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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访民荣丽明咬了打人的警察 被拘留5天

Written on 2012年9月18日星期二 | 18.9.12


作者:荣丽明 | 来源:六四天网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荣丽明 女,身份证号码_370632196310277326邮政编码264409

住所 文登市大水泊镇  后村 88号

被申请人:文登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世梁,职务:局长。地址:文登市米山路59号,电话:0631-8452538。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2年 9月11日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你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文公决字【2012】第01356号,给予国家赔偿及精神赔偿。请求同时处罚邢春玺,杨国勇对我的伤害行为。

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10号我在威海市政府东门保安岗向政法委反映问题,政法委的工作人员要我等一会,会有人解决问题。10——11点左右,(当地)大水泊政府警察邢春玺、司法所所长杨国勇带我回家,我上车时就跟他们说“我想小便,先找地方方便一下”杨满口答应“好好好”。

上车后,警察邢就把我的手机抢走放到前面驾驶员前面,让我不准动,用手把着我,我的手机直响、还有信息,我很想看看是谁的电话和信息,他们也不准我接。车子飞速的开着,我一路上,不停的要求停车方便,未果。我想坐起来,杨说:“你再不老实,就把你扔到这海里喂鱼,叫你死不留尸……”我一再要求停车方便,一直未果,我说:“停车、再不停车我自己下”我就用脚开车门上的开关,邢揪我的头发,让我老实点。我发怒的问:“我犯法了、还是犯罪了?我就是犯罪你们也没有限制我小便的权力……”

我在挣扎,邢用手柠我的胳膊说“老实点,不准动”我的胳膊被他当即拧淤血……我疼痛难忍、急中生智的央求把手机拿我看看是谁的电话,我就老实……他们把手机递给我:“我就拨110报案,邢就 用大拇指使劲的按住我的咽喉,我被按的没气了。

当我缓过来的时候,车已停了下来,杨对我拳打脚踢“我叫你再报警,叫你再报警”我痛得难受就用手抓了杨的脸,邢手厮我的嘴,我就用力咬了他的大拇指。这时,邢转过身,狠狠的踹我的大腿。我的大腿当时就青紫一片,第二天就淤血(请看监控)……我的咽喉被邢掐的不停的咳嗽、吐带血的痰,影响同拘室的人休息和反感(请调查或看监控)由于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伤害,我拘留5天共睡眠不到2小时(有监控作证)我本是个坚强、朴实的人,可我的左胳膊和右大腿被打得好几天都不能侧卧。我是受害者,却给扣上触犯《治安处罚法》34条第1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罪名,下达《  文公决字【2012】第0135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留5天。 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 我我单人独行去威海市政法委反映问题是我的权力,并没有犯法。

二,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 。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1)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2)对公民提出的解决纠纷要求,应当予以帮助   警察的任务是: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我是人民的一员,没有犯法,不应该像对待罪人一样,限制我的自由、对我殴打。

三,俗话说:“狗急了跳墙,兔子急了还会咬人”我抓伤他们完全是被打、疼痛、情急之下的条件反映。也就是说,是他们伤害 。

四,他们执法犯法,他们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40条第3款,应处以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为什么不处置他们?

此致
                       
威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荣丽明

2012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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