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1-03 16:58:27 | 作者:义工刘勇 | 来源:六四天网 ]
来电称,2014年1月2日,我到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控告行政庭法官任桂红践踏法律。起因是: 2013年12月30日上诉人张XX的诉讼,我和另一位她的委托代理人(当庭上诉人递交了推荐信和委托书),天津一中院审判长任桂红剥夺我们两位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让我们坐在旁听席位。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当任桂红目中无法时,就是公然践踏法律。面对我们坚持以合法委托代理人身份,要求坐到上诉人席位时,指使4名法警将我强行拽出法庭,致使我留下伤痕(调取并保留2013年12月30日当庭摄像资料)。
2008年我的一起行政案子,任桂红在卷宗中造假,她把我在庭审中言出有法的质证笔录撤出,塞进去伪造的庭审笔录,把笔录篡改为 “上诉人张文艳拒绝签名”,并编造了一份情况说明称,“上诉人情绪较大,拒绝在庭审笔录签名”等。我在庭审笔录签名的事实,有旁听人作证及法庭摄像见证。 任桂红将庭审笔录偷梁换柱行为,我在三年之后查卷时发现。她不篡改质证笔录下裁判,质证笔录中的文字就会控告她枉法裁判。
今天,我的控告信就是要对违法者任桂红说:休想靠权力剥夺我的公平正义,对不起,法律的尊严不会赐予你这项资格!
附:
在2008年3月,我本人的一起行政案件,由任桂红、单宝明等审结。案号为:(2008)一中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这份胆大妄为作出的裁定书直接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一)款、《行政处罚发》第六条规定相对抗。
2010年我去一中院档案室查卷,档案室人员把承办人任桂红叫来提卷(档案室人员不介入)。而按照法律规定,审判庭人员结案,依期限将全部卷宗移交档案馆,案件当事人如需查阅与案件有关材料,由档案馆人员负责提供查阅。
可本起案件早已结案三年之久,存放在档案馆里的卷宗,却还是由当初承办的任桂红掌控。而且当事人三年后从档案馆里复印的材料,任桂红却拿着行政庭的印章加盖(应该加盖档案室印章),这种表象证明任桂红的做贼心虚。
任桂红的这种言行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共和国法官法》、《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官行为规范》的规定,记录着任桂红违法犯罪事实,违纪违法胡作非为的任桂红,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会受到追诉、受到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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