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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蒋达伦夫妇承包鱼塘遭强迁 损失250万

Written on 2012年5月19日星期六 | 19.5.12


作者:义工伯辉 | 来源:六四天网

【天网云南讯2012-05-19】今天下午,云南省昭通市访民蒋达伦、周义泽夫妇致函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投诉其承包鱼塘因政府工程遭毁灭性拆迁,直接损失250余万元的冤情。

据悉,蒋达伦夫妇为云南省昭通市访民,2008年3月5日,夫妇二人在当地承包鱼塘进行生产。2010年因昭通当地公路建设,其鱼塘被划入拆迁范围。在未妥善赔偿的情况下,2010年7月26日,其鱼塘遭暴力强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余万元。

其后,夫妇二人虽多方上告,但一直未有进展。

来函全文如下

控告书

控告人:蒋达伦 男47岁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头道沟18社。

控告人:周义泽 女 40岁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镇头道沟18社。

在2008年3月5日蒋达伦、周义泽夫妇承包了鲁甸县板板房农场的石牛口鱼塘后因在鲁甸修建至昭通市的昭七公路施工中遭到突击性毁灭。

2010年7月26日控告法人代表单位-----鲁甸县人民政府。控告申诉理由是:昭通市修建的昭七公路施工导致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详情如下:

鲁甸县石牛口鱼塘是鲁甸县板板房农场的鱼塘,原面积50亩,近领40亩水淹低产田,合计90亩,由云南省昭阳区田坝乡木厂村西洋坝设的李升能、昭阳区凤凰办事处及平社区的夏文义向场方承包。

2008年3月5日,控告人蒋达伦、周义泽和李升能、夏文义达成协议,转包由蒋达伦、周义泽经营,双方签字了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诉人依照协议内容付给了李升能3万元经济损失后,又依约付给了承包费1.6万元。

2008年5月25日,蒋达伦由重庆市江律区鱼场以每尾1.50元的价格购买荷花鱼苗20万尾,投资30万元。

2010年昭通市修筑昭巧二级公路,石牛口属公路地段,申诉人积极配合,支持修建,便寻找新的鱼塘,由于养鱼是一次要5年才能完成的项目,头两年鱼苗小,生长缓慢,成长期在第4、5年前两年内只有投资而无效益,只有找到新的鱼塘继续喂养才能获得效益,在申诉人尚未找到新鱼塘时,2010年7月26日,鲁甸县昭巧二级公路鲁甸段施工队突然采取袭击的手段,用挖掘机强行将鱼塘挖开,将塘内的鱼和水流进河内,紧接着大卡车装满石头泥土倒进塘内回填,顷刻间,申诉人辛苦三年,投资45万元的鱼苗全部流失,一条不剩,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2010年8月16日申诉人才接到2010年6月25日发出的《昭巧公路鲁甸段协调办公室昭巧鲁甸路协通字[2010]5号文件》。

河花鱼是新型鱼苗,价格昂贵,本地售价25元/斤,申诉人的20万尾鱼苗,饲养2年,每条0.5市斤,合计10万斤。价值250万斤。如养到5年,可价值近千万元。

综上,昭通市修建昭巧是国家工程,理应首先做好拆迁安置等前期工程,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但石牛口鱼塘段却采取突袭手段,先施工,后发言,使申诉人250万元的经济遭受到毁灭性打击,申诉人找乡、县、市、省四级,要求解决赔偿,却惹恼了茨院乡的马书记。马书记破口大骂:“老子就是不给补偿,哪个狗日的敢阻挡施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诉人承包的鱼塘是受法律保护的,修建公路造成的损失是应该得到相当的补偿,申诉人特向上级党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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