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7-17 23:46:26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第一张照片证明:公诉人池小牛和律师王银春同坐一张办公桌,第二照片证眀:张桂花丶法警以及旁边亲属站在一起。
第三张照片证眀:审判员龚亚红和书记员谢松甫以及参加旁听人员在一起,第四张照片证眀:公诉人池小牛和律师王银春以及当天参与旁听的亲友。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何爱东和人民陪审员罗洁朴、公诉人罗成三人缺席,从末到庭参加庭审。判决书、起诉书中都有他们名字出现,审判程序违法,事实证眀该判决书无效。
【天网四川讯2014-07-17】今晚22时50分,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访民张桂花【西昌农民代表张桂花缓刑2年 取保释放】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法院审判长没有出庭,我“妨害公务”案发回重审。
来电称:我因不服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对我以“妨害公务罪”作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事判决,向四川省凉山中院提出上诉。2014年7月初,凉山中院通知我本月7月9日开庭,开庭前,担任二审的代理审判员郝彦兵问我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我将2014年2月18日西昌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弄虚作假的12分钟影像视频资料,提供给审判员郝彦兵。
经过凉山中院调查认定:一审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担任本案一审的审判长何爱东沒有参加该案审理,只参加合议,影响该案的公正审判。故,凉山中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西昌市人民法院重审的终审判决。
上诉状
上诉人:张桂花,女,出生于1964年9月20日,身份证号:5134014196409201341,汉族,家住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2组。
上诉法院: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原因及请求:上诉人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4)西昌刑初字第(95)号刑亊判决书。
上诉理由:
西昌市法院一审丶审判程序违法丶实体违法丶弄虚作假丶徇私舞弊丶徇私枉法丶枉法判决违法。
1丶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西检刑诉[2013]442号起诉书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桂花2013年9月16曰被北京市公安局白纸坊派出所刑事拘留,西昌市检察院提供不出北京市公安局案件移交转办函这组证据,属非法指控。按照法院的审判程序,法院认为检察院的公诉材料犯罪证据不准,证据不充分,驳回起诉,不予立案。西昌市法院非法立案审判妨碍公务一案就是在助纣为虐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丶西昌市检察院2013年8月29曰挂在公安部官方网站上通缉张桂花时间造假,己经触犯了刑法,是严重的犯罪。
3丶2014年2月18日西昌市法院一审开庭时在一间不足20平方米办公室里秘密审理,借此理由不准两位目击证人出庭为我作证。开庭审理此案时审判长何爱东和人民陪审员罗洁朴、公诉人罗成三人缺席,庭审过程中三从末到庭参加庭审。判决书、起诉书中都有他们名字出现,该判决书是无效的。(此事有段庭审时视频资料为证,证明审判长何爱东丶人民陪审员罗洁朴以及检察官罗成三人当天缺席,三人从未到庭参加过庭审。检察官罗成2013年12月4日过检也没去过市看守所参加过检)。
4、西昌市法院取保候审程序违法。西昌市法院从未通知张桂花家人去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张桂花家人也从末向任何部门申请提出过为张桂花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材料;张桂花家人也从未接到西昌市法院提供释放张桂花取保侯审的送达告知书。西昌市公、检、法三家想抓就抓丶想关就关、想判就判丶想放就放丶太随便。西昌市公、检、法三家公开对抗法律,所以我坚决不服这份判决书。
上诉人:张桂花
联系电话:13183739793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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