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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业群:云南上演一场更可笑可恶的“躲猫猫”续集[组图]

Written on 2012年5月20日星期日 | 20.5.12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王德明“躲猫猫”?死于精神病院


张业群上访受伤








【天网云南讯2012-05-20】今天上午,云南访民张业群致函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投诉其丈夫被警方刑讯致疯后,死于精神病院的冤情。

据悉,王德明、张业群夫妇是四川大足县人,在云南昭通市经商。2002年6月6日,因被警方牵涉进刑事案件,被昭通警方带至警方单位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王德明被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分局民警殴打,造成其精神异常。后在治疗期间,王德明死亡。张业群坚信,王德明的死亡并非自然死亡,而是一起刑事案件。

随后,张业群就王德明死亡一案,上访多年,至今未获解决。

张业群指出: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已经将云南公安的颜面失尽,难道昭阳区公安还要再上演一场更可笑可恶的“躲猫猫”续集吗?


来函全文如下(未修改):

1988年原籍四川重庆大足县的王德明,张业群夫妇,到云南昭通市经商,在昭阳区云兴街16号租房开设一门市部,经营土特产品和日杂用品。由于夫妇勤奋和经营有方,生意还算兴隆,收入颇丰。至2002年,渐具规模。

2002年6月6日,天渐黑,王德明还在和他人忙于业务,突然昭阳区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所长龙正勇、雷勇带领干警多人以查办案件为由,将在场的王德明夫妇和张碧兵、季兴容等带往派出所进行询问。询问完毕,在他们即将走出派出所大门时,突然王德明遭到多名干警和协警的殴打,王德明倒在地上抱头哭喊,被干警拉上警车,龙正勇、雷勇带着多名干警开着车,同时带着一辆没有牌照的货车(很显然是安排好的),到王德明的门市部。将铁门砸烂橇开,将门市内所存放的货物以扣押为名,强行拉走。在上述过程中,既未出示搜查证,也未开具查扣物品清单。

当日,王德明出现严重的精神失常症状,2002年6月13日经昭通市康复医院诊断证明,“王德明患急性反应性精神障碍”。于2006年11月16日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因经济原因至2003年6月11日出院。确诊为“钝器所伤致精神障碍”,同年经四川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德明为“二级伤残”,后长期无法恢复。

经张业群长期交涉,2006年1月5日,由昭阳公安分局和昭阳区人民检察院8名工作人员护送,将王德明送往昆明市黄土坡的昆明市精神病院诊治,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至2010年3月,在昆明精神病院诊治已长达四年多的王德明,病情一直无法稳定,但昭阳公安分局已为其花去了诊疗费数拾万元,也许是无力再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也许是感觉到后果的严重,2010年3月5日,由昭阳区公安局和昭阳区信访局出面与信访人张业群签订了一份《息诉协议书》(内容后面祥述)4月22日,王德明被从昆明接回。21天后,回到四川老家的王德明再次发病,送往当地的精神病院,经张业群再次交涉,昭阳方不同意在四川治疗,由昭阳区公安局、信访局和政法委安排,由龙泉办事处于5月27日,将王德明送往昭阳区民政精神病院治疗。

两个月后的7月28日下午17时13分,张业群接到精神病院的通知,王德明已死亡!17时20分家属赶到现场,见王德明躺在院内巷道冰冷的水泥地上。

疑窦丛生的“死”

一、昭通市康复医院住院病程记录第三页记载:1.患者王德明2010年7月27日8:00患者病情稳定,饮食正常、睡眠可,高压130、低压88毫米hg;2.患者2010年7月28日17:20分,患者进晚餐时突然跌倒,不省人事,呼吸不规则,口唇青紫,立即抢救,并请120,经抢救无效死亡。昭通市昭阳区民政精神病医院盖章

图片三:昭阳区民政康复医院住院病程记录及临时医嘱单记录时间相互矛盾

而同为一人所写的《临时医嘱单》(第1页)则载明:“7月28日17时05分,肌注可拉明0.375lml,立即吸氧,心脏急救(胸外按摩)”。医师:马某 护士:胡某。

云南省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2010](病理)鉴字第75号《法医病理鉴定检验报告书》(以下简称75号报告书)的“案情摘要”中记载的是“7月28日17时……王德明在吃饭时突然跌倒地上,后经120急救中心抢救无效,发生临床死亡”。而家属拍下的死亡现场照片既不是吃饭的餐厅或宿舍,也不是抢救的房间或病床,而是院内巷道的水泥地上!

通过上述材料的对照,我们会发现17时05分的抢救与17时20分的发病发生了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吃饭时突然倒地与抢救时临床死亡与死亡现场发生了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特别是没有提供120抢救过程中施用了什么手段和药物与经过了120的抢救发生了矛盾,请注意,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疏忽”,不能排除是一种人为故意的错误!

二、从《住院病程记录》中我们还可以看到:“7月27日8时,患者精神稳定,饮食正常,睡眠尚可,血压为130/88mmHg”,从《临床医嘱单》中,我们可以看到:“6月3日9时,查血常规、心电图”的记载,同时没有发现异常的记载,上述两份证据充分可以证明,王德明心脑血管不存在重大的疾病隐患。

但在75号报告书上,我们从《法医院大体检验》部分,可以看到如下的检验结果:“大脑组织双侧额颞叶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蚓部及小脑半球背侧散在性蛛网膜出血……脑底动脉散在性粥状斑块形成”“心脏左侧冠状动脉左旋支粥样硬化合并管腔狭窄达50%以上,右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合并管腔狭窄达20%以下”。从《法医院病理切片检验》部分看到:“大脑,额颞叶蛛网膜下腔弥漫性出血,合并软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中小脉管壁增厚,内膜轻度增厚,平滑肌泡沫样病变,管壁薄厚不均。神经细胞固缩,呈缺氧性改变,灶性神经细胞变坏,坏死。实质小血管扩张,淤血,部分小动脉管壁增厚,胶质细胞局部增生,神经纤维肿胀,区域性白质水肿。…….总之,从大脑到小脑,从心脏到肺,脾,肝,肾,几乎所有的器官组织没有一处无不出现致命性的病变!而其中“皮质区域未见明显疤痕及软化灶形成”又无疑是没有受到过外伤的“此地无银三百两”的画蛇添足之笔!真不亏是教授的杰作,但令人奇怪的是没有结论属于何种正常疾病而导致的“死亡”!

从6月3日的心血检查到7月27日的血压正常,再到7月28日的所有脏器的严重病变有令人震惊的特殊原因!

根据张业群回忆,事发后,昭通市动用了数百名包括特警的警力,将王德明的遗体和张业群及其子女分别控制起来,至7月30日晚20时42分,昭通市公安局签出解剖通知,家属根本就没有到解剖的现场,其真实性有什么保障?这是否是又一次严重的违反办案程序呢?

三、从云南省公安厅所作出的公(云)签(刑)字[2010]第484号《物证检验报告》以下称484号报告书)可见,市公安局提取了王德明心血20毫升和肝组织100克,没有检出农药和毒鼠强和安眠镇静药物成分。同时没有捡出它物的记录。不能排除致他死亡是药物所为。那么康复医院所注射的可拉明检验为何没有检出?

心血和肝组织没有农药及毒鼠强和安眠是排除他药杀的部分理由,但绝不是全部理由,药物他杀的机理是非常复杂的,也不是一般人可以理解和解释清楚的,但是,稍有头脑的人还是知道,仅有上述的“没有检出”是不够的,其码没有检出可拉明的药物成份就是不正常的,因为已有证据证实在王德明的体内注入了该药!没有捡出120抢救时施用药物的成份已是不正常的,因为已经载明了进行过抢救,是在临床过程中死亡的,可拉明用于心脏衰竭的抢救无可非议,其药理是可以产生兴奋作用,但它与120抢救时又施用的药物会产生什么作用,就是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增强兴奋,还是产生出药物毒理,使人肌体受损而导致死亡,都在可能的未知之中。

特别是本案诸多的证据所构成的证据链条都指向王德明存在他杀的极大可能,更存在药物他杀的极有利条件。再之,家属当场就提出了不服,人是昭阳公安八名警察抢门市打残,如果王德明死亡与昭阳公安无关,被告就应当回避。公安当时出动特警200多名抢遗体,把我娘四个分别关押,24小时看守。昭阳区公安锁云贵、刘华把我丈夫王德明“心脏、双肾、大脑”全部挖走,公安毁灭了证据……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可以说两个“死亡原因”鉴定书,都没有指明真正的死亡原因。不具真实性,更不具备科学性,没有可信的证据支持,无法使人信服。

王德明非正常死亡更深层次的问题

从王德明事件案发的2002年6月6日到2010年3月5日昭阳区公安局和昭阳区信访局与张业群签订《息诉协议书》,再到2010年7月28日王德明突然死亡,历经了8年有余的时间,期间,王德明的妻子张业群为了丈夫病患的诊治,为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和身心劳疲,无次数的奔走在昆明和北京的国家职能部门,控诉和控告昭阳分局西城派出所的公安干警违法办案、导致丈夫致残的严重后果。要求依法查明王德明致残的真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赔偿自己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不断上访的同时,张业群于2006年6月向昭阳区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又于2006年9月向昭通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后又于2006年12月向昭通市中院提起诉讼,直至2008年8月11日才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11月13日公开听证,期间第一次延期1个月,第二次延期3个月,至2009年3月9日,才作出“王德明,张业群要求赔偿违法扣押的货物20万元的请求,本院认为对其中已查明的魔芋片的损失13552元应予赔偿,其余部分,因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和“关于王德明,张业群要求赔偿王德明被打并造成其精神失常的相关费用1108210元的请求,……王德明,张业群作出赔偿决定的该事项,未经依法确认,本院……无权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的判决。

在这里我们算时领略了中国国家赔偿的玄奥,原来它首先需要的是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的确认呀!如果象本案中西城派出所连魔芋片也不承认扣押,我们真不知道王德明,张业群夫妇有什么办法?真得感谢昭阳公安分局的领导太有良心了!

到2010年3月,在昆明精神病院医治的王德明已经进入了第五个年头,花去了昭阳公安局数拾万元医疗费。五年间,张业群上访不断,上级的函件雪片般的压向昭阳区政府,也许是巨额医疗费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考虑后果的严重。3月5日,昭阳区公安局、信访局与张业群签订了一份《息诉协议书》,其中主要载明的事项为:

 一:西城派出所在扣押王德明魔芋片的过程中,存在违反办案程序的情况;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西城派出所民警存在取证过程中对王德明殴打。

其中协议的内容主要为:

一、由张业群将王德明从昆明精神病院接回,自行监护,由昭阳区民政局每月给付王德明生活困难补助费1500元,直至王德明去世。

二、监护期间,如王德明精神病复发,送昭阳区民政局精神病院治疗,费用由昭阳区民政局负责。

三、一次性解决王德明,张业群夫妇人民币40万元;

四、为王德明,张业群夫妇在昭通解决一套保障性住房;

五、张业群撤回起诉到昭通中院的行政起诉案,之前在上访期间产生的一切诉讼问题及费用不再提及和支付;

六、张业群及其家人就以上内容写出书面保证,保证不再因其反映的问题(即2002年6月6日,西城派出所民警违反办案程序扣押其购买的魔芋片并将其夫王德明殴打致精神病一事),再到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上访和再提出任何要求,如不按此协议执行,将按照相关程序追回一次性解决的人民币40万元,停发王德明的生活补助费,收回保障性住房。

上述内容,张业群夫妇必须将户籍迁入昭阳区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级政府与公民签下的协议,表面有似乎都属自愿,但感觉象人吃了苍蝇一样不舒服,下面我们进行一下剖析:

a、这是一份充满无尽耻辱的协议书

协议书中将2002年6月6日西城派出所的警官们的行为,轻描淡写的说成是违反了办案程序,哪么是违反了那些办案程序呢?很显然是既没有履行依法传唤的程序,也没有履行依法搜查的程序,还没有履行扣押物品开列清单和日后依规处理的程序。正是这一系列的违反办案程序,就出现了比土匪更可怕的官匪现象,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德明的财产属于赃物的情况下,在众目睽睽的大庭广众之下开始了官抢,如果说一个派出所的所长连这样其码的办案程序都不懂,我们真不明白,昭阳区公安局为什么将这样的法盲提升为派出所的所长?“没有证据证明……对王德明殴打”,这样的说词太下流卑鄙了,民警的肆虐行为为多人所共睹,公安机关不会去调查,检察机关也不愿意去调查,而律师调查的又不核实采纳,这不就成了无赖了吗?

据案发十年过去了,“赵庆虎魔芋被盗案”到底存在不存在?是谁举报了王德明具有涉案的嫌疑?导出了一场官抢、致残又致死的大案的真正罪犯随着一纸协议书都摆平了!因此案而导致的王德明治疗费数拾万以及本协议赔偿的40万和其它经济损失相加,总额恐怕要在百万之巨,龙正勇一伙警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

b、这是一份充满强权与霸气的协议书

1、政府机关在履职的过程中,故意的违反办案程序,导致了公民的损失,就理所当然的要由履职机关赔偿。公民有证据存在的货物在违法办案的过程中没有了,公民只要提供自己主张的货物合理存在的证据和办案违法的证据就足够了,而违法办案者不能仅凭自己的良心,而必须没有扣押的证据或用证据证明这些物品的去向,否则还叫什么举证责任倒置!在此案中公安机关是不能的,那就赔偿好了,但是却偏偏搞出了一个什么协议书,还要强调不准到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上访,赔偿只是一种经济上弥补的措施,与追责不能相提并论,凭什么不让反应违反者违法乱纪的问题。

 2、在协议中我们还可以看到“王德明、张业群夫妇必须将户籍迁入日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一个人的户籍因法定的出生而注册,因特定的事由而发生迁转,除了特定的事由以外,迁转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在本案中因为出现了赔偿事项,迁转就成了制约赔偿的条件,必须将户口迁转至你的辖区,否则就不赔偿,哪部法律有这条规定?你不觉得霸道的超过法西斯了吗?

3、尤其是本协议的第六条括号中的一句话非常令人震惊,也就是(即反应2002年6月6日…..并将其丈夫王德明殴打致精神一事)。在这里我们不明白,西城派出所的干警到底是不是存在将王德明殴打致精神病的事实。本协议在前面对此事是否定的,而在此处又显然是反对放映的,如果没有实施对王德明殴打,王德明有了精神病与你们何干,还怕反应干什么?如果是对王德明实施了殴打并且导致了严重的伤残后果,又为什么不允许人家反映这种犯罪和依法维护权呢?将不允许反映殴打致神经病与一次性解决40万元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和一处得保障性住房捆绑在一起,不就成了殴打致精神病的赔偿款了吗?

 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已经将云南公安的颜面失尽,难道昭阳区公安还要再上演一场更可笑可恶的“躲猫猫”续集吗?

c、这是一份比西城派出所罪恶更加罪恶的协议书

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包括公民与政府部门的争端,不是不可以的事情,但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要是非分明。

在王德明事件中,将王德明殴打致残是一个敏感的字眼。一旦认定,某些人就构成了严重的犯罪,而决不是仅赔偿钱的问题了,这一点已成定论,再狡辩就越抹越黑了。其实其卑鄙之处还不仅如此,前面我们已经说过,高昂的医疗费用,甚于王德明只要活着,都会是某些人寝睡不安的心病!于是就有了这份协议书,就有了王德明必须尽快死亡的结局。

王德明死亡案留给世人的深刻反思

王德明—中国一个朴实的,想靠勤劳发家致富的农民,到死也没有明白,是谁,又为什么非要将其生命残酷的剥夺。张业群也一直没有明白,为了追求索一个真相,讨回一个应有的权利和尊严为什么会这么的难?曾被公安打的头破血流,多次关在黑监狱,甚至还要到人间的地狱—拘留所里体验一下生活!

2008年4月5日,张业群被昭阳区公安局送进了昭阳区公安机关的拘留所。其理由非常的简单而又拙劣,是因为她在2007年12月的某一天,到昭阳区市委大门前占用了两平方米土地摆放材料,引来了路人的围观,使领导大人的车辆不能出入,因此就扰乱了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张业群控告昭阳公安局被关进黑监狱及被警察从北京截访送回当地下车被打

我们不能理喻昭阳公安分局怎么总是执法违反程序!公安行政处罚是一种即时的治安管理措施,不存在追诉的实效,不是可以记下一笔陈年老帐。想什么时候罚就什么时候罚!

在张业群被释放以后,连家也没回,立刻就将昭阳区公安局诉呈昭阳区人民法院。2009年5月2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又一个协议产生了。内容为:

1、昭阳分局同意补偿张业群5000元(按决定书的十天计算,每天平均500元;按实际天押59天,还有49天没有赔偿。)

2、张业群自愿撤回起诉…….对其拘留十日的处罚不在进行诉讼和纠缠公安机关。

一场本应国家赔偿的冤案又被协议书掩盖了,看起来协议书的真正作用不仅是平息矛盾,更重要的是掩盖国家赔偿后的追责,只要能逃避追责。

王德明静静地躺在了殡仪馆的冰棺里快两年了,被昭阳公安锁云贵、刘华把我丈夫王德明的“心脏、双肾、大脑”全部挖走,留一个空壳(一周年、清明节)烧点纸钱不让看,局长说去找美国总统奥巴马……?罪恶夺去了他正值年富力强的生命,留给了家庭无尽的苦难,也给某些人留下了彻夜难眠的恐惧,更给世人留下了沉痛的反思。

随心所欲的违反法定程序,公开动用权力抢民财伤人身体的时候。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靠自己的勤劳致富没有错,甚至还会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也许昭阳区的当权者会说我们已经给了张业群钱,那是八年侵权的货物赔偿(有铁路法院的协调书),但王德明是二级伤残,至今没有确认,更没有赔偿……张业群接受金钱仍是弱者的一种无奈,责任也不是可以用金钱来抵消的,追究责任是法定的,你有多少钱都不能买来国家为你制定一部法律。

在2012年4月12日11点昭阳区政法委说:解决一套经济房,那套房子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协议上写着:王德明、张业群把户口签过来,解决一套经济房。至今两年不落实,现在我租房住,可现在房子变为我丈夫王德明死亡赔偿,这完全说明了在写协议时定王德明死……!签协议是在先,是2010年3月5日;王德明死于2010年7月28日,看看政府、政法委领导多好啊!连死亡赔偿早就定好的,我丈夫王德明的死是有预谋的,是被谋杀的……

在王德明事件中,由于高昂的医疗费,只要王德明活着,是某些人寝睡不安的心病,于是就这份协议书,就有了王德明必须死亡的结局。昭阳公安局干警的肆虐是不言而喻的,昭阳区政府的官员依强权或矢口否认或强权封压的卑鄙也是不言而喻的。在他们眼里,他们永远是正义的!而这样的正义会持续多久,这也许就不是由他们说了算的事情了。


控告人:被害人全家

201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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