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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热电厂职工赵志学上访十年、劳教5次

Written on 2013年12月10日星期二 | 10.12.13


[ 时间:2013-12-10 17:10:49 | 作者:赵志学 | 来源:六四天网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访十年、劳动教养五次的控告

我叫赵志学、男、现年46岁、身份证;410305196610120512,电话;15937904556,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26号街坊14栋3门103室,原大唐洛阳热电厂职工。

2007年7月底、本厂职工医院将我人身损害、无奈、起诉到法院,医疗纠纷举证倒置,法院徇私枉法。一申法院委托到洛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法定时限内被告不递交材料,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29、30条规定,已构成医疗事故{2005年1月卫生部对社会强调、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医疗事故}。在2003年2月21日洛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函一申法院“由于医方迟迟不能按照医鉴办的要求把赵志学在电力医院期间的相关病例及答辩书提交上来,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由于法院腐败,我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复函一申法院的证据,从2003年7月开始进京上访,在中央联席办的督办下,2004年洛阳市中级法院立案再审,再审法院认定了被告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0条之规定的事实,但没有依法认定医疗事故,没有让第一被告洛阳热电厂承担法定责任,致使热电厂在2005年10月将我开除。我的理由是;我每月向热电厂交有医疗保险金形成医疗账户,厂里规定职工有病,医疗账户里的保险金只能在电力医院使用,依据《民法通则》四十三条和《合同法》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应依法承担责任。由于法院再次枉法裁判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我的申诉,我从2006年9月再次进行上访。

2006年10月8日在北京上访,被洛阳市驻京办接回,被劳动教养一年。

2008年3月8日在北京上访,被洛阳市驻京办接回,被劳动教养一年。

2009年5月在京上访,被劳动教养一年。

2011年在北京中南海门前上访,接回洛阳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2012年10月在北京上访,接回洛阳被劳动教养。

恳求中央领导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叩拜。

冤民;赵志学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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