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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彬控成都锦江公安分局局长陈智

Written on 2014年1月8日星期三 | 8.1.14


[ 时间:2014-01-08 15:49:49 | 作者:郭玉彬 | 来源:六四天网 ]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玉彬,女,汉族,1947年11月21日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2号9栋1单元5号,文化程度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4711213268,电话:1520289692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莲桂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局长。

案    由:行政处罚纠纷。

再审请求:

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违背事实作出的(2013)锦江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2013)成行终第第259号行政判决,依法立案再审本案。

事实根据和理由:

201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成公锦(成)决字【2012】第00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捏造了“郭玉彬非法闯入北京市中南海重要敏感地区”的事实,决定给予郭玉彬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三方人员的要求规定》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清郭玉彬“未进入北京中南海重要敏感地区”的事实,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捏造事实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做出的(2013)锦江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2013)成行终字第259号行政判决书,应当被依法撤销。

为了查清被申请人捏造事实,故意违法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害民的事实真相,特此行政再审申请书。

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立案再审本案。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郭玉彬

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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