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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王坤鹏就暴力伤害案致朝阳市检察长

Written on 2012年9月16日星期日 | 16.9.12


作者:王坤鹏 | 来源:六四天网

赵检察长:您好!

我是王坤鹏,刚从网上看到我妈妈为我的事情发的稿子【辽宁一信访局长:政府给你15万还不懂感恩】,看了妈妈给您写的信我才知道这么多年来我所受到的伤害让妈妈的心有多痛,知道妈妈为我这个女儿默默的忍受着心疼却从未在我面前表现出来,有一天我打开妈妈的电脑看到妈妈用鲜血写给中央政治局九常委请求严查我诉李明暴力伤害一案的血书和照片,知道妈妈一直在为我悄悄的承受着这一切伤痛!心痛的我几乎不能呼吸了!眼泪止不住的往下流!李明打伤我后连他自己都不肯看我的脸,我问他为什么不看我,他说不敢看!可以想象我当时被打的有多重吧?李明都不敢看我的脸了,更何况那是生我养我的父母呢?!您也是一位母亲,您能想象我母亲当时的感受吗?以您的年龄我该称呼您一声赵阿姨,赵阿姨如果是您的女儿受到这么严重的伤害您能承受这种伤痛吗?请问您又能承受多久?您能容忍检察院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吗?您能容忍自己的女儿受到如此强暴后又被检察院枉法伤害7年也无动于衷吗,我想您一定不会!

检察院在办人情案的时候,在极力为李明脱罪的时候从来就没有想过受害人和她父母的感受吗?您作为检察院的检察长如果真的会站在我这个受害女孩的立场从头到尾细细想一想检察院的这种行为应该吗?看到我妈妈用鲜血为给我维权所写下的每一封信,让我看到了检察院的残忍,腐败的存在,这还是检察院吗?

今天我给您寄信就检察院逼迫我公证结案一事和您谈谈,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却没尽到保护我这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而是一直在想方设法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从没有把我这个受害人当人看,无视我被罪犯李明的暴力伤害,剥夺我的诉权和生存权!自您任朝阳市检察院检察长以来我一直重申我对这起案件的态度,始终是希望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虽然被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无罪),法律有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得终止审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这点您作为检察长应该比我更清楚吧?

我曾多次和您进行过电话沟通,记得您曾对我说过:“这起案件如果重新提起公诉不是没有可能,只是时间会很长,而且有一定的难度”,如果按照您所说的话,就说明只要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和程序审查我的案件是完全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李明得到法律的严惩,使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那么七年来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为什么一直都不肯提起公诉呢?

七年了,自案发至今我一直寻求法律的帮助,希望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不也是国家一再强调的吗?“当妇女权益受到伤害时不要以过激行为去解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电视上、网络上、报纸上一直都是这样讲的,我不希望以过激的行为来解决问题,所以案发之初我及时报了案,希望由公安机关以及通过法律的正当途径来为自己讨公道,同时让伤害我的人得到法律的严惩!从报案到检察院批捕都是在依法进行着,为什么在朝阳审批提起公诉的环节上出了问题?这点我心里清楚,当时的办案人员也非常清楚,一是违法办人情案;二是权钱交易。否则这么重要的公诉环节怎会被突然终止?由于朝阳市检察院枉法办案,致使李明被释放后多次打电话恐吓我和我的家人,并扬言说:“检察院就是他的靠山,没有人能治他的罪”! 甚至以此到法院去起诉我和我的父母骗婚,同时向我索要巨额钱款,面对李明这样猖狂的举动我无法阻止,只好放弃生意从此开始维权之路,不断找凌源市检察院,要求检察院给我一个说法。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无奈的告诉我:“我们都希望为你讨回一个公道,给你一个说法,可是现在是上一级检察院要求我们这么做,我们没有人家权利大,我们还要在这里工作,所以只能放人,如果你想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就坚持往上找吧,只要你不放弃一定会为自己讨个说法的”!难道检察院真的是他的靠山吗?他这样嚣张的行为难道我国的法律在李明这里就形同虚设了吗?!不是,我坚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触犯了法律就一定会得到应有的惩罚。王立军、薄熙来(封疆大吏)等人物曾经是何等的风光、何等的权势,如今不也一样要得到法律严惩吗?!更何况一个李明呢?!

我一直本着相信检察院会为我主持公道的信念、不停的反映我的事情,一直都认为在检察院一定有当代清正廉洁的包公,可事实却是作为应依法惩治犯罪的检察院辜负了我的信任,7年来,在办理我这起案件上,一直是检察院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从来不顾及我这受害人和我父母的感受,根本就不把我受害者当人看!而是拿我当猴耍,以为我们都是傻子呢!!不经我本人同意单方面写下一些东西,然后再按着写的东西让你去表演,井泉旺处长还敢在我面前理直气壮的放话“如果你不签字公证,那么以后就不会再有人管你的事,这件事也与朝阳市检察院再没有任何关系,”其言外之意就是只有签字公证了这件事以后朝阳市检察院才会管、才能与朝阳市检察院有关系对吗?辽宁省检察院控申处长甚至说:“让我去杀了李明,我杀了李明检察院一定不会定我的罪”,这是一位检察官应该说的话吗?我真是好怕啊!多有权势啊。我只是个手无寸铁的弱女子,一个只能忍受检察院任意妄为的受害者看着检察院手握司法大权为所欲为、我虽无力阻止。可我却不会放弃依照法律继续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因为,应该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有关和解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通过实施,以15万元救助款免除罪犯李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法律依据。对本该提起公诉、移交法院审判的案件不提起公诉却违法和解、还无视法律去申请公证违法执法。我真不懂您这位检察长如何衡量朝阳检察院对我案的执法行为?

我要对侵害我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再一次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我自己,用媒体的力量保护自己,我妈妈在网上发布那封为我鸣冤的信没有错,那是一个母亲用血和泪写就的为女儿讨还公道的呼唤,她希望全世界的人都来关注我,都能来帮助我,给我讨个说法,讨回一个公道!

赵检说句心里话,前段时间我回凌源在街上看到李明的家人,您知道我心里的仇恨有多深吗?即使李明坐牢都不能解我心头之恨,更何况被检察院放纵他逍遥法外呢?在此我再次正重表态,检察院单方面申请公证,是想以十五万买断李明的刑事犯罪行为,买断检察院枉法办案、包庇犯罪的事实,将一起严重刑事案件“摆平”我不会接受。因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检察院的行为照样违反法律。作为地级市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官是十分清楚的。

国家《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款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更何况检察院首先违约未按公证书中所约定期限兑现承诺,属欺诈行为,再次欺骗、欺压受害人,属于以公证方式胁迫受害人放弃追究罪犯李明刑事责任的权利,这是以权压人,以钱买罪的行为,我更不会接受!所以赵检察长,赵阿姨,从今天开始我会自己重新在网上发稿,公开全国以至全世界,因为中国是法治国家,我会说事实,讲证据,记得去年的七月份我去国家信访局,一位国家信访局的女领导接待我长达一个多小时,她告诉我我案犯罪嫌疑人李明完全构成犯罪,只要我坚持依法为自己维权,就一定会为自己讨回公道,她希望我不要放弃,因为中国是讲法律的国家,她说中国的法律一定会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会放过一个犯罪的人。所以我为了不让父母再为我伤痛,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说法、更为了今后所有女孩子和已结婚的女人们不再遭受同样的伤害,以身说法!不怕把自己的事情一五一十的公诸于天下,尽管这样做等于让我重新被打一次,我也在所不惜,我会坚持到底,也许你们认为我是太过执着,那是因为你们没有经历被打长达三个多小时后又被强暴的经历,你们没有经历死里逃生的那种感觉,可是你们不要忘记 我有,我是那个真真正正经历了那可怕的三个多小时被罪犯强暴的人,我是那个从死神那里逃回来的人!在网上发稿一是为自己维权,更重要的是求得媒体和网友的关注来保护我的安全,以至不再被检察院任意迫害,这是我的权利,也是我的选择。您作为检察院的检察长,我希望您尽快依法对这起案件给我一个说法。按您所说即使“对此案提起公诉不是不可能、只是时间会长一点,”时间长无所谓,我已经经历了长达7年的磨难,不在乎再等7年(也许一年以后中国的法律就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样那些在我这起案件中包庇李明的人就都会得到法律的严惩了)!这起案件事实清楚,有据可查,连犯罪的人自己都承认的事情,我不知道检察院到底在包庇谁?!应给受害人一个明确的结论。

我言至于此,检察院自愿为李明充当保护伞,为李明脱罪与我成为对立方,所以我会做的事情还很多,甚至我已经做好的为此事去坐牢的准备,不把李明绳之以法,死不明目,十五万,你认为这十五万能做什么?一个母亲的血和泪多少钱能买?将李明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检察院包庇犯罪的违法行为评估一下应该值多少钱?中国的法律、罪犯的刑责是用钱可以买的吗?你扪心自问,想好了、计算好了给我一个交代。!

注明:因遭伤害生意被迫终止经营,没有经济支持,更无权势的依靠,在被检察院要求公证的时候,只得以签字公证的事实来拿到检察院包庇犯罪的确实证据,在公证当日我已在公证处所谓的询问笔录3本人自愿公证一条前面特别加上“非”字,以表示本次公证不是我本人自愿,而是被迫公证行为!公证处在没有争求我本人的意见、没有与我本人见面进行沟通做笔录的情况下,在检察院单方提出公证(当时公证员孙宝玉根本不在场)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公证书是违法的,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程序作出的公证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一点我想您比我更懂、更清楚,因为您是朝阳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孙宝玉对我说如果知道事情是这样的,他是不会同意作这份公证的,因为我要人不同意的公证,公证处是没有权利强迫我进行的!)

此致

受害人:王坤鹏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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