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时间:2013-02-16 01:35:50 | 作者:义工柏辉 | 来源:六四天网 ] |
【天网湖北讯2013-02-16】今天凌晨,湖北十堰在押访民陶荣梅的家属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黄琦先生:湖北法院开审陶荣梅敲诈勒索,官员作证指其严重影响官员升迁。
来电称:2013年2月4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对访民陶荣梅被诉敲诈勒索一案【湖北十堰审判陶荣梅 办案人员“闻风丧胆”也成罪名】进行公开审理。
据悉,此次茅箭区检察院在补充侦查后新提出的证据和第一次没有任何区别,无非是多增加了两个人,证言却与之前提供的如出一辙。检察院提出陶荣梅曾提出过118万的赔偿数目。新的证人证言均认为陶的诉求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十堰市畜牧局副局长詹学国证言中说到陶在2008年5月前【数百人围观湖北4巡警毒打女工陶荣梅】,未向畜牧局领导提出过126万的请求,并说陶荣梅的上访严重影响了地区维稳工作,严重影响了领导的政绩与升迁,也给全市乃至全省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
陶的辩护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检察院在原来撤销对陶荣梅的起诉后,并没有放人,而按照相关法律,检察院在撤销起诉后应立即放人,并在30天内对陶荣梅做出不起诉决定。若需要重新起诉,则必须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才可重新起诉,而检察院不仅撤诉后不放人,也没有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在短短几天内重新起诉。重新起诉的证据却与之前没有任何区别,这显然已经违法,而法院应不予受理;检方这次提出个118万,从案卷上看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数字,这个数又是如何得来呢?
前一次庭审时检方提出证据中畜牧局局长董瑞明说过陶在2008年向单位提出过126万的诉求,但这次副局长詹学国却说在2008年5月前未向单位提出过这样的数目,从省高院调出的证据中陶确实是2008年5月6日向省高院提出过126万的诉求,而陶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出这样的诉求是正当权利,至于法院如何裁定由法院决定,从而明显看出前后证言矛盾,所以我方认为这样的证言不足以使人信服。畜牧局副局长詹学国证言中说到陶荣梅上访严重影响了地区维稳工作,严重影响了领导的政绩与升迁,也给全市乃至全省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上访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而由此也能看出他们是为了政绩和升迁而说陶正常讨薪是“敲诈勒索”。畜牧局局长承认欠差额工资8万多,仲裁裁定也说陶荣梅的诉求是合法的,如果当时就按他们说的差额解决了又怎么会走到这一步。陶向各级法院诉求,法院都认为陶诉求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那为什么没有一级法院撇开不合理的部分,把合理的工资报酬判还给她呢?检方提出的这些材料,都紧紧的围绕着工资问题,而没有一条证据能证明陶荣梅“敲诈勒索”了谁,刑法中没有哪一条规定上访是“敲诈勒索”的手段。
检方对118万元的解释,是他们根据陶荣梅提出的126万元中剔除节假日、双休日加班,这些不算敲诈勒索,然后得出的,说是维护被告,就低不就高原则。检方对于辩方提出的证言不予信服,需要证人出庭给出解释,证人比较多不方便出庭。检方说陶的案子都是成立了专班的。通过走访他们认为这些证言是可信的。而检方对程序违法却未给出什么解释。虽然畜牧局局长董瑞明承认欠薪事实,法官则一再强调陶荣梅的工资单位有钱可以发,单位没钱可以不发,根本是维护畜牧局,否认畜牧局存在的恶意克扣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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