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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唐高明进京上访 遭欧打游街

Written on 2012年4月17日星期二 | 17.4.12


作者:唐高明 | 来源:六四天网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受害人唐高明,男,74岁,住绵阳市先锋路30号,联系电话:2338###。

原告是我母亲,被告是我弟侵权卖我母亲的住房,法院违法判决,造成把受害人逼死在外的严重后果。

1、三法民初字第39号判决“买卖关系有效”是侵权判决。

2、终审判决“买卖关系无效”一审法院依146号违反法律程序终止二审判决的执行违法。

3、二子唐高明邦弟退清卖房款和利息后,法院依123号裁定,房子归被告所有,违法

1)放牛娃把牛卖了,牛主人告到法院,法院把牛判结放牛娃,卖了牛没有给法官分脏法官会这样判吗?

2)贼娃子偷东西卖了,破案又把东西追回来,法官又把东西判给贼娃子,这样的法官不是和贼娃子一伙的他能这样判吗?

3)人贩子把人家有夫之妇拐卖了,在解救妇女把她解救回来,要是这样的贪官就只能把这位妇女判给人贩子,不能退给他的亲丈夫这样对吗?

4、更为恶劣的是5月25日的裁定,除法官外,没有一个人知道123号裁定的内容,在5月26日法院院长胡昌永的亲戚胡守勇,就依123号裁定为据订立了守护协议,由他长期居住,这也不违法吗?

5、彭宝珍(我母亲)多年无房居住,被逼死在外,这些贪官也无责任吗?

6、(2003)第7号要等胡守勇修建新房后,再重观此案,他原房还在,而李方金一家三口人无房居住十多年逼迫离婚,害得妻离子散。社会道德是尊老爱幼、法院缺德是欺老害少。为什么这些违法人不处理,要保护呢?省高院依过两年失效为由于驳回。

7、(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上访的权利,我去北京申诉上访,对我定扰乱罪,派出所欧打、拘留、游街等是在次非法侵犯我的人权。1998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制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的规定,成员国有人的人权受到非法侵犯后,国内解决不了,可以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申诉。

请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申张正义维护公道。


申冤人:唐高明
20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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