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淑华上访中南海遭劳教 申诉半年无答复
Written on 2012年3月25日星期日 | 25.3.12
作者:义工柏辉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河北讯2012-03-25】今天下午,河北邯郸访民贾淑华的丈夫康晓杰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访民贾淑华上访中南海遭劳教,申诉半年无答复。
据悉,贾淑华在1979年9月参加正式工作,在原单位担负电工工作。在1985年调入邯郸无线电三厂和1986年6月调入邯郸大厦时仍然担负电工工作。1994年起贾淑华一直干的电工岗位被调换下放自己承包经营,随后又多次调整工作岗位。后在2006年被河北省邯郸市信正公司强制性失业。
被强制失业后,贾淑华由于原单位未按照国家政策购买保险,导致其无法养老,贾淑华开始上访维权,主张自己合法权益。在上访过程中,贾淑华积极帮助他人维权受到有关利益集团嫉恨,在其司法诉求上设置障碍。在贾淑华进行的多次司法诉讼中,都对其枉法裁判,造成贾淑华败诉。
2011年,河北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已贾淑华涉嫌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将贾淑华劳动教养一年半。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中,当局注明:2011年10月1日,贾淑华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后由丛台区接访人员接回。丛台区公安分局认为贾淑华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呈报本委予以劳动教养。后贾淑华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当局至今未做出答复。
据悉,贾淑华由于年老体弱,在劳动教养机关身患多种疾病,贾淑华家属希望当局依法复核劳动教养决定,早日将贾淑华释放。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贾淑华,女,1961年12月25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信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正公司)下岗失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住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79号20-1-15号。联系电话:1393004XXXX,1372234XXXX。
被申请人: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1)冀邯劳审字第17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并立即释放我回家过正常人的生活。
2、依法解决我的劳动争议等问题,我也保证不再上访。
事实理由:
我相信:邯郸虽然无晴日,天下必定有晴天。我坚决不同意对我劳教。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冀邯劳审字第17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是违法的,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是打击报复上访人行为,应予依法撤销,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一、事情起因
因为劳动争议纠纷,我依法通过劳动仲裁,又通过向法院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已经几年了,至今没有一个公正结果。期间,曾被迫依法、逐级、有序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诉,不但没有解决,反而多次受到违法处罚。我对公安机关违法处罚提起诉讼,法院无故不立案,现在又要违法对我进行劳教,天理何在?
我在1979年9月参加正式工作,是电工。1985年调入邯郸无线电三厂,也是电工。1986年6月调入邯郸大厦,还是电工。1994年起我一直干的电工岗位被调换下放自己承包经营,1994下半年我被调回单位配电室。1995年2月15日邯郸大厦与我签定全员劳动合同。1997年8月8日调整我喂猪,1997年8月22日调整我做秋裤秋衣,1997年12月26日调整我到装修部搞装修。2002年7月1日调整我跟承包人宋振德搞装修。2002年11月1日邯郸大厦同意,2002年12月1日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加盖河北省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工资备案章,给我连长两级工资。2003年6月30日调我回配电室干电工,后又调整我下岗待业至2005年12月30日。2006年1月1日我回单位上班,却不给安排活干,不开工资。2006年2月21日信正公司以不存在的邯郸大厦用工主体的身份同意并加盖着邯郸大厦公章违法解除、终止我与邯郸大厦全员劳动合同,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2006年3月1日信正公司私自以“帮助填写”为由违法解除、终止我与信正公司的长期事实劳动合同。信正公司私自办理完失业人员备案手续后(有失业人员备案表为证),不叫我知道、不叫我签名。2006年3月2日信正公司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调整我到餐厅包包子,不包包子就办失业,不听话就除名。2006年3月21日下午信正公司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逼我写失业申请书。因我失业没有工作,生活困难,信正公司叫我写困难申请书。
二、依法维权
劳动争议发生后,2006年7月4日邯郸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邯劳裁(2006)16号《裁决书》。我不服该《裁决书》捏造事实,而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向邯郸市邯山区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的案子应该收取30元至50元诉讼费,邯山区法院就要5970元天价诉讼费,且在7日内必须缴纳5970元天价诉讼费,否则就按撤诉处理。因我下岗失业,经济困难,滴血跪求邯山区法院,邯山区法院勉强批准缓缴诉讼费,但开庭时必须缴钱,否则不开庭按撤诉处理。为了维权,我借4000元,被逼无奈我按照邯山区法院的要求放弃退还我垫付的养老保险费4979.4元、支付拖欠部分工资和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补缴 6000元医疗保险,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等,请求变更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12日邯山区法院违法作出(2006)邯山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2007年7月2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撤销邯山区法院(2006)邯山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邯山区法院重审。2008年3月9日邯山区法院又违法作出(2007)邯山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10月28日邯郸市中级法院违法作出(2008)邯市民二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2009年2月23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受理我再审申请书,2009年12月22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2009)冀民申第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指令邯郸市中级法院再审。2010年8月20日,邯郸市中级法院违法作出(2010)邯市民再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12月22日我依法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至今没有结果。
三、遭受打击
1、该《劳动教养决定书》叙述:“违法犯罪经历:2008年2月14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丛台区公安分局予以告诫;2008年8月1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丛台区公安分局予以警告;2008年9月14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丛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4月1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海淀分局拘留五日;2011年8月29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事实是,这都是因为我到北京上访遭受的迫害。我从来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而是因为我的劳动争议问题没有解决,我依法到北京申诉反映问题后,给户籍所在地抹黑了,他们无中生有,打击报复上访人。“告诫”、“警告”、“行政拘留”都不是犯罪,可是该《劳动教养决定书》都认为是“犯罪”,把人民内部纠纷,当作“敌人”对待,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2、该《劳动教养决定书》叙述:“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经丛台区公安分局调查认定:2011年10月1日,贾淑华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后由丛台区接访人员接回。丛台区公安分局认为贾淑华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呈报本委予以劳动教养。”
事实是,上访并不违法,如果是上访人从中南海附近路过,也会被带到府右街派出所,然后户籍所在地官员接回;至于训诫,根本没有人对上访人训诫,也没有记载上访人违法行为,其实,这就是打击报复上访人。
3、该《劳动教养决定书》叙述:“经审理查明:丛台区公安分局认定贾淑华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以上事实有贾淑华供述、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书、北京西城分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工作说明及丛台区信访局接访人员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事实是,贾淑华根本没有扰乱北京治安秩序,如果扰乱了北京治安秩序,北京市公安机关会做出处罚的。请求公开扰乱秩序证据,比如录像、照片等,同时请求公开贾淑华供述、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书、北京西城分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工作说明及丛台区信访局接访人员的陈述等证据证明。劳动教养也没有法律依据。
4、该《劳动教养决定书》叙述:“本委认为:贾淑华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贾淑华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劳动教养前,被劳教人员贾淑华被丛台分局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折抵劳动教养一日,执行期限即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
事实是,贾淑华本身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才有可能被劳动教养。该条规定是指故意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而上访人本身就不是故意闹事,更不会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劳动教养贾淑华,没有违法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一次所谓的“上访”行为,被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丛台分局“行政拘留”、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次处罚,显然是打击报复上访人,也是违法的。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由地方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甚至可延长为4年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明显违反了《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依照法律理论,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下位法明显无效。因此,依照法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明显是一种无效的法律。
《信访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四、祈求苍天
几年来,由于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经济遭受巨大损失,患上了严重糖尿病,身心备受摧残,常以泪洗面。但是,我始终相信组织、相信法律,我坚定不移依法维权。河北省委政法委张越书记曾讲话指出:确保做到法律账、经济账、感情账“三不欠”。如果我的问题依法得到解决,我保证不会再反映申诉而上访。
我把青春献给了党,现在却下了岗,老无所依,病无所养,依法反映申诉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多次遭受违法处罚还被劳动教养,公平正义何在?哪里会有天良?我相信:邯郸虽然无晴日,天下必定有晴天。
为此请求:
1、依法撤销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2011)冀邯劳审字第17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并立即释放我回家过正常人的生活。
2、依法解决我的劳动争议等问题,我也保证不再上访。
此致
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贾淑华
2011年10月22日
标签:
监狱难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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