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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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陕西讯2012-01-06】今天下午18时,西安市潘家村村民维权代表朱宏轩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西安今天再次强拆潘家村,彻底荡平30多户。
来电称,西安2011年曾曝光“潘家村拆迁有死亡名额”,在安静了一年多,2012年12月28日却发生大范围暴力违法强拆。2013年元月6日,坚持了两年半,30多户人家在几天内就被拆平。
维权代表指西安城中村改造系:“拆迁一家,破产一家;改造一村,返贫一村”。
关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陕西省高院驳回申请再审错误行为予以监督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六学、朱宏轩、侯钰林诉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违法核发2010年拆许字(城改)第3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申请人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材料,陕西高院于2012年12月15日分别作出了(2012)陕行监字第00007号、00008号和0001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其理由如下:
1、“在目前国家尚无专门法律、法规予以规制的情况下,适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见《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第4页上)并无不当”;——违背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2、“……基本上就满足了领取拆迁许可证的相应要求(见《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第4页上)。”——不符合裁判语言的严谨性,侵犯了法律的尊严。
3、“但鉴于涉案土地已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用途中,且本案中的房屋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范围内有部分土地属于国有性质”——以点带面、以偏概全,为政府的违法行为有意遮掩。
4、“涉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土地管理处(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提供的证据替代土地批准文件虽然存在瑕疵,但不能以此否定整个颁证的合法性……(见《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第5页下)”——缺乏最为重要的一个必备要件即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难道仅仅是“瑕疵”?
5、“需要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陕西省目前尚没有对此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因此,听证不是……必须程序。”“由于潘家村人口较多,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有一定困难”——自相矛盾
6、“由于潘家村人口较多,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有一定困难,”所以,以所谓的村民代表大会取代村民会议。——明显是在偷梁换柱
从以上诸种理由中,我们可以看出,陕西高院于2012年12月15日分别作出的(2012)陕行监字第00007号、00008号和0001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完全是在为自己不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寻找种种借口,为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开脱,其行为,已经完全背离法律的公平原则,破坏了法律所奉行的正义价值,亦必将破坏法律所维护的良好社会秩序。
为了把该案的判决错误说清楚,也为了更好地指出陕西高院于2012年12月15日分别作出的(2012)陕行监字第00007号、00008号和00013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的违法和错误,我们特将本案一审代理律师的庭审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写在后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阅读完毕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依法指令陕西省高原对此案予以再审,或者直接提审此案。
本案涉及的拆迁补偿款项超过20多亿元,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胡一村等二环内72个村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通知》,粗略估算,涉及72个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款项,至少在1500个亿以上。因此,我们恳请最高人民法院能对此案给予高度关注,救救处在水深火热中的72个城中村的数十万西安市的城中村百姓,不要拆迁一家,破产一家;改造一村,返贫一村。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元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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