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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王桂兰公开信指恩施当局侵犯人权

Written on 2012年5月12日星期六 | 12.5.12


作者:王桂兰 | 来源:六四天网
公  开   信

尊敬的恩施自治州委肖书记、杨州长,恩施自治州政法委、恩施自州人民检察院、恩施自治州公安局、恩施自治州信访局、恩施自治州纪委、恩施州治庸问责办公室:

由于恩施市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陈劲松,恩施市政府法制办原主任赵革、执行判决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我自焚。案发后,恩施市政府不予承担责任。我不服向恩施州政府提出申诉,恩施州原书记汤涛指示,组织公、检、法三家进行调查,其结论,由恩施市法院承担相应后果。

恩施市政府2004年4月5日,根据州政府调查结论作出“信访处理意见”。2004年5月,恩施市政府按“信访处理意见”规定,将我送到三O四医院治疗。但恩施市政府住北京接访的副局长谭开明,在我遵规守纪的情形下,在三O四医院和朝阳派出所利用关系搞伪证,于2005年8月1日动用6人从三O四医院,将正在接受治疗的我,强行拖回恩施市看守所关押。从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10月30日期间,相继以各种理由共关押了我36个多月【王桂兰劳教理由不充分 退回到恩施看守所】。

从2009年10月30日至今的2012年5月5日期间,我要求各级政府督促恩施市政府执行处理意见上访近3年,并依照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规定适用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恩施州纪委、恩施州治庸问责办公室投诉,其压案不办。我为了恩施市政府能依法执行“信访处理意见”。三年来每月15日恩施市领导接访日都去请求,并给恩施市常委每人一份应执行信访处理意见“关于王桂兰要求落实恩施市人民政府继续2004年4月5日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执行给恩施市人民政府及本案落实责任人恩施市政法委副书记邓非建的公开信”(附后)。其内容讲清了应当依法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但恩施市政府仍然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有关给我在北京三O四医院治疗的问题。不仅如此,恩施市公安局、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已形成办案随意性的无视法律,具体情形:我对陈劲松、赵萍执行判决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我自焚,给国家和自己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形。

2011年10月,我用特快专递方式给市检察院送交的控告状,我每月几次找检察院要结果,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四条应当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给回复的规定,恩施市检察院接到我的控告后6个月不给回复,恩施市检察院还称:执行判决滥用职权行为,不属检察院管辖,我又找向检察长,至今没有任何结论。恩施市公安局,我2011年10月用邮寄方式对朱永红、吉祖星职务侵占我约20万元的商品犯罪行为,向舞阳派出所控告,舞阳派出所认为,职务侵占罪是公安经侦大队管辖,转公安局。之后,我又递了补允诉状至公安局。现在已6个月了,我每月去问结果都是无。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恩施市公安局办理本案的办案侦查期只有两个月,我提出检举控告期6个月没有回复结果,是什么原因呢?在此需指出的是:我向恩施市检察院对陈劲松和赵萍涉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是用特快专递方式送的。向舞阳派出所控告吉祖星、朱永红犯职务侵占罪是用挂号方式送达的。其目的是怕公安局、检察院用混淆办案期限的方式压案不办。

我对恩施市政府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及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具体意见解释的规定,向州纪委署名控告,州纪委应按《行政监察法》第六条书面回复,其压案不办,拒绝回复结果。我又向州治庸问责办公室投诉,同样是压案不办毫无结果。我在万般无奈,认为:为什么恩施市政府、恩施市检察院、恩施市公安局、恩施州纪委、恩施州治庸办公室都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是不是恩施州对几百万人民需解决的问题,可以不依国家法律,随意性处置?且企图使我上北京上访后,又栽赃陷害?

中纪委贺国强书记,最近宣布要查处群众身边十种腐败行为。恩施市政府关于落实我的信访处理意见的责任人及恩施市检察院、恩施市公安局办理我控告陈劲松、赵萍涉嫌犯执行判决滥用职权案件,恩施市公安局办理我控告朱永红、吉祖星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案件的办案人员,长期压案不办,就是应予查处的十种腐败其中的行为。我为了各机关单位接到我的公开信后不隐匿,并依法履行职责,特在送达各机关单位后,在网站公开信件内容,望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观注本案的结果。

王桂兰
201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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