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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法官刘洽丢失原告王彦莉证据

Written on 2014年6月1日星期日 | 1.6.14

[ 时间:2014-06-01 11:03:58 | 作者:王彦莉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河北省纪检委领导:

石家庄市桥西人民法院刘洽在审理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人身伤害一案中存在严重的违法审案丢失原告证据(渎职罪),为了维护法律的最严,提高党在人民心中的威望,现将刘洽违法审案丢失原告证据的犯罪事实,举报如下:

被举报人:石家庄市桥西人民法院法官刘洽

控告事项:依法追究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刘洽滥用职权(渎职罪),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控告事实与理由:

绝对权利保护伞下:法官知法犯法糊涂审案的猫腻

二:我因与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下称骨科医院)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依法封存病例后于2011年5月18日依法封存病历,一直等到2012年2月22日,时隔法院受理案件时间已过9个月的时间,我突然收到由桥西法院快递来的一叠病历及开庭通知而且寄来的病例比我依法封存的病例明显增多了,2012年5月19日桥西法院违法判决,2012年11月由中院发回重审【河北中院指王彦莉法庭录音 法官扬言维持原判】,2013年刘恰开始了知法犯法糊涂审案;2014年鉴定机构因为病例增加和减少的页数等的问题以超出鉴定范围多次退函,而刘洽在审案过程中为医院逃避责任故意把双方在场依法封存的病例袋(寇章按手印)以交给律师、鉴定机构等为名“丢失”(付证据)。

2013年8月22日在庭审现场,我依法要求法官当庭启封病历依法质证,并以书面形式当庭向法院递交了就病历真实,完整性的质证申请,并递交了病历中存在多处伪造、故意不记和缺乏原始记录等造假情况。例如手术记录错误异常明显,病历中出现电脑打印及手写差别,且手术日期不对、手术内容不对等错误,欠缺术前讨论、术后小结等等的原始记录的证据,然而,刘洽法官视而不见,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多条法律条文的规定;大家都知道:虚假(篡改伪造隐匿过)的病历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请求法院对这部分证据的效率依法不予认可。而刘洽不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病历的异议核对清楚而仓促递交鉴定机构。

而刘洽违法审案丢失原告证据,对被告多次擅自拆封后的病例增加和减少的页数不加以质证而是草率的走了个过程。那么封存病历的基本意义是什么?法院给我寄来的病历是从哪里来的?医疗损害最重要的的证据就是病历,打医疗官司,病历是最关键的证据,这是众人所知的。

三,审理案件不走程序走人情,公堂之上藐视法律另有隐情

已封存的病历没有当庭质证清楚,法院寄来的病历和我封存的病历页数明显增多,严重不符,开庭时我书面告知法官病历擅自拆封依法封存的病例第一本病例增加页数和第二本病例减少页数应该依法质证抽出不能认可的页数,且病例具有多处伪造、故意不记和缺乏原始记录等造假情况。伪造病历的行为是故意违法的行为,之所以在病历上做手脚,是主观上具有隐瞒错误真相故意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病历增加页数和减少页数篡改伪造、不真实,不完整的事宜只字不提而仓促递交鉴定机构,用意何在?

我依法请求法院调取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诊疗资质,并向法官递交了书面申请,同时也向法院多次递交了病历不真实不完整的证据,但刘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先入为主的想法,惧怕被告权利、全然不顾国家医疗侵权法第54条、55条、58条、61条等的规定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庭审现场,医院对我提出的病历问题没有做出任何的答复,拒绝提供医院诊疗范围的资质,既然医院证明不了自己没错,那法院就应当按此推断判案其依法应承担的完全责任进行质证和认定,然而刘洽法官居然说:“既然病例页数怎么数也不对就按封存时复印的客观病例折出页数”,公堂之上刘洽法官不但默许了医院的违法行为,更是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举证原则,没有经过质证且病历多次篡改不完整不真实的材料怎么能作为鉴定依据?不完整,不真实的材料即使做出鉴定,那结论也是很客观的,是不真实的。

做为原告,我有配合医院参加医学鉴定的义务,但更有质证全部证据的权利,没有经过质证和认可的材料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庭审现场,我很清楚的告诉法官,没有经过质证和认可的材料我是没有办法配合参加鉴定的,我恳请法官要求医院行使法定义务,对病历及资质质证,质证后再重新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请求未果,刘洽大玩法律,最终以丢失我们双方在场依法封存的病例扣了章按了手印封存病历袋的原件丢失,为原告隐瞒了刑事犯罪的事实,避重轻嫌的对庭上无法质证的材料及证据,证言一字不提,这些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事情,刘洽是无知还是无畏?这样的违法糊涂审案的方式不仅仅是对我不负责任,更是使法律失去效力,扭曲了司法公正的方向。究竟是医学难题还是还是惧怕三院的权利还是另有隐情?如此“儿科级”法官岂能配座司法这把交椅?

3,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院方非精神病专科医院,未有精神病专业医师,却在我就医的过程中给我做出“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并将我以精神病收治入院,使用精神病药物(帕罗西丁)治疗一个月,违反精神卫生管理条例,在审理过程中,我多次针对这个问题要求法院依法调取院方是否有诊断“精神分裂症”资质及治疗资质?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是两个医院还是一个医院?这个基本又明显错误的问题,也被刘洽法官有先入为主的想法做法,把被告擅自拆封依法封存的病例增加和减少的页数列入医学难题里的鉴定范围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医方的明显过错只字未提,许多必须审查的内容不予审查,对诸多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视而不见,不按事实论述,不按法律判决,程序不公正,怎么保障实体公正?

综上所述,身为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是法官的基本原则,判决不仅要对法律负责,更要对当事人负责,还要对法院负责,不能因为法官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院权威受损;对刘洽法官在审理我的案件过程中公然不按事实论理,不按程序办案,违背国家法律原则,“儿科级”不负责任的糊涂审案判决及其愤怒,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尊严,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请求上级领导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弘扬法律,还我一个公正的判决并追究刘洽法官“害群之马”的法律责任。

附证据:篡改伪造病历的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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