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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媒体和人士称王立军涉嫌叛国罪是误解

Written on 2012年8月11日星期六 | 11.8.12


作者:阿亮 | 来源:六四天网

首先,刑法并无叛国罪这一罪名。《刑法》第102条的准确罪名是背叛国家罪,该条全文是: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引用该款,那么王立军【组图:王立军入狱 重庆建筑商敲诈案投诉无门】必须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其次,王所勾结的对象美国领事馆也必须有上述行为,但是,事实上王与美国领事馆都没有上面的行为。再说,美国领事馆有那些行为,事情就搞大了。

所以,最适合王案的其实并非102条,而是《刑法》10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密的国家人员,依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显然,王在任重庆市要职期间,私自进入美国领事馆,属于擅离岗位的叛逃行为,且掌握了大量“国家秘密”。适用109条罚当其罪。《刑法》第109条的罪名是叛逃罪。我从四川法律界了解到王的罪名也是叛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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