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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金仙指杭州儿童福利院拐卖7岁儿童

Written on 2014年8月17日星期日 | 17.8.14

[ 时间:2014-08-17 20:28:19 | 作者:应金仙 | 来源:六四天网 ]



1999年12月,我(应金仙)儿陈苏力7岁时被杭州四季青三堡村干部私下绑架到安徽山七镇街道居民方书牛的家中,此案经过本人不断上访,才使我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公安分局介入调查,但是调查过程对于陈苏力(儿童)被拐卖案出具的一系列证据基本与事实不符,方书牛户籍所在地安徽警方的证据与杭州警方的证据互相矛盾、与事实严重不符,相关证据纯属造假,很多证据纯粹是事发后补充掩盖拐卖、赎卖,侵犯生母应金仙与未成年儿童陈苏力的亲情所要承担的责任!对陈苏力(儿童)被拐卖、赎卖案的证据的质疑如下:

一、福利院的证词前后不一致:2003、7、25,杭州市儿童福利院出具书面证词称:陈苏力是杭州市四季青镇三堡村村民委员会沈玉英(妇女主任)于99、7、19送进儿童福利院的,99、12、21将陈苏力领回的是杭州市四季青镇三堡村村民委员会和陈宝兴(附件○1——1)。
2004年5月13日杭州市儿童福利院复查办人员洪杰在接受江干公安分局民警梁慧泉吴科恩调查询问时称:“陈苏力是陈宝兴(父)领回不再寄养的,见附件○1—2),显然儿童福利院的证词前后不一致:前一次说领走陈苏力的是三堡村村民委员会和陈宝兴,后一次又说是陈宝兴个人。

儿童福利院出具的《寄养儿童申请表》,仔细看看,就有两个天大的疑问:一是写的监护人只有应金仙、没有陈宝兴的名字,那么三堡村村民委员会和陈宝兴又凭什么领走寄养儿童陈苏力呢?二是该申请表备注栏写明:“因此小孩暂时挣不到亲生父母,寄养儿童福利院,99、12、21家长领回家”,那么,请教福利院:这个家长又是谁?是不是拐卖儿童的罪犯?!

二、儿童福利院的证词存在伪证:儿童福利院洪杰说“99年12月21日陈宝兴写了领条领回陈苏力”,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陈宝兴在99年12月21日写的领条原件,反而让陈宝兴在2001年2月1日补写了一份书面证明,说明陈苏力是他生父于99、12、21从福利院领回不再寄养。见附件○1——3)”;洪杰还说:“陈苏力进院是99年7月19日由三堡村出面办的寄养手续”。并出具了所谓《自费寄养协议书》,虽然该协议由三方签订的:甲方是杭州市儿童福利院、乙方是7岁的陈苏力、丙方(是生父陈宝兴)签订。该协议一看就是造假的:甲方没有自然人或单位名称(是空白的);乙方7岁的陈苏力是未成年儿童,不具备单独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单独作为乙方签名,要签,也是由其监护人应金仙代理;其二:协议第一条寄养开始的日期是空的,没有填上送儿童福利院寄养的日期;其三:协议落款的“乙方”又由陈苏力变成了陈宝兴与杭州市四季青镇三堡村村民委员会(见附件○2),这样的协议有可信度吗?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送养”方的杭州警方的证据与“收养”人方书牛及户籍所在的安徽警方的证据互相矛盾、与事实严重不符:

1、杭州儿童福利院证明陈苏力是99、12、21由陈宝兴领回(附件○1——1);99、12、29由安徽山七镇街道居委会出具的书证称:“方书牛与俞克翠夫妇与于99、11月收养了一男孩(见附件○3)”。这就是说陈苏力于99、12、21之前经在安徽了,显然儿童福利院证明99、12、21由陈宝兴领回”假的。

2、2000年4月7日、2003年7月28日安徽舒城县县公安局山七派出所的书证称“方书牛为养子陈苏力办理入户手续是凭三堡村委会、杭州市儿童福利院的证明等办理的(办理时间:2000、1、4,见附件○4、○5)。可方书牛在2001、6、5的写的书证还说:“陈宝兴送一男孩到安徽舒城我家寄养是实”(见附件○6——1)。警方说是收养,方书牛说是寄养,到底谁在说谎?

3、杭州市儿童福利院一直否认为陈宝兴或其他人出具过有关陈苏力的证明,那么安徽警方所说的“杭州市儿童福利院的证明”是从哪里来的,原件在哪里?

4、2003、7、28方书牛在警方的询问笔录时又说“陈苏力是领养的” (见附件○6——2)。 方书牛书证说是寄养,口供又说是收养,方书牛的书证与口供,到底哪个是真的?

四、没有证据效力的书证:A、99、12、21三堡村委会书证称:“此小孩系本村村民所送养”(见附件○7),没有其他文字说明该被送养的,小孩到底是谁、有没有亲生父母、有没有其他监护人?这样的书证能证明什么?!B、1999、12、21杭州三堡电子配件厂书证称:“男孩一个7岁,系本厂职工所送”,这样瞎搞搞的文字谁能领会?该书证要表达的意思?请问男孩一个7岁到底是谁?系本厂职工所送,这个本厂职工又是谁?安徽警方凭什么敢断定“此小孩”与“男孩一个”就是陈苏力,并为陈苏力办理合法的领养入户手续?

五、我从知道儿子失踪的18年间从未间断上访,长期在浙江省政府门前、感觉北京国家领导人能听到的地方不断喊冤,今年3月7月又连续到北京上访,由于国家信访口不受理越级访,我就到浙江省驻京办找主任李新强,但驻京办的人告诉李新强不在调回杭州了,还骂我一根筋搭牢(杭州话意思是神经病),接着就把我扣留直接押回当地。我回到当地,又多次到杭州市民政局、安徽警方要求公开相关信息,但没有人理会,我只好在杭州市区人多显眼的地方张贴求救信,希望得到好心人的帮助,可是人海茫茫,我沉冤茫茫无处伸啊!

以上所谓的各方“证据”可以证明:安徽人“方书牛”的证据与口供全是自相矛盾,纯属是事发后捏造补充的伪证,明显是违法操作!

杭州市儿童福利院“无”一张正规的案发时办理手续的原始材料,全是案发后补充的伪证,到底为什么?

安徽舒城县公安局、杭州市江干公安分局,明知陈宝兴(父)造假作伪证,“背黑锅做替罪羊”,诬告我。还故意制造虚假证据,合力“隐藏”将陈苏力非法办理领养手续的原件材料(掩盖三堡村委会与杭州市儿童福利院 “以父母死亡孤儿的名义”出卖给安徽人的违法事实)。掩盖村支书章明华故意伤害应金仙母子、买凶、抢房、破坏家庭、拐卖贩卖儿童,共同合谋将7岁陈苏力打成半死,绑架到安徽的团伙犯罪。敬请公安部门,立案核查以上所谓证据不符的案件,涉案人员,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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