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刘瑞蓉上访诉求
Written on 2012年5月18日星期五 | 18.5.12
作者:刘瑞蓉 | 来源:六四天网
上访申请人:刘瑞蓉,女,49岁,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介休市张兰镇朱家堡村北街7巷7号。
身份证号:142402196302130623 电话:0354-73#####
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侦查审理,查明朱午君被杀一案,事实真相,依据《刑法》第293条、第232条之规定、追究田永兵死刑之刑事责任。
2、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依据《刑法》第399条、第307条第1款、2款、第310条、第247条、第248条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追究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3、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撤销(2008)介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依据《刑法》第399条、第307条2款、第254条、第243条、第239条、第238条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追究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4、要求查清法官李国泰如果因履行法律程序和职责主持公道,得罪地方少数势力被诬告陷害,被判刑坐牢,请求查清真相,为其平反昭雪。
5、要求追任朱午君见义勇为光荣称号。
事实与理由
2006年5月22日晚22时许,36岁的田永兵在他家开的裁缝店门前公共场所,无故将在看戏本村19岁的乔辉殴打,随后乔辉去找在看戏的父亲乔玉明与田永兵辨理,期间田永兵回到他家裁缝店内,手拿裁衣用的大剪刀又来到现场。乔玉明来到现场后与田永兵辨理时将其推倒在地(证见:乔玉明、左兆武的询问笔录)。在乔辉和尾随而来的左兆武离开时,田永兵将大剪刀举起猛刺左兆武胸部,当时左兆武胸部鲜血喷流昏死过去。(证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和医院诊断证明书),随后田永兵又举起大剪刀刺向乔辉其肩背部被刺伤。(证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田永兵再次行凶刺乔辉时,在场围观年仅18岁的朱午君为制止田永兵继续行凶挺身而出,将田永兵行凶的大剪刀抓住,(证见:朱午君右手掌深约1公分左右,长约10公分左右的伤口及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后又被凶残的田永兵用大剪刀刺断颈部动脉血管,鲜血喷涌,右肺叶动脉血管被刺穿断裂,手段残忍,刀刀毙命,当场死亡。(证见:(2006)介法检(尸)字第006号)。
2007年2月6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晋中检刑诉(2007)7号起诉书指控杀死朱午君,重伤左兆武、乔辉的故意杀人犯,田永兵以故意伤害罪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公诉期间,被害人家属多次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投诉、举报介休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枉法侦查,暴力取证,将目击证人带上手铐,关进铁笼三天三夜,严刑铐打,在肉体遭受残酷的摧残和精神受到残酷折磨的情况下,只得按着公安侦查人员的授意、写证,对介休市公安局办案侦查人员帮助故意杀人犯田永兵,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事实拒之不理,依然草菅人命,颠倒黑白贪赃枉法,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包庇纵容介休市公安局侦查办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故意杀人犯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枉法公诉。
2007年4月20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晋中中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田永兵有期徒刑8年的枉法判决。
为了维权,被害人家属走上了漫漫上访之路,2006年11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了群访检字第35号,责令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他们拒不执行,至今无果。
2008年7月30日14时左右,被害人的母亲刘瑞蓉为儿子被杀一案讨法理公道,揭露地方少数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草菅人命,奸污法律的污吏,正常向上级有关部门递交材料。打电话自称法新社记者的人,将其骗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公交站牌附近,7、8辆小轿车下来10多人以上,将刘手倒背、按住头、踹进早已埋伏好的7、8辆小轿车其中的一辆,又把手机和上访材料抢去其中有刘瑞蓉认识的介休市公安局纪委书记郭新民,信访工作人员侯晓立等,非法将其绑架回介休市政府,下车后抢刘手机的人正要将手机给刘时,被张兰镇派出所所长:温玉虎一把抢去至今未还。在市政府停留1分钟左右,又送到介休市公安局,晚上零点左右,又将刘瑞蓉转移到介休市龙凤镇深山黑监狱铁笼里,对其进行殴打、实行对肉体上残酷的摧残和精神上残酷的折磨,非法拘禁达5天之久,终于病倒,还不让与家人联系。
2008年8月4日深夜,他们怕刘瑞蓉死亡才将其送到介休市人民医院的背人处,让医生简单治疗8小时左右。
2008年8月5日又将刘瑞蓉转移到龙凤镇派出所。
2008年8月6日早晨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非法决定。(证见:介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的原件字迹就模糊看不清)
2008年8月20日早晨6时许刘瑞蓉还没有起床,突然张兰镇派出所所长;温玉虎带着四、五个人到介休市拘留所将其直接以敲诈勒索罪逮捕,送往灵石县看守所看押,在痛苦中使其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上访讨法理公道,怎么犯了敲诈勒索罪了呢?
2008年9月18日,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刑诉(2008)第182号起诉书指控刘瑞蓉犯敲诈勒索罪。面对刘瑞蓉的代理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力,刘刚的调查取证和辨护及受害人陈述的事实情况,他们拒之不理依然枉法公诉。
2008年12月25日,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介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瑞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含冤坐牢3年的枉法判决,真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事实情况如下:
(1)刘瑞蓉在上访期间,主管信访工作的介休市委副书记:雷亚伟对刘说:有困难提出来政府为你解决。刘说:我有一个小小的要求,要求政府帮我查清田永兵杀死我儿朱午君的事实真相,现在以给我的家庭、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损失,两个孩子上学有困难。随后不久雷亚伟给刘发短信说:他已经和市委杨建林书记商量好了,给你困难补助,我在晋中开会,回去后就你解决。
几天后,雷亚伟副书记打电话让刘去找介休市信访局长郭玉福,刘瑞蓉见到信访局长郭玉福后他说:“从社会救助方面每月给你1000元钱,但要求你不能到北京上访。”刘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
2008年2月3日,刘瑞蓉去北京正常上访,主管信访工作的介休市委副书记雷亚伟得知后,伙同指使介休市信访局长郭玉福将刘的丈夫朱发贵诱骗到信访局,并早已准备好收条让朱发贵签名,说:“这是政府给你们的救助款15000元钱。”随后市委副书记雷亚伟说:上访人刘瑞蓉敲诈了他的钱。(证见:今收到介休市信访局现金人民币壹万五千元整,签名:朱发贵)。
2008年7月30日,刘瑞蓉又正常在北京上访,得知情况后的主管信访工作的介休市委副书记雷亚伟、信访局长郭玉福及其它不法工作人员共同策划导演了冒充法新社记者,非法绑架上访人刘瑞蓉,非法拘禁上访人在黑监狱的铁笼里,进行残暴的殴打实行对肉体上残酷的摧残和精神上残酷的折磨,刘病倒后又实行非法拘留,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又实行逮捕,在介休市看守所里梁涛等多人将刘瑞蓉踹倒,再用穿着皮鞋的脚乱踢刘的头,后又给上访人刘瑞蓉带上手铐脚镣长达7天7夜之久。
居职介休市主管信访工作的市委副书记雷亚伟、信访局长郭玉福、信访工作人员候晓立、司法工作人员法警雷洪波、候伟、安泰公司党委书记王宏斌(注:原介休市副市长曹益明的亲小舅子也是刘瑞蓉,丈夫朱发贵工作单位的领导,因此事已将在安泰公司工作工龄10多年的朱发贵开除)。狼狈为奸,作伪证,利用公权力共同报复陷害诬告上访人,目无党纪国法、坑国害民、手段残忍又卑鄙无耻之极。
在看守所期间,介休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旭高多次到看守所里找受害人谈话时说:“我们判不了你,政府不让。”最后终于作出了(2008)介刑初字第187号枉法判决。
另外还有值得观注的问题:介休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李国泰因履行了法律程序和职责,将介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介休市人民法院田永兵连续杀死朱午君、重伤左兆武、乔辉的重大刑事案件退回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后不久被捕入狱,如果法官李国泰因履行法律程序和职责主持公道残遭地方少数势力的诬告陷害,请求查清事实真相,为法官李国泰平反昭雪,(注明:被害人家属刘瑞蓉和法官李国泰没有任何私人关系,只感他为民主持公道)。
综上:36岁的田永兵也是已为人父,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在他家裁缝店门前公共场所来看戏的本村19岁的乔辉,后又持凶器杀死为制止他行凶18岁的朱午君、重伤19岁的左兆武、乔辉,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使人望而生畏其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第232条之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赋予监督检查、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违法必纠的神圣职责,背负着党和政府及人民的重托。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故意杀人犯36岁的田永兵重伤19岁的左兆武、乔辉又杀死制止他行凶的朱午君一案中,草菅人命、颠倒黑白,奸污法律枉法公诉,包庇纵容介休市公安局侦查办案人员暴力取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被害人家属多数次投诉并举报他们拒之不理,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作了的群访检字第35号拒不执行,检察官孙秀亮在公开场所蛮横对被害人的母亲大叫说:就不给你查,不中你告我去,(证据:有在场人的证言)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307条1款2款、第310条、第247条、第248条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罪等故意违法犯罪。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责任人员伙同介休市主管信访工作的市委副书记雷亚伟、信访局长郭玉福等不法工作人员,捏造事实,作伪证,冒充法新社记者,将上访人刘瑞蓉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在私设的黑监狱残暴虐待、非法拘留、非法逮捕、带上手铐脚镣、枉法公诉、枉法判决使其含冤坐牢3年,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其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254条、第243条、第239条、238条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报复陷害罪,诬告陷害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等故意违法犯罪。(证见: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力、刘刚调查取证后的答辩词)
打击犯罪,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审理批准。为盼!
此致:
上访申请人:刘瑞蓉
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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