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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林要求搬销包头警方劳教决定

Written on 2014年8月11日星期一 | 11.8.14


[ 时间:2014-08-11 21:23:29 | 作者:李茂林 | 来源:六四天网 ]

举报人:李茂林,男,汉族,1957年3月22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磴口县东升路工农巷,非农户,电话:13847856709.

被举报人: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被举报人:包头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严彬,和达茂旗交警大队:队长,沈成利,故长,李岩。

请求事项

请求搬销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包府劳教字(2006)第49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举报人被迫上访的原因

2002年1月16日举报人在包头市达茂旗新区左侧165公里处边沟被一辆突如其来小车撞残,造成举报人四级伤残的严重交通事故,达茂旗武装部车拉到旗医院抢救。“受害者一直不知道肇事车主,和司机是哪里的”。达茂旗交警大队队长“沈成利”原来是司令员手下部下,沈成利和李岩故长对此次事故意隐瞒,掩盖肇事车主,司机两个多月,由于医疗条件和抢救经费不及时,40多天无诊断,转院治疗无经费,多次救护车拉到内蒙古四大医院转诊检查,诊断,的不到转院治疗。最后造成举报人:外伤、脑震荡、脑劲管损伤。劲椎、脊椎、腰椎共损伤,骨折15个部位,特别是:脊椎神经严重损伤。胸膜粘连,有明显肿瘤,致使上下肢体双腿残废。举报人是全家七口人顶梁柱,因此是家中顶梁柱倒了,以药维持生命。

达茂旗交警大队队长:李岩在2002年3月19日用蒙被行为,对此事给举报人妻子侯月凤出据了时间不相同的三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均认定为同等责任。“举报人和妻子这才得知撞残我的车主,是包头市军分区G30668号213吉普车,司令员乘车酒后撞残举报人”。由于责任认定书的时间不同,使举报人无所适从,造成超过申请重新认定的期限。特别是导致:侯月凤一次次精神上受到打击,和挫折。

对举报人的赔偿,军分区司令员和刘贵民参谋及达茂旗交警队队长:沈成利,李岩的相互勾结一直不给解决,好容易在当年年底达成赔偿协议,却不履行,多次反悔。由于举报人身残无法行走,只能以书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回复的信函当地置之不理。

举报人的妻子侯月凤到包头市军分区请求解决问题,结果被关押两次达30多天,致使举报人的妻子精神和肉体受到严重摧残,要4万2仟元治疗费全被达茂旗交警队:沈队长、李岩扣押下不给,说是押金。侯月凤不久撇下两个年幼的孩子离开人世,年仅39岁。从此:“沈成利队长,李岩故长”调走,残苦的李茂林上吊都上不去。

不久,达茂旗交警大队事故科:严彬上马,伸出黑手,在2003年10月17日,严彬和贾建业到北京接我回包头,回答我回去就尽快给你解决问题。这个话题是在公安部信访局张处长陪同下说的,结果把侯月凤给解决死了,问题得不到解决。

二、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管委会)作出的府劳教字(2006)第49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违反法律程序。

(1)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不具有呈报该案的主体资格,市交警支队是管理到了交通的,管理的对象是道路、车辆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单位和人。①在:2006年3月9日举报人因残病严重,他人护理我到北京查病,交警队李岩在萨拉齐火车站上车强行拉下重病残人,当晚10点软禁宾馆。10日上午包头市交警支队来一个班的人,其中:严彬掐住残病人喉咙加力掐残人当时昏倒地下。当晚11点多,严彬和其它人把残病人关押萨拉齐看守所,在:2006年4月20日公安部给重残人信件,送包头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队当地还置之不理。

2006年9月28日:包头市交警支队派“刘科长、马科长带青山区交警队人到北京南站上访材,刘、马和举报人接谈,回去给你解决问题,晚八点回到包头市公安局门前。车上所有的人全部换了,当晚十二点交警支队:严彬带领王红胜又把举报人关押包头市古城弯看守所40天,严彬也没有给拘留通知书,外通知家人”。

2006年11月7日下午3点多,严彬把残病人从看守所接出来直接又关押到包头市劳动教养所七对,而交警支队严彬呈报的是“寻畔滋事,聚众扰乱,用拐杖敲砸中央政法委小车,到中南海等地国家机关,闹事,社会秩序”,这种性质的案件应该由治安部门来呈报,交警支队的严彬呈报行为纯属越权办案,严彬其目的就是为了打击,压制举报人,迫使举报人放弃对2002年1月16日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追索,而市管委会对此事没有审核。

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但市交警支队不仅没有查清事实,反而是歪曲事实,向市管委会呈报案件,更没有征求过任何人的意见。完全是市交警支队“严彬”擅自做暗箱操作的结果。2006年11月7日下午3点多举报人被严彬又关押到包头市劳教所后,严彬扔给举报人一张纸,说是劳动教养通知书,转身就走了,没有让举报人签字,即没有给举报人宣读,更没有告知权利、义务。举报人被关押到劳教所后,一直没有通知举报人的两个女儿(妻子已故),两个女儿因得不到举报人的消息,放弃学业三次到北京找举报人,历经磨难多方打听,于2007年1月份才得知举报人被劳教。

3、市管委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应属无效。

市管委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是无效的,这份劳动教养决定书是市交警支队伪造的,送达该份决定书的人不是市管委会,而是市交警支队严彬,并且没有市管委会的公章。

三、市管委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

1、举报人以信件和走访逐级反映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允许的,上访过程举报人拖着残身躯,栓着双拐,连路都走不了怎么能扰乱社会秩序,更没有聚众,所以市交警支队“严彬”呈报的案情不符合客观事实。

2、市管委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依据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五)项,该项规定的主体是有工作岗位的人,扰乱了本单位的秩序。而举报人无业,是一名四级伤残的受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基层求助无门的情况下,怀着相信党,相信政府的坚定信念,被迫上访。

综上所述的两点,举报人不符合劳动教养的条件,所以不应该对举报人进行劳教。

3、举报人2002年1月16日因交通事故被残后,造成举报人脑震荡、颈、背、腰椎骨折15个部位,脊椎神经损伤双腿残废,被评定为四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由其外伤严重,因起内腹严重的冠心病,心脏扩大和严重的高血压。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严重病患者”,不应收客。
举报人被劳教后,因不服市管委会的劳动教养决定,曾提起复议申请,由于市交警支队严彬没有告知举报人应向什么机关申请复议,举报人只好按照劳动教养决定书提供的地此一一包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于2006年12月26日以邮寄方式提出复议,结果因“无此单位”退回,“致使举报人失去了复议的时机”。举报人:至2008年9月27日从劳教所七队一直爬出劳教所大门外,大约二个多小时,亲朋好友用轮椅推医院抢救治疗,保证一条生命。如今冠状动脉粥硬化性心脏病,专家建议“冠脉搭桥手术”,因无钱手术。

举报人妻子二人以艺术为生,也是纳税大户,举报人被撞残,妻子被关押受摧残死亡,孩儿流落他乡,举报人失去了立命之体,生活治疗无法维持下去,残病不断发展,严重恶化。

2009年9月25日:举报人拖着残痛重病到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9月30日1点时我到和平市场讨一饭,在市场东十字路,突然“4个穿便衣男子”压倒“绑架黑色车内”我不知去向,后到包头市交警支队房内,严彬出面,残人屎尿又留裤里和外面,下午3点多严彬给我一份(告诫书)开警车把我残体重病人(又关甲儿巴大山里)严彬走了。在10月16日严彬让交警警车拉到绑架我地点放了。

2011年5月12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回访内蒙古自治区:举报人鉴表后反映的主要问题。2011年7月15日上午:包头市交警支队领导来我家说回访李茂林,给解决问题。一位:杨元洪,手机:13347177779.第二位:胡志明:手机:15847204720,第三位:蒙族,小云,小云照了我家人相。《胡志明把我所谈的赔偿结果全部登记,又让残人签名按手印》。

2011年7月19日下午:包头市交警支队第二次来我家回访,胡志明,小云接谈,二位交警回答上次你要的高,能低一点?残人回答能少,少多少三家坐在一起协商能解决好吗,胡志明全部登记,让我又签名按手印,回去给你解决此事,“残人至今查无音信,无人问责”。

2013年6月6日:“中央第四巡视组”来到内蒙古,举报人把表签后,反映主要问题。“残人至今查无音信,无人问责”。

综上所述重点因此:军分区、司令员、刘贵民参谋、交警支队:沈成利、李岩,特别是:严彬等五人互相勾结,被举报人滥用职权行为违法,故意以行政职权,渎职行为,脱离实际,玩忽职守,不按法律法规行政,故意伤害举报人家破人亡,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害后果。

2009年9月25日,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三审裁定。

在:2012年4月10日,原告到内蒙古高级法院开听证会,原告女儿护理。有:那日苏律师,有人大主席杨生。“法院不让人大主席参加听证会”?

被告:严彬、李彬,女

原告在法庭多次让被告拿出证据,被告拿不出来,最后严彬回答过几天拿来证据,法律还有这一条规定吗??。李彬,女,在听证会讲话,我们想怎做就怎做官员,高级法院又给原告驳回。“严彬和李彬在高院把谈笔录,又弄虚作假”。百姓能有人权吗?

再审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裁定不予受理,现责任人逍遥法外,无人追究,举报人还忍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艰难和痛苦的今天……。

被举报人推诿,无人问责。

举报人上访被劳教,劳教书“无公章”,行政复议“无此单位”,诉讼“超时效”,几乎到了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说的绝境,万般无奈,只好提出举报,控告,请求中共中央,李克强总理,王岐山书记,中组部、中央政法委,国家信访局、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还举报人一个公道、公平。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举报人:李茂林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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