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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中土生物科技公司制假销售 农民损失100万

Written on 2012年9月3日星期一 | 3.9.12


作者:张忠元 | 来源:六四天网

信访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人;张忠元,男,出生于1956年8月7日,汉族,原宣威市元达农业技产品经营部,独资法人,住云南省宣威市西宁街道办事处锦西居委会七组。

复查被申请人;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人;原昆明中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郭满义,原住昆明市十里长街省工商局办公楼旁新建铺面。

申靖亊项;

靖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第三十三条, 笫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 第十四条规定, 监督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 省纪委, 省政法委, 省法制办, 农业厅联合复查, 撤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张忠元第二十八人举报昆明中土公司违洼案件调处理情况函>>的乱作为行为

依法作出复查, 决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承担第三人, 制假, 销假坑农害农, 侵权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造成的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再生产生活生存的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珐>>第六条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亊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一款,( 六) 项赔偿损失, 由复查被申请人赔偿后追究第三人赔款.

依法追究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办本案的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承办人员, 脱离实际, 弄虚作假, 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长对本案作出的重要批示. 2009年云南省农资打假,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业市场与経济信息处, 作出的关于对昆明中土,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假冒精制有机肥, 坑农害农事件的核实报告的真实事实及损失, 不但不执行, 反而为被申请人销案. 伤害中央, 和省领导及人民公仆,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党群, 干群关系感情的情节性质手段, 危害社会影响特別较大的违纪违法行为, 应当依法论处.

事实与理由;

一、不服复查被申请人,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2010年2月2日作出“云南省工商信访复字第[2010]3号, 关于张忠元等二十人举报昆明中土公司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函, 第五条二款” 从查办理昆明中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案的情況的程序合法, 履职到位, 由于证据不足作销案处理, 第三款不存在控告信中反映的; 云南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 玩忽职守, 支持参与昆明中地违法生产销售假农药, 饲料, 生物肥坑农重大事件的亊实不清, 脱离实际弄虚作假, 包庇纵容第三人, 昆明中土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满义, 制假销售造成复查申请人销给农民消费者, 造成发展种养业再生产损失100余万元,逃避赔偿法律责任。对明知2009年4月22日云南省农资打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种植业处监察室,省土肥站,省植保站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到宣威市实地督查作出;”关于对昆明中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假冒精制有机肥坑农害农亊件的核实报告” 损失核实情況,椐统计造成损失农户达20户以上,索赔数额达到100多万元,与下步工作第三条;‘将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到省级农资打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请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单位职责进行立案查处’。 其被申请人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云工商信访复字【2010】3号关于张忠元等二十人举报昆明中土公司违法案件调査处理情況函,维持2009年1月7日西山区工商局审委员会对该案作出销案处理的就案结亊不了,不了了之的造成其他职能部门不能立案查依法第三人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艹十二条款,( 二) 项, 对发生的明令禁止不正之风不查处. 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三项, 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四)项,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但不履行移送义务, 反而对本案以审委会议讨沦决定对该案销案处理违纪的和第三人坑农害农的100余万损失理应追究被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 必须依法论处.。

三,复查申请人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向云南省农业厅反映此情” 书面转至省信访局”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映作出” 工商告函(201020378175) 吿之书将来信转至云南省信访局请直接与他们联系。”而今云南省信访局不蛤予书面处理答复意见. 对坑农害农亊件, 历时三年受不到依法处理, 造成的社会矛盾得不到化解. 而复查申请人有家不可归, 处于地方政府某些少数人谋意报复, 受损失的人民群众受不到法定赔偿, 从何取得保障权利又压力在复查申请人头上的双重人身生命安全处于危险, 为难的精神打击. 诉求无门, 不知从何寻求党和国家有法必依. 脱离险恶的人生生存保障享有权.

综上复查申请所述, 复查申请人认为, 被申清人作为工商行政主管机关, 既主管工商经营户依法经营, 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制假伪劣产品的不法侵害造成损失可协调处理, 对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査, 依法处理, 而本案坑农害农事件的核实报告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不但依法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及时得不到赔偿消化社会矛盾, 反而乱作为证据不足销案处理.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损害人民利益激化矛盾上升, 特此请求党中央国务院, 人大, 政协, 政法委, 纪委, 公检法, 司法机关的中央领导, 人民公仆将此事件引起共同关注监督省委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和党的十七大精神, 以人为本, 关注民生,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为复查申请人与人民群众所遭不幸的劳民伤财受不法侵害的损失及时得到赔偿戓补偿, 被免长访不决确实影响到基层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绩形象. 献一份同情心解决实体问题, 支持诉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且党的十八大即将到来, 为了社会和谐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 不但是我们普通百姓要遵守法律, 作为党和人民政府公仆, 也不要激化百姓上访. 党和人民政府为人民, 爱人民. 人民百姓爱党和人民政府, 人民公仆相互沟通建立深厚群众感情, 不是百姓不听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仆的话, 而是党和政府少数人民公仆不听人民百姓的话, 互位換位, 以心換心. 作为出发点, 落脚点为实.


复查申请人;张忠元

20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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