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昭先等 | 来源:六四天网
重庆社保玩花招,敢与中央对着干
——重庆市原南桐矿务局“五•七”工要求落实工龄工资的诉求
尊敬的######
2010年12月24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详见附一)明确指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执行现行制度和政策,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并强调“凡具有城镇户口,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重庆市政府据此精神,制定了《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文件,详见附件二),市人社局出台了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1}270号文件)。采取阳奉阴违,原则上赞成,具体上另搞一套的作法,与中央唱对台戏,致使我们连续工龄工资至今仍未落实。
2011年10月以来,我们就如何具体落实渝办法{2011}272号文件精神,先后走访了綦江区人社局、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信访办等政府部门,负责接待的干部信口开河,让人啼笑皆非,主要论点有:
一、将“五•七“社集体企业定格为个人企业。綦江区今年2月21日接待我们的官员说:“你们‘五•七’社既不是国有企业,连集体企业都算不上,现在买了保险,就已经不错了……”
二、“没有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指标不能计算连续工龄,重庆市革命委员会授权市煤管局审批的不作数。”綦江区、重庆市人社局的干部如是说,是将招工指标作为挡箭牌。
三、“你们的待遇水平,不能与企业退休人员相比,只能跟吃低保的差不多。”这是我们在上访时经常听到的训斥。
四、“你们有贡献,农民也有贡献,应该拉在一个档次。”区、市人社局既是这样说,也是这样做的,我们在矿山工作二十年的工人与征地农转非的农民的待遇一直完全是一个水平。这次调整2012年养老金时,两者普调也是人均70元。工龄工资15年,每年3元合计人均115元。更有甚者,连一天班都不曾上过的二千多人家属农转非“骗保”者也与我们享受同等的待遇;最近又在喊长期在家做家务的原地段干部也在登记连续工龄,这对我们来讲,就更不公平。
为了伸张正义,维持公平,促使国家人社部、财政部{2010}107号文件精神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对重庆市、綦江区社保部门的种种谬论据理驳诉如下:
一、尊重历史事实,不能随意篡改省、市委对“五•七”社的定性。上世纪六十年代,南桐矿务局是重庆的“煤都”,其产量占全市的一半以上,因生产建设需要劳动力,局领导组织家住城镇职工家属参加生产劳动,在全民企业常性生产岗位顶岗,从事苦脏累险工作(井下挖煤、地面翻煤、翻矸、运输、修路……等)为“三线”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1972年,矿务局根据重庆市革命委员会市革发{1972}25号文件(详见附件三)规定,将全局三千多名家属工整体转制为“五•七”社,经南桐矿区工商局注册,税务部门登记,成为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对此,重庆市革委{1972}25号文件,中共四川省委{1979}85号文件都有明确定性。然而,现在少数官员企图把我们打成个体企业。众所周知,全国在1956年宣布对私改造结束,在1978年以前,只有全民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形式,哪还有拥有数千人的个体经济呢?只能说明现在少数官员对历史知识为零,这是社会的悲哀。
二、应该维护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的权威,不能以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指标否定一切。全市国有企事业的“五•七”社成立于“文化大革命”期间,政府机构的各部门均处于半瘫痪状态,革命委员会是当时最高权力机关,重庆市革委授权市煤管局审批的劳动指标并抄报了市委工交部、抄送了市劳动局、市劳保商店、万盛矿区劳动局、工交部、银行、财税局、粮食局、食品公司区委会(详见附四),因而得到了劳动(工资与劳保用品)、银行(贷款)、粮食(工种粮)、商业(副食品)、工商(营业执照)等政府部门的认可,我们才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营了二十多年才解体。从个人而言,全部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退休的,并可顶替一名子女进集体企事业。现市、区人社局以没有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指标作为挡箭牌,否认国家人社部、财政部{2010}107号文件精神。据我们所知,1972年全市国有企事业成立的“五•七”社被打入“另册”。国家人社部、财政部{2010}107号文件明确提出,处理集体企事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应执行现行制度和政策,关键是看劳动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五条标准(详见附六),我们有批文、有工资支会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详附件七),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详附件八)、有考勤记录、有证人,还有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遗憾的是被劳保部门无理否认。因此,我们质疑重庆有法不依,各自为政。用《劳动合同法》检查,对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二十多年的集体企业职工不准计算连续工龄,这不是严重违法吗?
三、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能把吃低保人员与超龄退休人员相提并论。所谓吃低保者,除老弱病残外,一般都是好吃懒做之徙,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而我们年轻时,为国家建设奉献了青春和热血(因工死亡3人,因工致残29人),被当时领导誉为矿山“半边天”,年老后又自费买养老保险,理应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少数政府官员把两者混为一谈,只能说明是法盲,简直荒唐可笑。
四、应该维护《社会保险法》的权威,不能把征地农转非与退休人员同等对待。农民对国家的贡献不可否认,但与产业工人相比还是有质的差别;一是作业方式不同。农业是自然经济,自行安排种植,自行决定作息时间,没有任何工作压力,我们有严格的劳动纪律,每天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六做一息,严寒酷暑天天如此,生产出勤率在95%以上,在工作期间,有的因工死亡、有的因工致残,多数人积劳成疾;二是生产资料不同。农民有宅基地、承包地收益,征地后得到应有补偿,我们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奉献给国家,退休后一无所有;三是买养老保险的方式不同。征地农转非买养老保险均得到地方政府补贴,自己掏腰包很少,我们是自掏腰包,少则一万余元,多则三万余元,没有得到任何补贴,由于借钱买了养老保险,交的多,得的少,至今多数人还负责累累。特别是工龄工资,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期间并按规定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者,才能视为缴费年限,同时享受连续工龄工资。征地农转非人员既无任何政府部门批准的招工指标,也没有在企事业工作过,哪来的工龄工资?更奇怪的是一天也未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两千多人家属农转非“骗保”人员也与我们得了同样的工龄工资。重庆新政策看起来人人都得工龄工资,貌似公充,实质是对真正该享受工龄工资者的否定,故意混淆缴费年限和连续工龄的概念。
综上所述,我们虽然有15上的工龄工资,只不过是用钱买来的而已,在原南桐矿务局顶岗劳动的连续工龄,至今没有得以承认。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之规定,以及国家人社部、财政部{2010}107号文件精神,我们都应该享受到连续工龄工资,这是天经地义的。重庆市社保部门的所作所为,既不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符合现行法律精神。因此,我们要求我们连续工龄的计算,应从1966年参加工作时开始,直至退休时为止,核实后有多少年就算多少年,再加上自费买保险的15年,两者合并计算。
我们坚信,事实胜于雄辩,真理终将战胜强权,有法不依的局面不可能不变。我们只要还有一口气,就将层层上访,直至解决问题为止。
重庆市綦江区万盛原南桐矿务局各“五•七”社队全体职工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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