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3-03 19:06:17 | 作者:武金花 | 来源:六四天网 ]
被控告人:井陉县公安局。法人代表刘凤林。邮政编码:050300 电话13933852088.18631101188.
请求事项:
一、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井公(治)决(2012)第00038号和井公(微)行罚决字(2014)第0015号两次违法《行政处罚决定》。
二、要求追究公安信访大队教导员吕俊科和相关人行政、违规、违纪、违法的相关责任并且公开向控告人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一、2012年7月6号控告人在北京上访,被控告人接回,被公安信访大队教导员吕俊科打伤【石家庄维稳打断武金花两肋 裸身请愿市委被扣】,医生诊断:“眩晕、高血压、胃炎、左眼球玻璃体浑浊;腔隙性脑梗塞;骨折较易漏诊建议复查或胸部cT……”被告人不但没有给控告人复查检查,反而,从医院拉进当天开业,配套设施不全的井陉县拘留所,井陉县拘留所专门为拘留被办案民警打伤的控告人开业。井公(治)决(2012)第00038号《处罚决定》拘留10天,限制控告人人身自由22天,报劳教一年零六个月。开聆询会控告人是被两三个人架出两次,市公法制处朱旭、张东峰等领导和录像都能证明控告人在被拘留期间病情非常严重。拘留所没有医生,控告人是被吕俊科打伤的,由于肋骨骨折造成呼吸困难,被告人居然不管控告人的生命安全,实在可恶。
二、2014年1月24日,因2013年12月31号前镇政府代表各部门给控告人26万经济帮助款的最后5万没有落实,息诉罢访问题没有解决,被控告人及有关人多次虚言搪塞一拖再拖不理睬不作为。控告人重感冒带病到县政府堵门乃被迫,没有造成单位混乱,没有扰乱单位秩序,是中午下班时候更没有造成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情节较轻,既有监控摄像也有现场的众多访民可以作证。被控告人不应当不给控告人做身体检查,直接送进配套设施不全的县拘留所进行拘留,至今不给控告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控告人在派出所作《询问笔录》时,既没有告知控告人将要被行政拘留,也没有告知相关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更没有让控告人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公安信访大队民警高风云和崔会庭二人编写的笔录也不让控告人看,说控告人修改的笔录不符合他们的规定。因此也不让控告人签字。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被控告人对控告人作出井公(微)行罚决字(2014)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故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违法无效。
三、2014年2月4号控告人被解除拘留,7号,控告人到公安局才要了一份过期的给家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凶相毕露的吕俊科在网上看到他殴打控告人事实后,破口辱骂、污蔑控告人,气急败坏的扬言要打死控告人,吕俊科伸手冲控告人的头部殴打时,公安信访大队长胡冬廷挡住并强制将吕俊科推走,在公安局办公室发生这样的暴力事件实在是可险可怕!当时,控告人手指指骨骨折多亏儿子彦龙陪同,被吕俊科恶性吓得彦龙目瞪口呆。吕俊科恼羞成怒恰恰暴露了他“做贼心虚”。吕俊科身份为人民警察仅然在公安信访大队长办公室公报私仇,想杀人灭口。实在是可恶。
请求上级依法公平公正的对被告人违规违纪违法的事实立案侦查并且严肃处理。责令被告人立即依法撤销对控告人的非法拘留。依法赔偿给控告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为控告人主持公道。
控告人:武金花
2014.2.25
附件:
1、通知家属的井公(微)行罚决字(2014)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
2、井行拘(2014)第0014号释放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井公(治)决【2012】第0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5、病历及18大打伤的医生诊断证明。
6、冀石劳聆字(2012)第21号劳动教养通知书。
7、移动通信通话记录。
8、部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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