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4-09-01 19:57:00 | 作者:王本权 | 来源:六四天网 ]
被投诉人:李绪波,恩施市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
因对被投诉人违法不受理投诉人申请执行(2009)恩民初字第2590号判决书的行为不服,依法向政法委投诉。
请求事项:
1、要求依法查处李绪波违法口头不受理投诉人申请执行立案的行为。
2、要求政法督促恩施市法院立案执行(2009)恩民初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确定投诉人享有宅基地88平方米面积所有权。
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与王洪军夫妇,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引发房地产所有权争议。经起诉,恩施市法院2010年元月20日作出(2009)恩民初字第2590号判决界定了投诉人与王洪军对房产宅基地所有权的份额。即投诉人享有房产宅基地88平方米、王洪军夫妇享有房产宅基地42平方米。但王洪军不按法院判决执行,强行占有了投诉人的房产宅基地88平方米,对此,投诉人2012年元月18日请律师童军写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2012年元月22日,投诉人邀龙陪同在市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但因立案庭的李绪波是王洪军认喊的舅舅,李绪波口头说没有申请执行的这一条,不收投诉人递交的执行申请书。之后,投诉人又多次去递交执行申请书,但都被李绪波不收执行申请书而回家。申请人认为:虽然现在递交执行申请书超过二年,但投诉人已在二年内递交了执行申请。由于李绪波不收,属于时效中断情形。为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投诉,望政法委公正处理本案。
谨呈
具状人:王本权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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