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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陈长春拒5000元买断堕胎案

Written on 2014年9月7日星期日 | 7.9.14


[ 时间:2014-09-07 17:35:28 | 作者:陈长春 | 来源:六四天网 ]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长春,男,1953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郑口镇后香坊村63号,身份证:133029195301070019。

被告:刘坤瑞男故城县信访局局长,被告案情腐败黑暗,权钱交易,涉黑涉恶,迫害拘留,殴打仿民包庇案,电话13513081889

案情与事实

强烈抗议:以刘坤瑞为首的极端组织,黑信访局,以权谋私衙门作风,顶风办案,以保证书庇护黑伞,包庇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到包庇。

1、举证控告:刘坤瑞对县计生局违法打胎后,不落实由县纪委组织召开的14人录像听证会,决议赔偿,陈长春诉求110万元。

2、举证控告:刘坤瑞对县法院法警张军,王振武越权勘验,裸体执行未经审理的(2006)故民一初字第400号,及张军勾结黑律师绑架陈永华一案,及张军篡改判决裁定枉法,执行与本案无关事项,并无辜冻结案外人陈长春银行存款,隐瞒张玉山的包庇案不提不报。

3、举证控告:刘坤瑞,对判决书篡改庭审笔录,枉法裁判包庇。

4、控告:刘坤瑞对法院法警队无证刑拘,暴力取证手铐打坏,钢锯锯开,直接造成一人轻伤,四肢变形,一人重伤残疾,已办理了残疾证为凭,就这样重大复杂疑难案子,刘坤瑞以5千元看病报销的价格做交易,侵犯剥夺了我们的上诉权。

5、举证质证:有刘坤瑞亲笔拟制的黑伞保证书,因本人不服,刘坤瑞的更改名词来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把申冤告状说成是非访的谬论,而拒绝保证书,因此才招来无情打击迫害谋杀、殴打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杀人息案的信访绝招。证据是:拘留监护人后向残疾打毒针致命,奇迹复活......详情有下列情形之一:包庇。

6、控告:刘坤瑞于2013年9月5日下午在信访局办公室拟制的“保证书”,强迫我抄写签字,同意以5千元的交易,不能再告110万元的赔偿和法院违法办案问题等,因此于6日去了衡水市政府投诉,被郑口派出所崔健等三人强制执行回派出所,于当晚24时拘留,送拘留所后已是7日0点30分左右,由马晓飞拨打120车把张会岭捆架到车上,拉至县医院急诊科室内,把其按倒在地,骑着踩着受害人,使其无法动弹,向浇猪似的侵犯人权,把访民当奴隶一样对付,使受害人无法呼救,马晓飞手指医生,强令给其注入药品(天网编辑:删除药品名称),至其当场死昏,6人全部逃离现场,性质雇凶杀人、伤害,8种感染疾病久治未愈,为治病已花费近5万元,多次报警无人查办。

7、控告:刘坤瑞于2013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县委门前投诉被阻止门外,由刘坤瑞带领4暴徒,粗暴野蛮的把张会岭所坐的三轮车掀翻,把其摔成重伤,经医院拍片诊断左侧股骨头失去正常形态,已构成二级伤残,已办理了二级残疾证为凭证。

8、控告:刘坤瑞发动的第三、四次法西斯马晓飞涉黑暴恐拦截殴打受害人张会岭案件。案发于2014年6月25日23时至26日上午,由马晓飞、康国瑞等人乘县计生局的专车驰入北京南站不远处拦截,由北京送返张会岭的专车后,马晓飞窜到他车上,对准受害人张会岭脸,伸手猛打多拳,至其顿时鼻口流血,康国瑞连骂带拽的把其拖下车摔地,至其肩腰胯多处巨疼。性质涉黑恐怖、伤害是:(1)双肺下叶扩张 (2)双肺纹理增生 (3)超声所见、斑块充盈缺损 (4)颈脉硬化,斑块形成 (5)斑RCCA 体部13.5*2.2等回声 (6)块LCCA-7.3*2.2等回声 (7)X-DR所见左股骨头.......周围硬化,髋臼畸形,4/5椎体增高。严重威胁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

9、控告:刘坤瑞“喜腐爱黑派”多次强加罪名故意寻衅滋事、诈骗拘留。

举证质证:(1)案发于2013年3月30日上午八点四十分,由刘坤瑞向我家打电话,诈称县里已安排好了,叫我们去局里重新写材料,重新立案重新调查,我被骗至该局黑洞后,派出所崔健随后就到了,把我强行拉至派出所后拘留,证据是:故公(郑)行罚决字(2014)第0062号:“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关注这次拘留得到了市政府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函后在家被骗拘留的太冤了。

10、控告:刘坤瑞越权、无视王法拘留,我是在2014年8月19日去衡水市政府递交由中国残联介绍信及市残联介绍信,办低保等问题事,被那黑信访局局长刘坤瑞以言代法拘留,并且控告事实伪造证据,举报伪造的询问/讯问笔录,造假:(1)被询问/讯问人陈长春,性别:男,年龄:61,出生日期:1985年4月25日,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二代身份证、131126198504250034。(2)现住址:郑口镇御林庄园8-2-201,联系方式:15833286768。

11、控告:刘坤瑞就是如此迫害访民,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极力架空习主席的领导地位,勇于顶风办案。控告刘坤瑞伪造报案的拘留处罚远远超过中央政法委的五条要求及四项规定,举证刘坤瑞对我的枉法拘留、伪造时间、地址及身份证等,本次处罚决定书日期是:故公(郑)行罚决字(2014)第0516号: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实际执行拘留多次。

12、控告刘坤瑞:什么叫中南海周边非访?什么叫发生在群众周边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什么是被打的老虎?什么又是该拍的苍蝇?这些都是针对刘坤瑞、周永康、许杰之类而言的。

13、控告:刘坤瑞为什么不按省市的的转办函介绍信联席办的指示办案?

14、控告:刘坤瑞对我枉法拘留,是故意违反中央政法委规定中,只有案件发生地,当场执法警察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别人无权训诫。

15、控告:刘坤瑞的行为属于规定中违法乱纪、滥用职权、渎职犯罪、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特关注刘坤瑞的执法是无效执法。

16、控告:刘坤瑞是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事件可被双开。

17、控告:刘坤瑞的行为触犯民、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99条、第397条、第385条、第384条、第243条、第234条、第232条及中法委规定的五条要求和四条规定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100万元赔偿义务。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

综上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无可争议,此案投诉于故法院领导关注,望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此案,从严处理,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赔偿。

此致 敬礼

投诉人:陈长春、张会岭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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