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Home » » 吉林市中院拒王晶起诉中石油、警方

吉林市中院拒王晶起诉中石油、警方

Written on 2014年8月26日星期二 | 26.8.14


[ 时间:2014-08-26 21:59:44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吉林市中院一审立案厅郭立坤

【天网吉林讯2014-08-26】今晚,吉林省吉林市维权人士王晶【李静林律师起诉警方阻会见入狱记者王晶】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中院拒绝我起诉中石油、警方。

来电称: 2014年8月26日上午9时41分,我接到吉林市中院一审立案厅郭立坤(女)法官的电话。郭法官讲,我在2014年8月13日向吉林市中院递交的告江北分局和中石油的行政诉讼状,他们中院领导经认真研究后认为:你的行政起诉不符合我们的立案条件。理由有两个:1、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于2013年1月25日开具的《情况说明》,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2、你的起诉不属于我们院的正常立案范围。

我跟她讲:你说的第2个理由明显站不住脚,我是因为龙潭区法院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立案又不给任何答复,后又拒收我以邮寄方式送去的诉状,所以,我是依法要求其上级法院,也就是吉林市中院立案的。至于你说的第1个理由,你们是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给我开书面裁定?郭讲:“我们重来也不出这种书面裁定,最多口头告知”。并问我还要不要诉状了,说他们只能为我保存两个星期。我说,你们中院不给立案,我只有去省高院要求了。她说:”那你就去问问也行,如果大家口径都是一致的话,你也没必要走这条路了,而且,这条路你也走不通。”

上海法学者顾国平老师告诉王晶:1、江北分局的《情况说明》,本身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好证明,吉林市中院视这份《情况说明》为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明显地与行政诉讼法相抵抗,吉林市中院以“其为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为理由,拒绝和剥夺起诉人的诉权,明显触犯行政诉讼法;2、按法律规定,案件不管是否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法院都必须出具书面裁定,吉林中院以“我们重来不出具这种书面裁定”为由,拒绝出具书面裁定,这种是蛮横的流氓无赖行为,法官既要做坏事又不敢承认;3、郭说“这条路行不通”,明显是对起诉人带有误导、威胁和欺骗行为。

吉林市中院这种无视法律的态度,恰好与将要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倡导的“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相违背。


Share this article :

发表评论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 (2008-2014)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