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04-13 19:06:21 | 作者:汪才郭 | 来源:六四天网 ]
湖北省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执法机关何以如此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投稿人:汪才郭,身份证号:422822195603015039。联系电话:15997773866
张明海,身份证号:422822197303185019。
张明清,身份证号:422822197503285057。
蔡家风,身份证号:422822195703105031
我们四人持(建工商)名称预核[2002]第46号名称预先核准备通知书,证实恩施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张家顺(张明清、张明海父亲)为首2002年11月18日注册的公司。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冒用公司名称权进行开采。2004年8月21日,建始县官店镇书记刘银昌、镇长柳景浩擅自将该公司以620万元出售给李仕海等人,并擅自处理了620万元。具体处理情况:给只有1万元公司股权的詹尊三128万元,给与公司无关人员龚德军等人148万元,给殷兰斗24万元、张明海等人49万元、张家顺52万元,刘自占有219万元。对此,张家顺、蔡家风、汪才郭三人不服上访,并2006年5月期间对湖北省工商局、安监局、国土厅不作为或者非法作为的行政行为,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湖北省政府法制局受理了我们三人的申请。湖北省工商局2006年8月17日作出了鄂工商处字[2006]第73号处罚决定、同日法制局作出了鄂政复决字[2006]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湖北省安监局给李仕海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给公司办的不是给李仕海个人办的。并在8月25日作出鄂复决字[2006]第29号、30号终止审理决定、官店镇政府2006年9月24日作出了退还煤矿的通知。然而以刘银昌、李仕海为首仍强占公司,三人继续上访无效。
2006年10月14日,张家顺给汪才郭、蔡家风各自转让了6.98万元公司股权。三人到恩施州工商局申请变更股权登记,其拒绝变更股权登记。李仕海等人骗张家顺以口头还给350万元,张家顺将公司49万元(属张明海、苏金、张家顺、殷兰斗、汪才郭、蔡家风共有的)98%的股权及法人代表转让给李仕海等人。经协商,我们同意,于2006年10月16日张家顺与李仕海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及法人代表辞退协议。李仕海等人2006年10月16日取得张家顺的股权转让及法人代表辞退协议后,以没有依据支付350万元为由拒不支付。张家顺即向恩施州工商局书面声明,张家顺2006年10月16日与李仕海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废。对此,李仕海等人立即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家顺履行合同义务。建始县法院办案法官龙克亚,使用[2006]建民初字第605-1号裁定不允许汪才郭、蔡家风二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以[2006]建民初字第605号判决,作出以下两点判令:1、张家顺与李仕海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张家顺协助李仕海等人办理股东登记。
恩施州工商局2007年元月10日给李仕海等办理了公司股权及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张家顺因此气病相交,于2008年4月19日死亡。我们4人对恩施州工商局2007年元月10日的变更登记行为不服,向湖北省法制局提出复议,湖北省法制局以鄂政复决字[2008]22号维持了州工商局对公司股权及法人代表的变更登记行为。我们对官店镇政府非法占有219万元不服向建始县法院提起诉讼,其以[2010]建行初字第22号判决驳回起诉。我们4人对判决不服而申诉,建始县检察院以建检民不立[2008]2号不立抗诉。2010年9月张明清在整理父亲遗物发现了[2007]恩中立终字第20号裁定,发现恩施州工商局2007年元月10日给李仕海等人办理公司股权及法人代表的变更登记时[2006]建民初字第605号判决未生效。同时李仕海等人在[2006]建民初字第605号判决生效后的二年内未申请执行,该判决对工商局变更公司股权和法人代表没有任何关系。湖北省法制局作出的鄂政复决字[2008]第22号复议决定与[2006]建民初字第605号判决也没有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六十九条规定向湖北省法制局提出申诉,湖北省法制局以并无不妥拒绝受理申诉。我们又向恩施州工商局及湖北省工商局提出申诉,恩施州工商局及湖北省工商局均以复议之后,无权撤销为由,不予受理。我们认为恩施州工商局2007年元月10日变更公司股权及法人代表行为,构成管理公司滥用职权罪,向恩施州检察院提出控告。恩施州检察院办案人员肖鸿、余晶平以判决随生效没有造损失为由不予立案。我们认为肖鸿、余晶平恶意篡改判决效力庇护犯罪行为,向恩施州检察院提出上访,并向恩施州政法委提出上访,恩施州政法委、恩施州检察院拒不答复。我们认为李仕海等人以口头约定支付350万元诱骗张家顺签订股权及法人代表转让协议,窜通工商部门骗取了我们的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而向建始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出书面刑事控告状。其办案人雷概成,批准人员张青山等人恶意篡改事实,不予立案。我们2013年元10日向建始县委书记谭治国及政法委对公安局徇私枉法办案行为提出投诉,谭治国不予理睬,汪才郭2013年3月7日在建始县委闹了几个小时才批转建始政法委,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向建始县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也没有回复。
我们从2007年至2013年的期间,还根据国务院令446号第五条、第六条及煤炭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申请建始县国土局、安监局、煤炭局停止李仕海等人冒我们公司之名进行非法开采的行为,其不予受理。我们又向恩施州国土局、安监局申请几年,其也以拖延推诿而告终。我们对建始县国土局、安监局、煤炭局不作为的行为向建始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不予受理,上诉中院,其予以维持。
我们在2012年3月用特快专递给建始县主管安全生产的刘副县长写信反映,并又给谭志国书记、向红林县长、刘副县长三人同时写信均无效。2013年4月1日,汪才郭给恩施州国土局、安监局、州纪委送递要求依法停止时贵权等人冒我们公司之名进行非法开采的行为的申诉书,4月2日,恩施州国土局局长陈新安排主管生产安全的副局长周建国接待汪才郭,周建国看完申诉书之后,又询问了汪才郭的具体案情之后,将申诉书用力砸到汪才郭身上说:本案不归我局管,你喜欢哪儿去就哪儿去。汪才郭只好又找陈新局长,周建国邀约州国土局矿管科的孟科长,凶恶的拉汪才郭出局长办公室,由于局长的制止事态没扩大。我们对周建国顶风违纪行为,当日向州纪委、州纠风办、州国土局监察室进行了书面投诉。根据国务院446号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州国土局、州安监局督促或者直接停止时贵权等冒我们公司之名进行非法开采行为的只有二个工作日,汪才郭2013年4月8日去州国土局询问是否停止时贵权等人冒我们公司之名进行开采的行为,州国土局局长陈新说按程序办,汪才郭说你们履行职责的法定期日只有两个工作日,我们在你们这里上访这多年,递申诉书又是一个星期,你们现并未停止时贵权等人冒我们公司之名的非法开采行为,你们是如何按程序办的,陈新大怒,从坐椅上站起来凶恶的说,我不办你准备怎么搞?汪才郭说按你说的按程序办。汪才郭又到州安监局询问,州安监局的工作人员说领导开会……汪才郭又到州纪委询问,信访室的杨主任说领导没签批,在此需说明的是:没有湖北省国土厅矿管处明知不是李仕海等人的公司,允许李仕海等占有公司采矿权延续开采……?李仕海、时贵权等就无法进行冒名开采。虽然,李仕海、时贵权等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根据《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商部门对矿山企业登记是前置登记程序,没有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办理的变更登记行为是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予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的范围……
2012年李仕海等人又将公司以3000万元出售给时贵权等人开采,恩施州工商局2012年5月31日又给时贵权等办理了公司股权及法人代表的登记,我们又向湖北省法制局提出复议申请,湖北省法制局不予受理,我们认为湖北省法制局的工作人员作出鄂政复决字[2008]22号行政复议决定及鄂政复决字[2012]62号复议决定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控告,现尚无回音。
湖北省法制局、湖北省国土厅、湖北省工商局、恩施州纪委、恩施州国土局、恩施州安监局、恩施州工商局、建始县人民政府、建始县委、建始县国土局、安监局、煤炭局、建始县法院、恩施州中级法院何以如此以权压法助李仕海骗取煤矿冒名开采呢?
本来我们个人的冤屈是次要又次要的区区小事,重要的是: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国家机关要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享受公平,李克强总理提出铁腕执法,铁面问责的今天,恩施州境内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我们尚能讲清事实的情形下如此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恩施州境内400余万人民将如何安身立命?为了党和法律的尊严,为了公正执法的风气好转,我们将本案发表各大网站,望各界正义人士,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并以支持!
投稿人:汪才郭,
张明海,
张明清,
蔡家风,
2013年 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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