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民选村长陈焯雄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Written on 2012年8月16日星期四 | 16.8.12
作者:陈启棠 | 来源:六四天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你们好。
该案本人相信大家都听明白了,一场纯粹的民事纠纷由于一方的报案,就演变成了刑事案件。如今,这样的案例绝非个案。近年来,这一类 “民事纠纷刑事化” 的倾向,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已经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对法治社会建设危害甚大。
诚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的确存在着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分问题。有人说,这是由于办案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可能致使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的情形。但是,这种情况随着改革开放多年来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已经不是主要原因。“民事案件刑事化”的主要缘由,还是出自司法腐败的利益驱动,还有地方或部门公权力对司法的干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败坏人民警察形象,而且严重影响了顺德社会的正常活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在司法诉讼实践中,这一类“民事案件刑事化”的案件通常都有诉讼程序复杂、审判周期漫长等特点。往往由于抓捕嫌犯匆忙,在侦查过程中,由于证据上的严重缺失,最初抓人时的罪名,可能后来发现不合适,于是想办法再换一种罪名 —— 反正不能让你轻易“漏网”。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的权力往往遇到障碍。这类案件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最后必然会引发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访。更可怕的是,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自保,以毒攻毒,以同样的方法反击对方,最后引发连环式案中案,为和谐社会带来极大的祸害。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部在规范公安机关慎重介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方面,曾三令五申,并发布了一个又一个相关的明确规定。在今天发生的绝大部分“以刑代民”的冤假错案中,真正的原因既不是立法的疏漏,也不是个别人的认知糊涂,而是明明白白的有法不依和徇私枉法的问题。
在一个和谐稳定社会成熟的体系中,法律对社会主体实施保护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主要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司法机关通常应当尽可能依照民事法律规范追究民事主体的责任,而不能任意动用公权力追求刑事处罚。刑事追责必须有明确的标准和构成要件,应当慎之又慎。
一个文明社会司法进步的趋势就是,尽量采取民事而非刑事手段解决民间领域内的纠纷,能不抓的尽可能不抓,能不判的尽可能不判,能不杀的尽可能不杀。如果纵容严刑主义的泛滥,对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只能是有百害而无一益。
一个社会,如果“天大于法”,其结果就是有人可以不守法,有人可以操纵法律为非作歹去迫害那些守法的人。其结果就是有权整人的人趾高气昂,虽违法却可以不受追究,高居于社会普通大众之上,成为社会大多数人的对立面,社会不可能和谐。而被整的人自不必说,肯定对这个社会充满怨气甚至是仇恨。人人试图自保但又人人都不能自保,人人都没有安全感,人人心里都有怨气,人人都没有可以用来保护自己的护身符和挡箭牌,那么这个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
法,是一个社会人人都必须遵守的准线和底线。如果有人可以凌驾于“法”之上,任意阉割它,那么这个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
作为普通百姓,我们唯一的护身符和挡箭牌只能是法律。所以我们呼唤法治,呼唤真正的法治社会。可是,它会来吗?法治,真正的法治,离我们有多远?因为共产党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的,滥用权力,亵渎法律,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的,也就是与共产党的宗旨不符,这与谁对着干,你们自己清楚。
从这一案中我们看到,公权力的滥用发挥得淋漓尽致。用国家暴力对付民选的村委会,到底是受谁的指使?本人不明白的是,一个自称是法治的社会,却发生这一幕让村民震惊的事。本人不禁要问?社会和谐是单方面说和谐就和谐?中央人民政府倡导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到底勒流地方政府以谁来为本?本来一件民事的纠纷,有关方面无限放大,这样的话,西华村以至整个顺德还能和谐吗?
为此,本人再次重申,本人的当事人陈焯雄无罪!
辩护人:陈启棠
201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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