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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胡树红进京拘留16天获释

Written on 2013年11月29日星期五 | 29.11.13


[ 时间:2013-11-29 20:44:31 | 作者:义工刘勇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讯2013-11-29】今天17时50分,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梅林镇桃沅村胡屋组37号胡树红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政府指使黑保安抢走我970元人民币,法院拘留我。

来电称,2013年11月8日晚,我在北京反映我组拆迁久未安置及山林被毁等问题。被梅林镇政府潘清生指派镇工作人员郭云、谢芬华、王芳明、谢某某四人来京阻访,拦访在京被截住。11月9日晚6时左右,被4个黑保安送回当地镇政府。在到达赣县被黑保安强行拿走现金970元,说是梅林镇政府叫他们抢的。后转送到赣县人民法院,当时县人民法院内就有十几个人在那等侯着。一下车,我就向那些等候着的人喊,黑保安抢了我的钱,叫他们报警。我也向黑保安说拿回我的钱,当时黑保安也说明了是梅林镇政府叫他们谢谢做的,并且也打了电话给梅林镇政府。我就大喊起来说抓抢劫犯,说快点报警,可县人民法院内十几个人却说,不要大声喊叫,并且强行把我按倒在地,说他们是法院执行局的崔晓明和李豫晖等,是因债务关系拘留我。

他们没有出示任何拘留手续,就送我去拘留所,并叫他们四个黑保安快走。我在拘留期间受尽挨打折磨,当时反复强调要求验伤,却无人理会,强烈要求上级部门查询事实,追查凶手和各责任单位责任人。我的拘留书2013年11月5日出具的,我被关进去是9日,24日出来后补的拘留决定书复印件。

申请复议

本人是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梅林镇桃源村胡屋组胡树红,男,41,汉。身份证号码:362121197210310019。关于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拘留决等书不复,其理由如下:

1.赣县人民法院没有拘留决定书原件;2.赣县人民法院没有执行人;3.赣县人民法院拘留本人也没有具体时间;4.对于拘留决定书内容也没有强行执行手续;赣县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是非不分,超越职权,胡编造假,其理由如下: 

(1)王祥云案本人早已上诉了,中级法院并且了结了此案,早已处理完毕,而且时间也超过期限。(2)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也没有具体说清何时、何地贷款及用账号打入还是直接提取现金给本人。3.购房合同者刘晓明和刘小明不是同一人,特申请要求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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