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时间:2013-02-20 15:40:50 | 作者:义工黄琦 | 来源:六四天网 ] |
【天网四川讯2013-02-20】今天下午,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红塔街469号失地农民杨积静前往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投诉绵阳建形象工程,5.12后强拆杨积静600平米房屋。
杨积静称,为建设形象工程绵阳会客厅,5.12后,原绵阳市委书记谭力“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将绵阳会客厅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从即日起立即启动相关工作,迅速掀起建设高潮。”强占占我菜田1.5亩,强拆我613.69㎡楼房,每平方米按240元的补偿标准,不符合绵阳市会客厅涪城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21条统建房修建的成本标准:当时统建房均价为1100元/㎡至1800元/㎡。
杨积静指出,强拆时,我的房屋赔偿价格仅为240元平米,远远低于市场价2736平米。2012年11月7日上午10时许,经开区维稳人员刘健等4人阻止我依法进京上访,在绵阳机场路口公交车上,遭多人用铁棒殴打致伤。
杨积静最后表示,我要求按照拆迁时的市价赔偿184万,并追究殴伤我的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川绵阳强拆杨积静600平米房屋
申 请 书
申请人:杨积静,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红塔街469号,失地农民,待业,电话:13778148773
被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林书成 市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王春 主任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修建绵阳市会客厅,强拆房屋613.69㎡,强占耕地不按《国务院》590号令和四川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非法侵权,提出申请。
请求:
1、依法补偿承担全部补偿费用和上访费用,共计人民币1841100.00元。
2、落实《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宅基地30㎡。
3、按规定发放安置就业补偿费等各项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7月绵阳市人民政府为了扩大开发提高政绩,将申请人原涪城区石塘乡南塔村4社农民的土地全部征用,占我菜田1.5亩,拆我楼房613.69㎡,每平方米按240元的补偿标准,不符合绵阳市会客厅涪城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21条统建房修建的成本标准:当时统建房均价为1100元/㎡至1800元/㎡,更不符合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申请人依法维权,于2010年3月,城南街道办事处,为申请人划75㎡宅基地,四处借钱修建住房,债台高筑无法偿还,2011年5月18日信访回复城南街道办根据绵府函(2007)91号文件核算拆迁补偿费,每平方240元,此文件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令,显失公平、非法、侵犯申请人的权益。
申请人是合法的公民,一切权利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不遵守事实,有法不依,申请人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统建房的建筑标准和国务院590号令的市场价格,要求取得补偿的事实合法、合理,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杨积静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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