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Home » » 吉林敲诈勒索罪逮捕访民王国平

吉林敲诈勒索罪逮捕访民王国平

Written on 2014年5月30日星期五 | 30.5.14


[ 时间:2014-05-30 13:52:56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王国平敲诈勒索罪逮捕通知书


王国平中南海周边上访活动行政拘留书


王国平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书

【天网吉林讯2014-05-30】今天下午,吉林省德惠市访民王国平家人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逮捕访民王国平。

来电称,2014年5月2号,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以王国平前往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上访活动为由行政拘留10天,5月12日以涉嫌寻衅滋事转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刑事拘留【吉林王国平拘留期满 转送长春看守所】。5月22号,德惠市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批捕。请各界网友关注。

弱女子被蹂躏含冤20年 公安局庇护罪犯维权上访反被捕

控告人:王国平,女;1971年7月29日生,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毛家院10组

被控告人: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法人代表;陈荣中

控告请求

责令被控告人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对实施与幕后策划的伤害元凶依法严惩,并承担一切人身伤害造成的后果的法律责任。还受害人的公平,公正。

事实与理由;

自1994年10月2日上午九时许,控告人被冯少军半强制地拉上212吉普车,去找闫树发(医院大夫),到闫家后, 冯少军进屋,我在车里等约40分钟。他们出来把车开往夏家店渔厂,至今尚不明确何种原因昏迷的可记忆时间内,控告人与冯少军,闫树发一直都在一起。相关材料也证实,受害人在昏迷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后的入院手续等都是冯少军给我改名为王丽以假名假地址所办。那么控告人受到人身伤害并非是毫无线索的刑事案件。但二十年来控告人不能得到一纸公正的了断。特此对主管责任机关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正式提起控告。

理由是:

一: 仅就给控告人造成的颅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开颅手术进行清除,清理和缝合后基本恢复意识止,控告人已经昏迷20天的伤害后果已构成人身伤害的刑事犯罪要件,在公安局立案侦查范围之内。

二:控告人受到人身伤害后(未完全恢复自理能力前)完全沉浸在精神与肉体的痛苦之事,被控告人明知该伤害案件的事实,但被控告人并未及时立案侦查,致使延误取证,监定。有悖于《刑诉法》第83条的规定。

三:当控告人基本恢复自理98年8月向被控告人再次报案后,被控告人拒绝履行《刑诉法》第101条的规定 ,对受害人伤情未作具体勘查,致使拖到98年复查;事过三年半以后难见原始损伤状态。被控告人不积极履行侦查职责,用难以查实作托辞拒绝受案,有故意行政不作为之嫌。有悖于《刑诉法》第84条三款之规定。

四:本案98年4月被控告人曾作过历时一个月的复查,对此案提岀“王国华一案有许多矛盾之处,很多迷没有揭开,请示领导将此案移交刑侦部门立案侦查的建议。时至今日控告人只基于的98年和2005年接到信访部门出具答复意见不予立案,严重违背了行政执法程序,由此将此案搁浅。”

综上所述 ,被控告人是继原施害人对控告人身体伤害后的进一步的精神蹂躏,控告人正式向贵机关对被控告人提起控告。控告人期待公平、公正的阳光,以缓解二十年来,从肉体到精神的漫长伤害,恢复平静的新生活,希望得到上级领导的理解,帮助和支持。尽早实现控告人的请求......为盼!

证据附后


Share this article :

发表评论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 (2008-2014)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