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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林律师起诉警方阻会见入狱记者王晶

Written on 2014年3月24日星期一 | 24.3.14


[ 时间:2014-03-24 16:44:07 | 作者:李静林 | 来源:六四天网 ]

行政起诉书

原告:李静林,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693283418
被告:吉林省吉林市看守所
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吉丰西路,小蓝旗村
电话:

案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拒绝原告会见在押人员王晶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及时让原告会见王晶;

3、赔偿因被告拒绝原告会见王晶所造成的差旅费损失约5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24日,原告到被告处会见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关押的王晶【六四天网三记者北京遭刑事拘留】。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值班看守告知原告“不准许会见”。原因是王晶被送来看守所的时候就已经登记了“不准许会见”,叫找办案单位交涉。刑事拘留证是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开的,原告找到船营分局。船营分局刑警大队的警察说:案子不是他们在办,是市局借他们的名义办的案。叫找吉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姓段的。原告到了吉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门卫联系不到姓段的,不许进去。请门卫电话联系刑警支队领导,被门卫拒绝。

根据刑诉法,寻衅滋事罪,不属于需要办案单位批准才能会见的案件类型。看守所的值班看守也承认王晶是不需要办案单位批准才可以会见的对象。但是,看守所却以办案单位的非法要求为借口,拒绝原告会见王晶。原告认为,是否准予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是看守所的职责。看守所与律师打交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不是按照办案单位的违法要求来做。律师与看守所打交道的时候,没有义务审查看守所与办案单位打交道的内容是否合法。拒绝办案单位的违法要求,是看守所的职责,原告无设法纠正办案单位违法行为的义务。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公断。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法院

原告:李静林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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