大665号查实体鉴定还没出呢?而383号鉴定、03号鉴定都没有鼻梁骨骨折记录。韩元荣自称鼻梁骨骨折,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说明韩元荣的伤情都是2011年4月8日以前的陈旧伤,与马国山、杨井瑞无关。搞假鉴定等等都是诬陷马国山、杨井瑞。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知道马国山、杨井瑞是无罪的,而按有罪论处是严重错误的。
此致 敬呈
渎职犯罪侦察局
说明人:李秀芹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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