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农民就征地补偿致市委公开信
Written on 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 | 16.3.12
作者:赵长福 | 来源:六四天网
尊敬的江苏省委江阴市委领导你们好!
省委信箱昨日收到,今天获悉领导的回复表示衷心感谢。对我们村民的诉求如此重视,本人对你们作以崇高的敬礼!
本人对来信回复存有几大疑虑,望领导作出更好的解释!!!
一:2006年11月16日江阴市政府发布《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澄土管[2006]36号),公告了利港镇黄丹村部分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
陈述理由:实行三公开的基本原则。我们江阴利港镇黄丹村26,27,28,29组并没有看见张贴政府发布的《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澄土管[2006]36号),公告了利港镇黄丹村部分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希望此公告重新张贴让我们村民了解事情,公开让村民消除疑虑。
二:同年12月,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与利港镇黄丹村26、27、28、29组,利港镇政府及黄丹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澄征地协[2006]441号)。征地协议真实有效???
陈述理由:《(澄征地协[2006]441号)。征地协议真实有效。》协议中:五: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土地补偿费的30%和全部青苗补偿费,待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气三个月内,或工程开工建设之前由甲方委托丙方支付给乙方。既然是真实有效,为何不支付到我们乙方账户上?拖欠长达六年之久!!!
三:根据该征地协议书和江阴市政府文件《关于无锡市自来水总公司拨用国有土地的通知》(澄土管[2007]13号),无锡市自来水总公司拨用黄丹村土地合计265亩。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图斑显示,实际用地面积与协议征地面积相符,实际用地范围与批准用地范围也相符?
陈述理由:既然《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图斑显示,实际用地面积与协议征地面积相符,实际用地范围与批准用地范围也相符》?那么江阴市利港镇领导黄丹村村民委员会为何还要在2008年10月出具《关于黄丹村实际实地丈量332.948亩土地》,难道村委和国土部门存有瑕疵吗?如有方便我们来省国土厅校对。
四:。(二)关于您反映的无锡市自来水总公司未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问题。经调查,无锡市自来水总公司已根据江阴市政府文件(澄政发[2004]10号)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了补偿,不存在克扣和截留的情况?
陈述理由:我在省委书记信箱反映克扣和截留问题中,我并没有提及无锡自来水厂克扣和截留情况。【地方政府部门和村委始终没有支付265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切手续没有如实公布和张贴,297名村民始终不知道内情,黄丹村委干部人员和利港镇镇政府部门领导及江阴市统一征地办公室领导,私自伪造《征收土地协议书》,上下串通一气,伪造安置人数共152人,其实根本没有安置村民。】,看来市委没有看清我写的内容?截然不同的概念怎么可以相互混淆呢?
五:其中,土地补偿费总额429.9582万元,安置补助费总额308.0189万元。土地补偿费的70%计300.9707万元和安置补助费全额308.0189万元,合计608.9896万元,已纳入江阴市财政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并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提高50%结息,利息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陈述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608.9896万元》。已纳入江阴市财政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并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提高50%结息,利息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为何江阴是政府和利港镇政府在2010年和2011年已经取消部分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难道我们部分村民既失去土地的同时还要失去生活的基本权利吗?无土地无保障政府有没有责任保护公民的最低生存权?608.9896万元及提高50%结息用于支付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了吗?我们部分村民的利息哪里去了?
六:关于您反映的未办理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经调查,按江阴市制定的失地农民标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亩才能撤组进入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利港镇参照江阴市制定的历保标准(澄政发[2004]79号)文件精神,给予黄丹村27、28、29三个村民小组全部村民办理了模拟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合计安置298人?
陈述理由:《经调查,按江阴市制定的失地农民标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亩才能撤组进入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
1:《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其中第八十三条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基本法律高于普通法律。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普通法律高于行政法规。普通法律是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条第{5}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2005年3月4日国发涵【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我们村民现在尽一点的土地可以养活我们村民吗?在征收土地时我们村民并不知情是这样的情况,我们以后的小孩怎么办,16岁以下的孩子就支付一次性6000元,够养活他们几年的光景,不安排村民就业基本生活怎么办?国务院第256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批复》财综{2004}19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属于收入管理概念,而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支出管理概念,两者管理角度不同。根据《土地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
二:所以说:《按江阴市制定的失地农民标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亩才能撤组进入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利港镇参照江阴市制定的历保标准(澄政发[2004]79号)文件精神,给予黄丹村27、28、29三个村民小组全部村民办理了模拟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合计安置298人》所制定文件是不成文的,已经违反:《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其中第八十三条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基本法律高于普通法律。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普通法律高于行政法规。普通法律是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所以我们强烈要求地方政府部门以村民疾苦大局为重,真正以民为本还利于民,以党性来考察考核领导执政的理念!把农民利益扎扎实实真真实实还给农民,来巩固党和中央执政理念和千秋大业!!!
七:对26组村民小组按征用面积支付给农民1350元/亩/年。2010年10月,29组村民小组达到失地农民标准,已撤组并办理了社保?
1:关于《26组村民小组按征用面积支付给农民1350元/亩/年》中问题一事?26组指定的协议有效,那么请问27组,28组制定的协议是不是也同有法律效应?如果有政府为何不支付我们的1350元/亩/年呢?为何我们去反映却说我们的协议作废呢?到底孰真孰假?恳请省委邀请我们村民一起把真相弄清楚吧!!!为何江阴政府部门和利港政府部门不邀请我们知内情的人一起参与,到底还有多少瑕疵可以不被我们识破,权利不是在阳光下运作呢?
2:《2010年10月,29组村民小组达到失地农民标准,已撤组并办理了社保》一事?
既然在2006年11月16日江阴市政府发布《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政府部门为何迟迟到2010年10月才办理了社保呢?不是说【经调查,按江阴市制定的失地农民标准,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1亩才能撤组进入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当时在征地过程中你们的职能部门在忙些什么呢?难道非要等老百姓反映问题才【经调查】吗?四年时间才听见百姓的呼声吗?当时没有撤组怎么可以征地拆迁了呢?百姓的后顾之忧都没有解决好就这样让百姓淋漓于凄凄寒风中吗?据说好像29组村民今年春节年前才办理的社保之事,政府部门还在欺于百姓?政府说真话了吗?
八:我所反映【江苏江南水务江阴自来水厂也在2011年11月动工建设,也是占用村民的承包耕地,其中耕地土地182亩左右,涉及村民一百多人,没有任何土地张贴补偿公告,对村民没有任何补偿和保障,村民基本的生活来源也没有了,拆迁2年多了,年关将至村民没有房子,村民四处飘零。好多村民对没有补偿和保障已经情绪高涨了。也希望此事得到妥善处理,把事情发生在萌芽状态!!!】
1: 江阴市委办公室这样答复:(五)关于您反映的拆迁房安置不到位问题。据调查,无锡市自来水总公司征地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户,包括您本人在内,均已拿到了安置房。
我所反映《江苏江南水务江阴自来水厂》工程,和无锡自来水是两个概念。
2:市委办公室既然提及我已拿了安置房,但是在这几年来,我们的房屋产权证始终没有给予办理?房子没有产权证意味着政府所说的安置,在法律层面上我们的安置房不受法律保护护。那我们建造的土地有没有土地证,我们所居住的地方的建设小区土地有批复了吗?如果有为什么还不发放呢?难道只有的事情真的很难办理吗?
引用林则徐这样一句话: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并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希望江苏省委江阴市委对江阴利港黄丹村298名村民的诉求加以重视并妥善解决好村民的诉求。谢谢。
江阴利港镇黄丹村民:赵长福
2012年3月16日 中午十二点二十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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