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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孙多平控告贵溪市公安局

Written on 2013年6月15日星期六 | 15.6.13


[ 时间:2013-06-15 20:40:02 | 作者:孙多平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告状

控 告 人:孙多平,(被害人孙炜父亲)男,55岁,汉族,下岗职工,住江西省贵溪市烧箕山九栋一号。身份证号:360621195705280014

被控告人:谢军,男,汉族,工作单位:鹰潭市公安局调研员。(原任贵溪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江西省贵溪市公安局。法人代表:肖军。(现任局长)

案由:违纪违法、弄虚作假、徇私枉法、渎职。

事实与理由:

我儿子孙炜,1983年8月14日生,(独生子、退伍军人)原在贵溪市流口镇农业综合五站工作。2002年退伍,在贵溪市教育局工作蔡小红对我妻说:“我表哥蔡副市长主管退伍军人的分配工作,如果你肯出3万块钱就能通过表哥拿到一个分配到城里上班“吃皇粮”的指标,她说给表哥2万元”。他们收钱不办事,我妻子找到蔡小红,她说:“是贵溪市委书记陈爱民按置退伍军人的政策改变了”,她还说:“难道你以为花钱就一定能办到事的吗”?我妻一气之下,在2004年5月24日上午8时找到蔡副市长办公室,蔡副市长叫我不要乱说,说了对你儿子没有好处,当即打电话给表妹蔡小红要她退钱,在当天中午蔡小红只肯退回其中的1.2万元。

本来我认为事情就这么了结,但是蔡小红女婿张磊(贵溪市“地中海”大赌场老板)得知蔡副市长让岳母退钱非常恼火,多次打电话给孙炜说:“吃进去的决不可能吐出来”扬言要进行报复,要孙炜一命,至少要断胳膊断腿。在蔡小红退钱四个多月之后,2004年10月22日下午3时11分孙炜因工作外出途中骑小木兰摩托车被拦截打死在路边,右脚被打断,一双皮鞋被扔到路边山上去了,颅脑被打骨折,七窍大出血,死的很惨!

贵溪交警队到现场后认为这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现场,他说“我干了20多年交警沒有见过这样奇特的现场。”叫我们到刑侦大队报警。

当时,我妻子当众跪在公安局长谢军脚下哭诉案情说孙炜是被人谋害的。谢局听说此案涉及主管公安工作的蔡副市长,谁都怕牵连进去,不出警,不派人去现场勘查,导致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明显痕迹物证证据丢失。

贵溪刑侦队说:“做司法鉴定能够确定死亡性质”。鉴定之后他们明知法医鉴定是他杀。为掩盖他杀真相,扣押《法医鉴定书》不给,利用行政手段火化尸体。

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大接访”,上级公安机关要求贵溪公安局立案调查。3月30日上午八时分我和妻子找到刑侦大队长汪凯涛,(现仼贵溪市公安局副局长)他当着我们的面打电话给他的领导,当时主管刑侦工作的钟磊局长说:“我宁肯受处分,也不会查这个案子。”下午两点,我又来到了汪队长办公室,他正在看我的上访材料,我指着材料对汪队说:我儿的案子是上级领导批示让查的。汪队长听后连连点头说:“你儿子是他杀,当时法医鉴定报告送给我,鉴定结论孙炜是他杀”。 他马上叫来侦察人员给我们俩分别做笔录、询问有关案情。没过几天他的态度又改变,说孙炜是“交通意外”。

尸检鉴定扣压了三年,在我三年后拿到的及简陋《法医鉴定书》上明明白白写明“孙炜致命伤枕部是受到碰擦”。三级公安机关在信访复查、复核中对这个结论竞然只字未提。

刑事案件信访处理:为了应对“大接访”将案子终结,贵溪刑侦队向上级汇报说十一岁的小孩熊乐是目击证人。什么都不需要,仅需要伪造一个口供,枉法办案认定孙炜“交通意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重科学手段,不轻信口供”。

2005年9月江西省公安厅来人到贵溪信访复核意见书中明确此案四无:贵溪刑侦队在孙炜一案中“沒有现场勘查报告,尸检自命伤照片沒有,笔录遗失,沒有明确结论。”四个沒有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杀人命案,瞒上欺下,对控告人进行威胁、非法关押。如今又把我们列入贵溪市劳教名单首位,打击报复!

2009年6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杜航伟局长亲自批示督办到江西省公安厅,杨国林处长三次下函、多次电话督办。2011年12月公安部信访负责人又批示下文到贵溪市公安局。

综上事实:被告明知《法医鉴定》他杀,有人谋害孙炜,屈从权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助其凶手逃避法律制裁,严重违反党纪国法。

被告明知本案是公安部刑侦局督办的刑事案件,仍公然践踏法律下函《信访终结书》,以权抗法,激起民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有关法律追究被吿人的法律责仼、政治责仼。

请求上级党政领导“关爱民生” 依法立案!

控告人:孙多平

电话:13970186935

证据附后:

2013年元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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