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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袁影检察院搭帐篷举报非法房地产开发

Written on 2014年1月21日星期二 | 21.1.14


[ 时间:2014-01-21 00:10:56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重庆讯2014-01-21】今天凌晨,重庆维权人士袁影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我前往检察院搭帐篷举报非法房地产开发。

来电称,2014年1月20日重庆市两会期间,江津区市民袁影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搭帐篷举报,重庆市江津区公房管理所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所有资金未纳入国家财政。江津区市民袁影表示,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去做:“以状士断腕勇气把反腐进行到底”。绝不让国有资产流失。

举  报

控告人:袁影,女,现年53岁,住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电话:13228613646,身份证号码:510229195806261186。

被控告人:江津区国土局   

控告事项:

控告江津区国土局将公房管理所房屋纳入擅自成立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垄断性房地产开发、并且所有资金没有纳入国家财政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对于袁影举报的实事已由江津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多次交江津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按照规定江津纪律检查委员会早已超过办案期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因此举报人特向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请求依法查处。

控告人于2004年6月向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要求返还父亲房屋一事,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为由叫其原告找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解决。控告人认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行为无权利解决原告的房屋纠纷问题,可是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居然在2004年7月27日和2004年9月3日分别以津城投(2004)111号、津城投(2004)137号)文件对控告人作出回复,控告人不服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该事件一直处于推诿扯皮之中,于是2008年11月6日控告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9)(11)项、第十二条的规定逐级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裁决申请人与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之间的房屋纠纷,但是上级主管部门重庆市国土局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而是以江津府函(2003)176号通知:告知控告人到江津区政府申请解决,继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将申请人拒之在行政复议程序门口之外。(附渝国土房管复(2008)156号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后控告人逐向建设部、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3月26日以国法复函(2009)97号告知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叫其控告人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控告人又多方收集证据,现经过多方调查才知道江津府函(2003)176号通知:“成立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2004年7月27日和2004年9月3日分别以津城投(2004)111号的回复也是违法的,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回复是在代表政府行使“职权”,因此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江津区通泰街11、13门牌号改造修建为8楼一底的商品房进行出售是属于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然而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却大张旗鼓的进行房地产开发,在江津区范围内实行垄断性商业房地产开发,并且所有资金未纳入国家财政,(附房屋出售公告和工商营业执照),对于政府大搞垄断性商业房地产开发,引起群众强烈反应、高层领导高度重视,于是江津区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18日又以重庆市江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电子公文(2007)125号通知取缔了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但是所得资金没有清算,(附,江津区财政局回复和国家财政部的转办单为证),由于江津区人民政府违法成立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将国家和私人的房屋、土地开发为商品房进行出售。造成控告人父母亲一辈子没有居住权完全是江津区人民政府明知故犯所致,这一行为加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刑法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 江津区人民政府必须承担这一法律责任。因此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冻结未出售完的商品房,同时要求要求有权处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违法行为,保护好国有资产和个人财产。

此致

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控告人:袁影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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