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08-17 20:40:30 | 作者:张桂花 | 来源:六四天网 ]
不予立案申请复议书
西昌市公安局:
申请人(控告人)张桂花于2013年7月29日向西昌市公安局提出控告的阮士前诈骗一案,你局经审查以不属于本局管辖,建议移送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派出所处理为由,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于2013年8月17日签收“西公不立字[2013] 14号” 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控告人)认为,根据《公安局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途径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
在阮士前涉嫌诈骗一案中,阮士前来到西昌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当事人的信任,在西昌骗取了8000元现金【全国维权诈骗案频发 西昌张桂花等被骗5万元】。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犯罪行为的实施地、途径地以及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均在西昌。故,西昌市公安局应当立案。
申请人:张桂花
201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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