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时间:2013-02-21 17:50:39 | 作者:李静林 | 来源:六四天网 ] |
为了迟到的司法公正
马良福不服阿拉善盟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中国反腐联盟总指挥马良福遭劳动教养两年】,提起诉讼,一审之后又上诉,受马良福和他女儿的委托,本律师作为他的代理人,在一审起诉书、一审代理词、二审上诉状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被上诉人所举证据的进一步质证意见
1、一审被上诉方的证人一个都不出庭作证,也没有任何不出庭的理由,在一审判决书中,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说明。在一审的庭审中【中国反腐联盟总指挥马良福劳教案法庭辩论意见】,一审原告方即上诉方是引用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条文的,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被上访方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接受质证,无法定理由不出庭作证不接受质证违法,其证言依法不能认定。一审法院的办案法官李秀兰、马武、马秀莲在判决书中,对一审原告方即上诉方在这方面的观点不予置评的做法,令上诉方怀疑那些证人的存在,以及证言内容的真假。希望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能正视上诉方这方面的意见,有勇气在法律文书中回应上诉方在这方面的意见。
2、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所谓证人证言,其内容是说马良福多次收人钱财,煽动甚至代理他人上访。马良福不承认有这些事情,那么被上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哪些是能够相互佐证,足以认定的呢?被上诉方说不出来,一审法院的办案法官李秀兰、马武、马秀莲在判决书中也说不出来,希望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能够在未来的法律文书中指得出来。
3、被上诉人劳教马良福的借口之一,是所谓北京右安门派出所的警察训诫过马良福。有关马良福在北京的情况,在一审中被上诉方出示的证据仅有一份询问笔录。在这份询问笔录中的内容,仅仅能够表明马良福进过右安门派出所,其中根本就没有所谓“训诫”马良福的意思表示。但是,一审法院的办案法官李秀兰、马武、马秀莲却睁着眼睛说瞎话,在判决书中跟被上诉方一样,一口咬定马良福受到过右安门派出所警察的训诫,希望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能在未来的法律文书中指明马良福究竟在右安门派出所受到了什么样的训诫。
在二审法庭上,被上诉方还以马良福在一审过程中承认过被训诫和煽动上访来作为证明劳教决定书内容正确的理由,恍惚被上诉人有先见之明,在决定对马良福进行劳教之前,不需要收集到马良福如何被训诫以及如何煽动上访的任何证据,相信马良福会在诉讼过程中承认被训诫和煽动上访,就预先在劳教决定书中认定马良福被训诫和煽动上访了。
马良福承认被训诫和煽动上访,是从被训诫和煽动上访的法律后果上来讲的,被训诫和煽动上访了又怎么样?就该被劳教吗?有关劳教的文件中有规定吗?劳教决定书就不需要证据或者就可以少要证据来认定事实了吗?被上诉方用上诉人一方现在的言论来证明当初劳教决定书内容的正确性,这似乎本末倒置了吧。
4、民政部门所出的证明,说“中国反腐联盟”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属于非法组织。上诉人说中国反腐联盟不过是一个QQ群,不需要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不是非法组织。究竟谁说得对?在判决书中,一审法院的办案法官李秀兰、马武、马秀莲没有讲出任何道理,只一味偏向被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能够在二审未来的法律文书中讲出一番道理来作为认定事实的理由。
5、一审判决书中讲明,在河北霸州召开的是“中华民族反腐联合会”,不是中国反腐联盟会。马良福承认自己只是中华民族反腐联合会的应邀参会者。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方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中华民族反腐联合会与中国反腐联盟有什么关系,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在中华民族反腐联合会会议上,谁受了马良福的指示和安排或者煽动蛊惑,在该会议上发表了什么不满共产党一党执政的言论,但是一审判决书中就跟劳教决定书一样,栽赃马良福教唆了马海玲发表了不满共产党一党执政的言论, 有值得劳教之处了。
在二审的庭审中,应本代理人的强烈要求,法官答应下午播放有关霸州会议的光盘进行质证。法官问被上诉方出庭的阿拉善盟公安局法制支队的支队长:播放光盘需要多少时间?支队长回答:不知道。支队长转身问在旁听席上的办案警察,办案警察也不知道,声称只看了片段。霸州会议是被上诉方要劳教马良福的一个重要借口,办案警察以及实际负责作出劳教决定的公安局法制部门,在对霸州会议几乎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决定劳教马良福了,完全没有把马良福的人身自由当一回事。
2013年1月25日下午三点,法庭将霸州会议的光盘进行了播放。从光盘中看见,在一个简陋的房间里,霸州会议的发起人,据主持人介绍是第一个上台的人,不是马良福。马良福是第二个上台的人。主持人是个女的,没有听说与马良福有什么关系。在会议进程中,发言是比较随意的,马良福没有说几句话。在马海玲发言之前,主持人将话筒递给马良福,马良福不发言。话筒在台上递给马良福身旁的几个人,那几个人都无话可说。之后,主持人将话筒传到了台下,最后传到了马海玲手里,视频中看不出马良福认识马海玲的意思。马海玲拿过话筒做了自我介绍,自称她是安徽合肥人,因征地拆迁出来上访的。整个光盘的内容丝毫看不出马海玲的发言与马良福有什么关系。希望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能在法律文书中指出来,马海玲的霸州发言具体是怎么在上诉人的教唆下进行的,不然劳教决定书和一审判决书中有关霸州会议的内容就完全是在胡说八道。
6、马良福的“申请书”是在受骗要给他解决经济问题的前提下写的,被上诉方在一审法庭上举出该证据来说明马良福承认带人上访,并在网上运作“中国反腐联盟”的非法组织。上访方不明白,既然公民上访合法,带人上访怎么就非法就要劳教了呢?上诉方更不明白,既然是网上运作的中国反腐联盟,那就说明中国反腐联盟如果是一个组织的话,不过是一个虚拟的组织,而不是一个实体的组织。上诉方不明白虚拟组织有要到民政部门去登记才合法的规定吗?这,被上诉方说不出来,在一审判决书中,办案法官李秀兰、马武、马秀莲也没有说出来,希望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在未来的法律文书中能说出来。
7、公安部的内部机密文件认定中国反腐联盟是非法组织,这个文件不能作为证明劳教决定正确的证据使用:
第一,在一审举证期过了之后,在一审庭审中一审被告方所举的这个证据,一审原告方不认可。
第二,过了举证期,所举证据还不拿到法庭上进行质证,现在被上诉方的代理律师还说只拿给法官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明确指出:“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公安部无权认定什么组织是不是非法组织,如果它有权认定什么组织是非法组织,那么被上诉方就用不着让民政部门来出证明,说中国反腐联盟没有登记是非法组织了。
总之,在上诉方看来,被上诉方至今仍然坚持要把公安部的内部机密文件当成劳教马良福的尚方宝剑使用,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况且,在一审的法庭上,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说了公安部在内部机密文件中指示:对反腐联盟要予以打击。但是,公安部没有指示要罗织罪名,栽赃陷害地进行打击嘛,也没有说要劳教马良福嘛。
而且,马良福在被劳教之前,就书面表示了退出中国反腐联盟QQ群,这就对中国反腐联盟已经进行了打击了嘛,何必非要做得那么过分呢?
二、对马良福的劳教决定在适用法律上肯定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对劳教决定予以维持属于将错就错。
劳教决定书所引用的劳教规定,其内容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抛开劳教制度本身是非法制度这一点不去说它,劳教上诉人所认定的事实与被上诉方引用的条文内容本身也是不相符合的。
按照被上诉人在劳教决定书中所讲的事实,其内容无非是指责马良福煽动他人在两会期间和重要节假日期间上访,代理他人上访,组织中国反腐联盟,并教唆马海玲在“中华民族反腐联合会”的会议上,发表不满共产党一党执政的言论,这些事实有哪一项属于聚众斗殴,属于寻衅滋事,属于煽动闹事,属于不够刑事处分而够劳教规定的呢?被上诉人要讲出道理来啊!
被上诉人始终讲不出来道理来,一审判决书中也讲不出什么道理来,却声称劳教决定是正确的,一审法院以及一审法院办案的法官还没有值得指责的地方吗?如果对一审判决满意,对一审法官没有意见,上诉人就不会上诉了。
在二审法庭上,被上诉方的代理律师声称,马良福的行为属于“煽动闹事”。上诉方不明白,马良福的行为怎么就属于煽动闹事了的呢。既然上访属于“闹事”,那些“闹事”的上访人一个都没有受到查处,倒劳教起马良福来了,奇怪。希望在未来的法律文书中,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能够讲清楚,被上诉方在劳教决定书中所捏造的那些事实即使全部属实,怎么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这些流氓性质的行为扯上关系的。
三、被上诉方指责马良福要挟政府索取了非法利益,这毫无依据。 马良福之所以上访,起因在于1999年的刑事案件。那时马良福被故意伤害,打瞎了眼睛。按照上诉人代理律师的说法,凶手在2010年被判了刑。一个简简单单的事实清楚的刑事案件,用了11年的时间凶手才被绳之以法,难道马良福还不应该上访吗?如果没有马良福四处告状,难道会有凶手在十年之后的被判刑吗!据马良福说,打伤他的凶手之一,是阿拉善盟秘书长的儿子关荣。这个关荣,他不仅从第一次审判中的主犯变成了从犯,而且在服刑期间一天也没有进监狱坐过牢。特别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关荣竟然还在服刑期内摇身一变,当上了内蒙古民族学院某个系的团委书记,去教育下一代去了。这些还不值得马良福上访吗?
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说:对司法处理的问题不满意,只能通过司法途径申诉控告解决,不能上访,上访就非法,这属于对相关规定的断章取义。在被上诉方的代理律师所念的规范性文件中,只是说正在通过司法、仲裁程序解决的争议,信访不受理。不受理是信访部门的权力,不是说的不许上访的意思。连各级法院、检察院都设有信访部门,马良福进行申诉控诉等等,怎么就不可以上访呢。
被上诉方的律师还无端指责马良福缠访闹访了,马良福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缠访闹访了?有证据吗?
马良福由于警方的不当行为,由于遭遇司法不公,从以前阿拉善最大的超市老板,到一家人需要吃低保,接受救助,被上诉方的代理律师指责马良福不知感恩,请问政府给马良福家的哪一笔钱是马良福一家不应该得的,请问马良福要求解决的问题有哪一个不是合理合法的?
政府是纳税人出钱养来为民众服务的。政府为公民服务,做得好的地方,不是对公民的恩赐而是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力监督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是上了宪法的。为了追求司法公正,马良福已经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希望不要再对他进行雪上加霜。
本代理人可以想象得到,马良福对这一次的被冤枉是很难委屈求全一忍了之的,希望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能够按照中共十八大报告中依法治国的精神,尊重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对宪法的推崇,牢记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秉公司法,不要给社会埋下不稳定的种子。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的错误太过明显,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改判。
上诉人马良福的代理人: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林 上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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