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强阻维权上访为何引发民不畏牢狱之灾
Written on 2012年3月6日星期二 | 6.3.12
作者:曾继珍提供 | 来源:六四天网
——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三组村民曾广秀因上访被强制劳教调查实录
编者的话
编完曾广秀一稿,我们意犹未尽,心潮涌动难以平静,人道的悲悯之情油然纸上。
我们知道,人的尊严高于一切。它是人类与生俱来唯一的天然属性,而进入文明社会后,尊严又是人的政治本性,法律把人放到世间生灵的最高位置,当人们任何时候抛弃法律的保护,他们虽然在身体上还活着,但灵魂已经死去。因此,尊严更是人的生命之魂。
什么是人的尊严?在一个国家,所有不同民族的公民都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这就是人的尊严。它无时无刻不与道德、人权、生命、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任何践踏法律的行为,都是在践踏人的尊严;漠视人的尊严,就是在漠视法律的神圣。
温总理代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在“两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态度严肃而又无限深情地说:我们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平等、更有尊严,这掷地有声的金子语言,让全国人民尤其是生活在最低层的弱势群体心里充满了阳光、眼里充满了希望。对于那些正在维权上访的人们,无疑更增添了坚如磐石的底气。
尊严对于人来说,尤如空气和水更难离,它比权利和金钱更为重要。生命曾可贵,尊严价更高,一旦失去尊严,就将失去一切。人活着没有尊严,就等于没有生命灵魂的植物人,那是何等的痛苦啊!
然而,令人遗憾更加沉重的逻辑是,人的尊严非得走到“人命关天”的时候,才得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涉案人员的“非正常死亡”,是一条鲜活生命逝去后,才引起高层领导的强力关注;交通部门的“钓鱼执法”,也是市民孙中界不惜断指明志后,才在舆论追问下被掀开黑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与唐福珍“自焚”和“血拆”频见报端有关;几年前收容遣送审查制度的终结,更是发端于一个孙志刚大学生无辜灭亡年轻的生命……人们要问,为什么在和平年代,社会微小的一个进步往往也要伴随淋漓鲜血?为什么简单的个人维权上访,却要付出人的尊严代价后,才能演绎出符合民意之公理?
一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视人的尊严为儿戏、为草芥,已经到了何等地步!在哪里法律成了一纸空文。他们任意剥夺维权者的生存空间和尊严域界,令弱势群体陷入呼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走投无路的绝望境地。甚至以“维稳”的名义,将正当维权上访者诬为所谓“缠访、闹访”,“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动乱刁民”,并以暴力强阻不成后将其拘禁、超期羁押、送精神病院、劳动教养等等。而真正制造一方“不稳定”的“动乱”腐败贪官,却逍遥法外,不予追责制裁,这难道公平吗?
在“维权”与“维稳”的法律天平上,“维权”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分量,赤裸裸地被强权“贪腐”压低了“正义”的法码,突破了道德和人权的最后底线,造成恐怖事件的频发,岂非咄咄怪事!
我们需要“稳定”,也需要“发展”的思想元素去构造和谐的小康社会;但是,在物欲横流、权力滥用、腐败盛行、人性丧失的今天,我们更需要“维权”、更需要“尊严”的生命灵魂去铸就法律的权威。只有社会各方都遵循法律的最高规范,树立“惟法以大”的价值观念,而不是一方任意剥夺另一方的“尊严至上”为代价。我们的社会才能是一个国泰民安的常态,而不至于走向一个可怕极端的变态。
记者
在狱中见到曾广秀时,不是原来的神光满面,而是愁云恐惧、精神恍惚。让记者不忍再瞧那女人一眼,顿时,红了眼眶,一团疑云涌上脑海:好生生的一个鲜活生命,为何被无辜“劳教”成人不人鬼不鬼的“疯人”?
“维权”与“维稳”的激烈矛盾冲突
记者了解到2009年5月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上访人曾广秀、张桂花、王启翠、彭凤华刚走出北京市朝阳区拘留所内院还未出大门,就被四川省凉山州公安局几个彪悍警察对四人实施暴力殴打,强行绑架抬上囚车,押回西昌市拓荒看守所。2009年5月9日,西昌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将四人刑事拘留,“因西昌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而于2009年6月12日释放。2009年9月22日,西昌市公安局为了“维稳”又以“准备在国庆节期间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基层组织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 为由,又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将曾广秀一人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1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西昌市公安局撤销案件释放了曾广秀。2009年10月30日作出凉劳决字【2009】第7号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然后于2009年12月24日,西昌市公安局将正在市法院旁听案件审理的曾广秀不明不白抓走,人被关在“内江市资中县公民镇四川女子劳教所”,丢下5岁的孩子和70多岁的老母,可是司法机关至今未给家属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一纸公文。
人们不仅要问,曾广秀到底犯了什么罪?原来是“缠访、闹访、静坐,扰乱工作秩序”。于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曾广秀于2007年9月8日,“到州政府上访时,不听哨兵劝阻、强行冲进政府大门,并在政府大院内手举上访材料,跪在国旗下大声喊冤、引起许多过往群众围观,扰乱了州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有什么天大的事情值得这弱女人“跪在国旗下大声喊冤”,搞到自己要身陷囹圄而民不畏牢狱之灾?原来是为了一个正常的政策性户籍迁移;本来曾广秀是一个有户口,遵纪守法的普通公民,因村级两委滥用职权和公安机关不作为造成她无家可归,无房可居,无生活着落的流浪人。
曾广秀系西昌市西郊乡海滨村三组村民,1995年7月以不包分配自费读书为条件考入攀枝花大学,同年依据该校学籍管理规定将户口迁到学校。1997年7月毕业即失业,同年10月通过人才交流市场联系到西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实习试用,此时曾广秀曾多次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她苦苦哀求无果,迫于无赖之下,曾广秀于1999年1月22日才把户口挂靠在西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6年3月14日,地方政府举办“冬旅会”征地拆迁,以西昌市纪委〔2006〕7号文件第三条,勒令曾广秀辞职,将户口转回农村原籍,作为附加条件交换与其当地农户同等的征地补偿费用和拆迁安置待遇,否则不予安置。堂堂党政公文竟然出尔反尔,要挟曾广秀的目的是为维护一个小小村民有亲戚当官都可侵害曾广秀的合法权益。要求曾广秀把户口迁回迁走,可原籍仍不接受。她只好暂时把户口挂靠在西昌市西城派出所。2003年曾广秀结婚后仍同母亲曾继珍挤在一起,经她和家人多年的强烈要求下,海滨村3组同意入户,但需让她书面承诺认可所谓“不能享受该组土地款分配及其他利益待遇决定”。曾广秀出于维权的本能认识,反对侵犯人权的霸王条款,坚持原则拒绝承诺,故其户口仍未合理合法迁回原籍。2005年曾广秀生小孩后,同样与母亲蜗居在一起。由于户口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以政府也没有把曾广秀当被拆迁户正确对待,也没有享受其合理合法的诸如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过渡费等。正因为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无理剥夺和未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于是,曾广秀便从一个弱女人硬起心肠和各种各样看得见看不见的力量周旋下去,维权到底。就这样被迫踏上漫漫上访之路。
而维权,今天竟成了很多人眼中尤其是当地一级政府,视为破坏安定团结与构建和谐社会与“稳定”的可怕行为。有民意代表在“两会”上公然提议政府应该打压一切上访行动,有地方官还骄傲地展示精神病院“收容”上访者的辉煌成就,还有的地方不惜动用各式国家机器的配备,直把维权民众当作维稳工程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心腹大患”。当维权者无路可走、行无可行的时候,他们只有铤而走险、或者按老子的说法:“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地强行“冲关”。尽管如此,他们的终极目的和主观愿望不是要颠覆政府、造官员的反,而是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剥夺和侵犯。
所谓人权,并不单单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从汉娜•阿伦特到乔吉欧•阿甘本(Giorgio Agamben),许多哲学家一再提醒我们,没有公民身份的人只剩下赤裸裸的生物性存在。好比流离失所的难民,不受任何主权国家的承认,因此也没有基础获得其他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公民身份就像一颗皇冠上的明珠,上面承载着一连串的权利;一个人通常要戴一顶皇冠,才能享受包括住房、保健、安全、自由、隐私和接受公平审判等数之不尽的神圣权利。假如你生在一块无主孤地,又没有加入任何国籍,因此不是任何一个政治社群的成员,那么你剩下的“天赋人权”也就肯定苍白的可怜了,曾广秀地地道道就属这类人。
从这个角度看她的维权动机和目的,不只是某项具体权利的不受侵犯,而且还要硬基础的公民身份认定。曾广秀觉得自己既然是这个政治社群的一员、既然具备公民的身份,那就当然也能享有公民该有的权利了。她的请愿、上访、甚至“跪在国旗下大声喊冤”。又怎能叫“违法犯罪”呢?
近些年来,我们实际上已陷入“维权”与“维稳”的怪圈: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都用在“维稳”的政绩工程而忽视“维权”的民心诉求,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仅以血腥的断水断电断路断厕暴力强拆为例:全国先后出现南京的翁彪,四川的唐福珍,北京的席新柱,江苏的唐兴尧和陶会西父子俩等为维权而自焚,这种由政府主导,开发商推动、公安警察现场施暴的“维稳”而否定公民“维权”的悲剧,不仅引发民众的强烈不满、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而且还招来了舆论界的一片谴责之声。这种政府乱用刚性“维稳”的手段去对付柔性“维权”的百姓,是把与政治无关的利益矛盾上升到“维稳”这一大局上来。相对而言,严格说来“维稳”是一种排除行为;它要排除的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被认为的负面因素假如是一些维权人,那么也不能再把他们视为这个社会的正常成员了,有如对付病变的“癌”细胞,得将他们挥刀大动“手术”除掉而后快。
正因如此,“维权”与“维稳”的激烈矛盾冲突群体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尤其是,在受到全球性金融风暴和国家政府官员腐败问题以及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风险因素增多、矛盾冲突叠加、治安形式严峻复杂,构建和谐社会任务繁重、艰巨。甚至局势难以控制“无直接厉害冲突”群体事件,早已越出了社会常态冲突的范围,显示今日社会群体为“维权”而躁动不安的明显特征。根本利害焦点是:前者要求承认,后者却要否认;前者的重点在于加入社群,享有公民值得享有的权利,而后者的重点则在于把一些人排除在正常的社群之外,同时否定这些人的阳光维权,理性诉求是非正常的。一句话,后者是将民众的合理利益表达与社会“维稳”严重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维权”与“诉求”视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并将这些属于理性矛盾的冲突上升为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不恰当地提到危及国家基本制度和执政党地位的政治问题,并以“维稳”的名义,去暴力强阻维权上访,其实质就是用否定的答案去回应正当的诉求。想想看,绝大多数的维权者都已经是受害者了,就算偶尔有些过激言行,难道我们不能以人道主义去体味其可悯之情吗?照理讲,凡是权利受到损害的公民都应该按“宪法”规定得到“追究”和“物权法”规定给予“赔偿”,而不是像曾广秀那样不被当成公民看待,甚至关押坐牢被劳教。让她受过伤仍在滴血的心灵,还要再受伤一遍,这是何等残酷与缺乏人道的违法行为啊!
“办法”与“宪法”的严重矛盾冲突
中国的法律,不该是护官之法,应该是护民之法;中国的执法者,不该是法律的主人,应该是法律的公仆。然而,目前的现实却是严重的颠倒和错位,出现了国家部门的行政试行“办法”与中国“宪法”矛盾冲突,进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代替甚至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了“法多”无法的混乱地步。
我们可以从“凉山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凉府复决定【2010】第1号决定和“凉山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凉劳决定【2009】第7号决定对曾广秀实施“劳教”来看,不知这两个单位执行的是哪儿的法律?是潘多拉星上的,还是古埃及的?而拘留、劳教的结果也让曾广秀本人产生质疑:为什么一个遵纪守法,受过高等教育的一个大学生,仅仅是为了一个落地生存的户口问题,长期按“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诉求,而除了招来暴殴、监视、拘留外,还要遭受在监狱里强制性被劳教一年之厄运。这表明凉山州人民政府和凉山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拒绝走宪政民主道路,打压、封杀异议声音,政府为“维稳”而腐败已无法遏制。官权滥用,社会不公,民间积压的不满情绪已接近爆发的临界点,但喊冤渠道却被政府的“维稳”赌死。不过他们现在应该懂得了老百姓可能依旧为了生计而诉求不息,为生存权和人身自由权而抗争不止,他们不再畏官怕官,越来越懂得拿起法律的神圣武器,挥动手中的正义之剑与之抗衡,那怕是生命或坐牢也在所不惜。
按法理,曾广秀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进行维权;二是遵循信访条例规定进行理性上访;三是依照相关政策落实自己的户口问题。她完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执行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未把矛头和激愤的情绪指向中央和国务院。而上访并没有任何政治企图和不轨行为,也不危害社会,更不妨碍他人,从骨髓里流淌的血浆黏附着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外,并无其它不可告人的“杂质”成分,为何要视她为破坏“维稳”的“心腹大患”之祸根,而非要让她劳动教养一年不可呢?劳教实质上正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行性措施明显违宪。
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的部门行政试行办法和省、市地方一级政府的规章制度与宪法的严重矛盾冲突,本来中国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强制性的劳动、教育和培养制度,是五十年代从前苏联引进的“泊来品”,这是世界上独有的、非“法律性”的专政制度衍生不合民意的东西。其实在真正法制的国家,法制体现的是一种规则与秩序。规则与秩序本是一种在公民约定基础上的合意状态,当一种社会规则与秩序的公正性受到普遍怀疑时,当大多数公民蔑视这些规则与秩序,就意味着社会合意状态的崩溃,意味着公民对如此“办法”不合民意存在的否定。而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关于劳动教养规定》,其实质并非依据国家“宪法”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而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施最高期限为一年的限制人生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改造等行政措施,即所谓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人权的核心价值,尊重公民的上访自由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公民上访,首先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就应该得到尊重,怎么能忍心随意出警将人抓起来超期羁押甚至强制性人身失去自由的“劳教”呢?
根据中国大法的“宪法”原理,政府和司法机关实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必须以正当法律程序,怎样限制才合情合理合法?
第一、政府限制公民上访必须有合法的目的;一是为了交通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二是为了国家和他人的安全;三是为了文明进步与经济发展等。基于这些理由,政府和司法机关可以对公民的上访进行依法管理。但这些都不适于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公民到各级上访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生存的一种方式。而“权利”和“生存”肯定高于一些人对所谓“秩序”和“维稳”的需要。
第二、管理手段必须合情合理合法的人性化教育。政府和司法机关只是为了让公民上访不影响交通、不影响社会和他人生活的安宁,也不要违反法制影响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是让公民上访行为规范、守法、有序,而不是取缔,甚至出警施行暴力驱赶,进而抓起来。这是执法手段的暴力强阻上访的违法行为。在尊重公民上访言论自由的情况下,人性化的规劝他们在适当时间、地点,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上访活动,这才是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唯一出路。
记者建议:要像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审查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样,彻底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实施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决定一是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二是劳动教养对象含糊不清,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三是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四是规定和司法解释多元化,极不严肃而失去权威性;五是助纣为虐、滋生腐败分子滥用权利等弊端。
记者查阅了国内外有关文献典籍和资料,认为我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并与之发生严重的矛盾冲突。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不是政府部门的法规;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而非未审就判刑。
根据曾广秀整个上访个案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找到违宪依据:第十条第(五)项称:“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试问曾广秀依法上访到底触犯了此条什么规定?所谓“缠访”、“闹访”完全是给曾广秀生造出来的没有丝毫法律依据打击报复的说辞!国务院信访办与《四川省驻京工作组信访案件移交表》等公文函件均注明曾广秀等几名信访人上访是“正常上访”,并明文要求不要打击报复。何来“缠访”或“闹访”?
而劳教实质上正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明显违宪。既无检察院批准更无法院决定,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本案仅由公安机关依个别人意志随意决定,强制性劳动教养后才暴力抓人。在西昌市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政治体制下,对特定的社会群体进行分类和对人民的政治属性予以界定,往往首先使用“不稳定的刁民”,那些被定性为“刁民”的人,最终成为被暴殴、被拘留、被劳教悲剧中的主角。不是这些人全部都表现出特别仇视党和国家,而成了地方一级政府以“办法”代替或取缔“宪法”一种教条式的政治理念的牺牲品。另外,曾广秀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使她能够从更深的层次上思考个人目前的处境与国家的命运、社会文明以及与当前政府一些官员腐败制度之下的种种关系,从而具有更强烈的自主维权意识与愿望。这种感情和愿望以及由此引发的言行,正是地方一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严加防范的,也是地方政府政治制度所不允许的。
在西昌政府当局与被暴力强阻维权上访人员这对矛盾中,前者处于无可争议的绝对主导地位,“维权”上访人员的抵制甚至诉求固然增加了取得“维稳”成果的难度,但这不是导致以“办法”维稳方式解决上访人员的唯一手段。当地方政府对改造这些所谓“刁民”丧失了人道和信心,对所要建立的“维稳”政绩丧失了人道和信心,才导致要强制性“劳教”曾广秀的主要原因。
“民利”与“官利”的尖锐矛盾冲突
目前,在中国城乡由于圈地运动所导致的房价居高不下而施行的暴力强拆的恶性群体事件频频发生,这主要是政府刺激计划注入的大量资金所推动。而透过这一现象看本质,原来是官府与民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不平等博弈,即人们称之为“民利”与“官利”的尖锐矛盾冲突。
记者从官方统计数据看到,2009年11月份70个大中城市的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了5.7%,是16个月来的最大增幅,而在北京、上海和深圳,房价的上涨还要更快些。公众对房价的不满在中国城乡正迅速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央行在一项调查中显示,超过3分之2的受访者认为,目前的社会想当的不稳定,由房价导致的圈地运动和暴力强拆,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内乱。
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还促使越来越多的地方官员在利益的驱动下与开发商合谋勾结,暴力强拆城乡居民的房屋。而政府和开发商给被拆迁户的补偿远远低于市场价,从而导致住户与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经常发生弱势与强势不对称的尖锐矛盾冲突。
在中国,关于城乡由土地而引发的“民利”与“官利”的尖锐矛盾冲突越来越明显,数以千计万计像曾广秀等公民因为圈地新建而失去土地和家园。而前一段时间因为政府的大规模经济刺激内需的宽松金融政策计划,放宽了银行对建设的信贷,愈发凸现这一尖锐矛盾冲突的危险性。
在中国城乡,没有什么问题比土地和家园更敏感的了。征收土地原本应该仅限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建的项目,但是地方官员为了一任的利益与民争利,而把纯属于商业开发用途的项目,欺上瞒下的篡改为掩人耳目的公共利益,从而非法进行暴力强拆,由此不断引发致人死亡的悲剧上演,群体恶性事件司空见惯,不足为奇。
而奇怪的是,当地政府不受制约的权利如此系统的介入土地和房产市场与民争利,则土地房产交易过程当然也就是一个超级经济的怪圈过程。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凭负责官员的利益链条来判断是非,其所体现出的政府行为明显为“官利”而失去原则性和规范性,往往忽视、扭曲甚至排斥“民利”的正当性。而围绕着土地和房产的悲剧,均源于一些地方政府少数官员一任私利和权利滥用以及腐败造成的。这在道德正义上削弱了政府形象,非但不能促进社会公平,反而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严重失范。
各地政府必须从“全能政府”的观念中彻底解放出来,增强法制的行政能力,给人民群众在法律范围内允许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社会当然需要秩序和稳定,但社会维稳应当服从公民的生存权和自由尊严。
在宇宙自然界,任何事物的价值取向,都不能置于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上,也没有任何理由以牺牲公民的生存痛苦和正常权益为代价,换取所谓的社会和谐与稳定,而拒绝甚至冷漠公民的阳光维权和理性诉求。
问题在于,劳教试行办法反映着当下社会的价值观,法律也必须能够反映广大公民的意志。如果劳教“办法”不符合国家宪法,不能得到公民对劳教的认同,也就不能受宪法保护而存在。
法律不能保护人,人就不能称其为人。法律是保护所有人的政治本性,它把人放到世间生灵的最高位置上。如果法律这样草率对维权者实施强制性“劳教”,对于整个人群势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法律的核心内容里刻下“正义”两个字,那么“人权”保护下的就是对维权者的“虔敬”。当人们任何情况下抛弃法律的保护,他们虽然在身体上还活着,但灵魂已经死去。不给维权者以做人的尊严是违背法律的,也是违背人性的。在一个国家里,当没有人的尊严的时候,一定是法律失去神圣的时候,也正是“官利”横流泛滥成灾的时候。
启蒙时代,尊严更成为一种高于一切价值的“价值”。康德认为,价值是相对的,因为价值与人的局部判断有关,而那些“不相对”的高于相对价值的,那些成为自身生存终极目标的,便获得了道德的属性,唯有人类才会有这样的道德属性。因此,唯有人类才会有尊严,尊严才因此成为道德人类的文明标志。
到了二十世纪,尊严又与和平、与人权具体的联系在一起了,《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温总理在2010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让人民生活的更幸福、更平等、更有尊严”。曾广秀为自己的“民利”而维权遭劳教之灾。请问:她的“幸福”在哪里?“平等”又在何处?“尊严”更离她远去。
土地和家园是公民的母地。曾广秀为自己的居住权也就是她的落地户口而苦于拼命上访,这一情结不仅在生态上,而且在文化上,在人性上,更是在“民利”攸关的根本问题上,像母腹中连着脐带的婴儿与土地和家园血肉相依。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土地和家园的命运是曾广秀及家人的命运,土地和家园的尊严就是曾广秀及家人的尊严。所以,她才不惜一切代价向“官利”进行不息的冲刺,为了这“民利”,她才招来政府为“官利”的强制性“劳教”之灾。
发展当然重要,但发展不等于什么都可以拿来作交换。发展要有法律依据,也要按科学规律,更要有一条底线,不是暴力施行地不顾民生、不顾生态的发展都是所谓“硬道理”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导向,致使“官利”压倒“民利”,“发展”逼退“公平”。但遗憾的是,西昌市的发展项目似乎缺少对人性的尊严。无论是西郊乡海滨村的自然原生态,还是其他历史文化价值,乃至他们原住民的权利和尊严,在政府和开发商眼里这些似乎都如同无价值的草芥。但最令人诧异的不是资本的“疯狂”,而是公权力暗箱操作的“黑暗”。海滨村两委会的一位负责人就这样披露:她曾广秀不承诺不参与土地利益的分配权,我们怎么能给她落户呢?什么叫公平正义,在这里没门儿,阳光也有照不到的地方嘛!这就充分证明“民利”与“官利”尖锐矛盾冲突根源所在。
为“官利”的公权力,揭示了当下官商暗箱操作的新趋势,即与公权力勾结合谋的“商”不是普通的“商”,而是赤裸裸的标准官商。他们与公权力有着天然的姻亲关系,因而权大于法,地方抗衡中央,所以更容易结亲抱团,形成一手遮天独霸一方的利益集团。这种与民争利的“官—官商结合”,具有超前启后的巨大能量。在这种背景下,仅仅以权力制约资本即仅仅靠权力打破“官—官商结合”的铁桶式的统治。这就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民利”与“官利”的尖锐矛盾冲突中处于首当其冲的角色,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的位置;强化和完善解决“民利”与“官利”尖锐矛盾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制成为解决这一矛盾冲突的制度手段;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改变目前社会中利益关系失衡的局面,并为公民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的管道。仅靠像曾广秀一个弱女人等广大公民上访或者以牢狱之灾来抗衡与博弈,就完全不切实际了。这就需要更高的力量出场,即权力体系之外的力量,不受权力潜规则制约的力量出场。这力量只能来自公民的私权,只能来自成长中的公民社会和公共诸媒介共同体。
也唯有如此,才不至于重演曾广秀为上访维权而遭劳动教养1年的牢狱悲剧;也唯有如此,“民利”与“官利”的尖锐矛盾冲突的风险成本和代价也才可控;才不至于自毁权力基础;也唯有如此,当向社会各个阶层开放各种合法方式进行正当的利益表达,尤其是可以利用规范性的人性化群体性利益表达方式时,我国社会才能免遭“民利”与“官利”的尖锐矛盾冲突的“井喷期”,而真正和谐过渡到老子所言:“上善若水”的“道莅天下”。
天网编辑注:以上全文由曾广秀母亲提供,系国内媒体2010年4月18日采访原稿,未能发布。最新情况参见【组图:西昌曾广秀涉拆迁维权遭劳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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