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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张洪蛟4人指违法征地拆迁

Written on 2014年4月14日星期一 | 14.4.14


[ 时间:2014-04-14 16:31:57 | 作者:张洪蛟 | 来源:六四天网 ]

申请书

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责任人:

请针对我们诉求的责任后果,到底应由谁承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程序是否合法,具体办法是否符合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如果程序办法中,其中一项违法,当然后果也不合法。

一、杨思国诉求事项:

1、根据市21号令第六条规定:杨思国是被拆迁安置补偿对象。

2、拆迁人刘中阻止,拒绝杨思国参与对自己房屋丈量确认,协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违法。

3、拆迁人刘中等人,自作主张处置杨思国房产的作为违法,应由拆迁人承担一切后果。

由此按照刘中自己丈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占地)495.88㎡,除去1993年杨思国之子(杨祖荣)150㎡平房(后改建为楼房)外,拆迁人应按照市21号令信皮第21条、第2款安还杨思国345.88㎡房屋及其它相应补偿。

二、张洪蛟诉求事项:

遂宁市政府的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对机场村十社(现已建成火葬场桐渝路公路占地)土地征用。根据原中区政府规划在此地面上已修建公路的事实,因此签订了征用耕地的协议书,按耕地对该组安置补偿。后因遂宁市城投公司用该地为火葬场修建硬化路面时,又将该地认定为非耕地,证明用地上时,该耕地上此前已修建成公路。

但至今为此,为什么还未对该组实施征用耕地安置补偿?也未对该耕地上修建的公路工程款补偿,至使张洪蛟垫资修建的公路款14万余元未得到补偿。

按征地程序,应先兑现征地安置补偿,对上地附作物安置或补偿后,才能用地,但至今未兑现完毕耕地安置补偿,也未兑现地上附作物补偿的行政行为,后果应由谁承担?

三、张秀英承包地经营收益权被剥夺,责任应由诉求人承担?

1、机场村十组1981年、1999年两轮承包土地,均未调整,均以1981年承包经营亩分、户主不变,至今为止,对该户承包地未作调整。

2、户主张文现之女及其子均属该户承包地经营人员。

3、2005年张秀英的承包地被划入退耕还林范围后,张秀英的退耕还林被该村村支书周文德窃留,至今未得到。该承包地被鼓永红租用后,周文德指使彭永红拒绝与张秀英签订租赁合同。至使张秀英合法承包经营土地收益权被侵犯,应由周文德承担法律责任后果。

4、张秀英在该组继承父辈的小青瓦平房,2008年地震受损,该村用救灾款为受损房屋重新修复,因周文德还要户主给5000元,张秀英拒付(街道办未规定受损户出钱),因此周文德将张秀英所有房屋没收,并转卖给他人。周文德应承担什么责任?

四、扶文华诉求事项:

1、按法定程序及市21号令,遂价费(2001)20号文件规定拆迁人应支付2000年6月实际拆除618.7㎡生产营业房自行搬迁、过渡、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至2004年8月30日开始兑现月止。

2、遂价费(2001)20号文件规定市场指导价收购原被拆房、售园区安置房(收、售价格均不是按超安置面积计价)。

3、2004年8月,拆迁人未按法定程序结算相应补偿,应还280㎡住宅房屋差额找补,应承担280㎡住宅相应补偿至兑现住宅房280㎡止。

4、钟少国及拆迁人应承担楠木村二组保管室屋基地130余㎡(按300万元亩)60余万元,退回扶文华订房屋定金10万元,补偿一年过渡费,120余㎡设施补偿费。

请管委会相关领导主持参加属地有权部门,诉求人参加的当面论证、督办、当场兑现会。

申请人:杨思国、张洪蛟
张秀英、扶文华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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