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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汉源王淑蓉刑事申诉书

Written on 2013年1月7日星期一 | 7.1.13


 作者:王淑蓉 | 来源:六四天网

申诉人:王淑蓉,女,生于1950年11月2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供销社小区14栋1单元10号。身份证号:513124195011250024,联系电话:1580835####。由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上午与申诉人谈话五分钟后至今杳无音讯,既没有“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也没有“维持”或“改正”的判决,申诉人只能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要求:

一、申诉人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四川省汉源县(2007)汉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四川汉源国民党难属王淑蓉刑事判决书】》、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雅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2009)雅刑监字第28号、(2011)雅刑监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等查明真相,依法重审。

二、恳请追究制造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余长耕(原汉源县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常学强(原汉源县信访局局长)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诉人被剥夺“婚姻权利”的事实和依据。

申诉人系“文革”时期的下乡知青。1974年婚姻遭受挫折、不得已对簿公堂。汉源县委依据中共中央《保护知青政策》《婚姻法》的有关明确规定,由县三级扩干会议确定申诉人的婚姻“受法律保护”,法院立案调解,公安局户籍存档,但由于汉源县法院久拖不判、甚至对方重婚也视而不见。长达十三年的追诉无果,在法院院长、刑、民、经济庭庭长的蛊惑下致申诉人激愤伤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诉人“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以(1987)刑一字第64号判决,将申诉人与罗国良的事实婚姻关系定型为“恋爱关系”。 然而,至今在申诉人的户口簿上仍然是“有配偶”的不幸事实。(判决与回复附后)

在汉源县法院、成都市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都不受理解决的无奈下,使申诉人不得已走上了艰辛的上访路。确切地说,之所以申诉人至今成为了“臭名远扬”的“老上访”其内因盖源于此。

二、“敲诈勒索”冤案的来源。

申诉人是按照《宪法》41条第二款、89条第四项,108条和《信访条例》的规定在依法上访。申诉人所带的证据,由当时还称之为“两办”的国家信访局梳理出了五个应当得到解决的问题。因下转后得不到解决申诉人只能长期滞留北京。由于接访工作组每次到北京接访时,都说接回来解决问题,而每次接回后却不解决,增大了申诉人的上访开支。2006年11月,汉源县当时的信访办副主任罗万庆带队到北京接申诉人时未曾谋面,申诉人只能在电话中向他提出:“因为长期上访,东奔西走而债台高筑,您们每次都说接回后解决问题的承诺从未兑现。如果您们确有诚意解决问题,能否先预支9000元给我还债,待您们解决任何一个问题时扣除该款。”当时,因他只是信访办副主任而不敢拍板,我便没有随他回汉源。2007年3月。常学强(当时为主任,即后来的局长)到北京接我时表态说:“只要我先回汉源,他保证给我解决问题,在问题未解决之前,先预支9000元给我还债。”我便同意了他让我妹罗雯等接回汉源。我于3月5日夜到达汉源,3月6日早上,日杂公司的领导罗锐、李伟便到我家中通知我领9000元,当时我很诧异,心想,我给信访办预支9000元应当与日杂公司无关。由于他们动员我不要再去上访使我感到领取该款后即不会解决问题,我便断然拒绝领取。后余长耕通知我领取依然遭到拒绝。直到2007年3月15日我到信访局交材料时,常学强跟我说:“你只有到供销社领取这笔钱为余长耘保官,让其按县委划拨两万,不足部分由供销社补的方案解决你的“社保事宜”后,信访局才能考虑解决你其他问题的方案。”(见给汉源县信访办《解决王淑蓉信访问题方案》的答复,复印件附后)余长耘则说:“你领取了这笔钱。供销社在新县城的建址才能从8号线下移到金融一条街。”于是,我同意了领这笔钱。直到供销社的建址真的从8号线下移到金融一条街后,余长耘又对我说:“信访局说预支给您9000元,我再多给你2000元,如果他们在两个月内不给你解决问题,你可用这2000元作再上京的路费。”于是,我打了一张借条,余长耘却说:“反正又不要你还。我已经帮你把收条打好了,你只要照抄就行。”就这样,我于2007年3月28日在日杂公司领了11000元。直到给我认定“敲诈勒索”罪入监后,有人告诉我“敲诈勒索罪”的前提是数额巨大,而数额巨大的界限是在壹万元以上时,我才知道为什么余长耘会把预支9000元变成收到11000元。今天,我才清楚当时余长耘、常学强“关心”我的真正用心!

三、起诉书以没有司法逻辑的指控,说明这是一起公、检、法一条龙制造的冤、假、错案。

国家信访局梳理出的五个是必须由汉源县委、政府、领导班子才能拍板解决、而不是供销社或任树蓉的职权就能解决的问题。申诉人若在北京制造爆炸事件,既不能报复到远在汉源的任树蓉,也不可能引起中央重视,而只能使自己成为阶下囚的中国现实,是12.4普法后连小学生也懂的道理。起诉书以编造不符合司法逻辑的指控创造了检察官的笑话,证实了公权力制假的事实。

四、如果法官的职能就是不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证据,单凭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将公诉人任意编造在“北京”制造爆炸事件来报复远在汉源任树蓉的这种不可能移花接木到在“汉源县供销社办公室”的有可能来定罪量刑。那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岂不将成为永远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依此类推,中华民众岂不人人有危?

五、汉源县人民法院(2007)汉刑初字第95号“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8日下午,王淑蓉到汉源县供销社办公室殴打任树蓉,扬言要杀任树蓉,并要制造爆炸事件,向供销社提出,如果给她一笔钱,她就不找供销社闹,不再打任树蓉。3月28日,汉源县供销社为了确保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职工人身安全,被迫给付王淑蓉11000元”判决的瑕疵,足以说明这是一桩“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它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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