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6-26 14:53:32 | 作者:伍永芳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告案由: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单位犯罪、共同犯罪.
及所属跳蹬派出所有关人员违纪违法,在行政管理执法中殴打控告人;户籍管理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迁移当事人户口;刑事案件中不作为和包庇犯罪的共同犯。
控告人:伍永芳,女,汉族,1953年11月15日生,农民,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红胜一队。电话:1832349####。
被控告人: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局长田光平。所在地:大渡口区翠柏路100号。
请求事项:根据刑法第30、31条的规定,机关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司法人员应重判。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及跳蹬派出所在利益寻租的驱使下,贪赃枉法,不作为,包庇犯罪分子,渎职犯罪。
事实及请求理由:
由于90年代社会普遍存在,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能使鬼转圈。因此,贪污行贿犯罪分子跳磴镇红胜一村队长兼村长的曾清全、镇干部熊秀琴等行贿派出所领导等人,迫害我事实如下:
一、1993年12月曾清全伙同队干部等人非法把我一家户口由农业户籍转到几百公里外的宜宾县王场乡永兴镇,变为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而两地公安派出所都拿不出我本人的申请及委托办理迁移户口的证据。1996年来我在红胜村一队所有利益都被剥夺了,土地不办承包证,房子办不了房产证。党和国家的农业和农村改革的所有惠民政策(医保、征地补助)都为此不能落实到控告人身上。使控告人事实上只能生活在没有生产资料;没有合法居住地;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没有人身安全;没有法律保护;没有人格尊严的无奈状态。
1993年12月24日由跳磴公社红胜大队,曾清全、伍声国伙同陈光禄唆使曾长琴(骗子),以去五粮液酒厂工作指标为名,给我儿子王东找工作,骗我8800元,实际上早就非法把我家业户口由红胜1队,数次往返办到南草村307号、巴县铜罐驿、宜宾县王场乡变更为非农业户口。只是我本人不知道,骗子引导我才知道。我去两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要求把户口办回红胜村1队,跳磴镇派出所所长说:派出所规定每个户口卖价2000元,我花4000元,结果派出所开出来就是三个,可是都是空挂在跳磴镇南草村307号。实际上没有这个地址。而且我儿子王东还在北海舰队服役,户口不在当地。
根据公安部发(1992)880[1994]13号规定,违法空挂户口中造假行为,属违法行为,庆注销空挂户口,恢复至原籍。可大渡口区公安分局长简志英说,没有法律效力也法律支撑。以上犯罪,造成受害人家庭破裂,夫离子散,家破人亡,债务累累。
二、2004年5月12日上午,曾清全叫我父亲一道出去赶集,通过收买个体医生用毒药将父亲毒毙,并勾结大渡口区公安分局跳蹬镇派出所办案人员将我父肝、腰、心、肚等脏器取走后,毁灭罪证。9年之后都没有向家属出具尸检报告,在此期间我多次向大渡口分局不作为和包庇行为控告、投诉,至今无果。
三、2013年7月23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依法到跳蹬派出所,要求出具我和儿子户口迁进迁出相关资料(户籍管理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是公安执法行为。)。却遭到民警杨帅(警号:107751)用对付暴徒的催泪瓦斯,对准我的双眼和面部、颈部喷射,差点窒息。当时我在地上翻滚了一个多小时,其他民警用水冲我,水冲到哪,就痛到哪,眼睛无法睁开。然后把我拖回家中,是邻居打110报警,110警察叫我找督察总队,督察总队叫我找大渡口督察,最后大渡口督察叫自己打120都对犯罪行为不管。至今我头部一个多星期都无法接触硬物,喉咙被严重烧伤,头皮被烧泡。
我为此投诉到大渡口分局,至今也不给予答复。不作为的渎职故意和徇私枉法的故意十分明显。
四、2013年10月30日有人毒死我的家禽并把衣物、手机拿走,我报警后,民警宋帅出警,夹嫌报复,不予立案。
五、2013年11月15日9点多钟,大渡口区跳蹬镇红胜村1队队长伍永胜,因占用报案人土地赔偿问题与控告人发生争执,伍永胜对控告人拳打脚踢,殴打中将控告人推倒地上,导致控告人右手臂多处骨折,右肩脱臼,全身多处受伤,生活不能自理。报警后跳蹬派出所民警出警与凶手伍永胜勾结,谎称是控告人自己摔伤,本案发生后,报案人伍永芳下午、晚上因伤情疼痛难忍呻吟,因跳磴派出所民警和凶手没有任何人来付钱,二人民医院只是把手绑骨恢复到位,没有用药,医院打电话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指派民警杨帅(警号:107751)等几人进行处理。民警杨帅到达医院后,不但不予处理,还故意威胁受害人伍永芳,扬言要将伍永芳送回家,不让伍永芳接受治疗。伍永芳因伤情疼痛呻吟喊叫,民警却对伍永芳说,如果伍永芳再呻吟喊叫,要用手铐铐住伍永芳,并将其送回拘留所。此外,民警还与其他人商量以虚假的事实掩盖本案,不予立案。其作为国家执法机工资人员,应该知法守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其公然挑衅国家法律的行为,实在令人胆颤。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事实十分明显。
六、2013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伍永胜的儿子在259路公交车上再次对我进行殴打,报警后民警也不作为,既不对行凶者进行抓捕,也不立案调查。民警放纵包庇刑事犯罪分子的渎职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追究。
七、2013年12月15日社区书记城镇户口,水泥厂职工韦松(曾清全的女儿、女婿)参加村长、队长选举,是违犯选举法的犯罪行为。
八、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渡法行初字第00369号判决,“一、撤销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2012年8月30日作出的渝公答复字[2013]第01号《关于伍永芳申请变更户口事项的答复》;二、责令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至今不作为。继续制造悲剧,践踏国家法律。
九、投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不好强制执行”为由予以推诿,在投诉人律师多次与法院交涉,在强制执行申请超期的三个月后,于2014年1月18日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至今,公安局仍然顽固坚持其错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继续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其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何存?秉公执法,执法为民的面具还有何意义?不禁催人深思,让人费解。法不足信,民以何安?
十、因此,控告人依法要求严肃查处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及跳蹬派出所的不作为渎职和包庇犯罪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违纪和犯罪,给我一个说法,还我一个法制的公平和公道。以平民愤,以消民怨。
此致
中共中央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国务院信访局、全国妇联、重庆巡视组
控告人:伍永芳
2013年12月25日
附:
1、强制执行申请书1份
2、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
3、检举控告遭到打击报复
4、伸冤材料
5、九龙坡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报告
6、大渡口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
7、受害人2013年7月23日及2013年11月15日受伤后的照片
8、伍永芳全家户口被非法拆迁土地承包权被剥夺及生产系列侵权行为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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