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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贾德仙希望襄阳中院依法办案

Written on 2013年8月12日星期一 | 12.8.13


[ 时间:2013-08-12 18:53:35 | 作者:贾德仙 | 来源:六四天网 ]

尊敬的襄阳市人民法院王秋隆院长您好:

我叫贾德仙是宜城市王江案件被告人王江的妻子,也是他的委托人【湖北宜城贾德仙控警方出具虚假鉴定】,今天向你投诉,宜城市人民法院以宜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鉴定结论判决王江,显属不公,王江不服判决,依法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正在审理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全面审查的原则”请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审理,请依法审查以下疑问:

1、公(宜)鉴(法)字(2011)108号鉴定书有瑕疵,没有记载受害人谭先芝的鉴定资料,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 ,第13条,第14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违反了第85条,第4款,第5款,第6款之规定的“不得做为定案的根据”。

2、谭先芝住院病历和明细账显示,住院28天做了28天的牵引推拿,头部创口换药费用一次只有13元,达不到轻伤标准。

3、宜城市人民法院委托,湖北明鉴司法鉴定所(2012)第0808号鉴定意见书,“结合文证审核为头皮多处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不曾有头部9.6厘米的创口记录。

4、谭先芝头部钝器所伤9.6厘米的创口部位和长度依据何在?

5、鉴定书没有鉴定资料没有住院号,被鉴定人是谭先芝吗?

6、从宜城市公安局提供的照片上看,不能证明是2011年6月23日受伤的照片,鉴定日期6月27日,枕顶部创口处就长出了头发,谭先知的头部有陈旧伤,(2009年元月16日谭先芝被他人打伤头部约4厘米市中医院有病历记录,二审时我已提交法庭)。

7、王江对谭先芝的轻伤鉴定不服,为此申请对谭先芝轻伤重新鉴定,但两次都因谭先芝不予配合,而导致重新鉴定不能进行下去,司法机关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使法医鉴定的疑问依然存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二审对一审的判决处理”之规定,请中院依法对案件全面审查。宜城市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疑问重重。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贯彻疑案从无的原则”“坚决纠正冤家错案,要让有理有据的人打赢官司”,王江捧着法律,拿着证据得不到法律的公平和保护,在宜城权钱面前无公道,谭先芝的丈夫狂言用20万摆平王江,不管是真是假。他摆平了宜城市公、检、法,谭先芝和他儿子是肇事者,仗着他侄女婿徐自强是2011年6月23日当值民警给他撑腰,使王江一个受害人在对方权势的气势下变成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之规定“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可是宜城市法院在审理王江的案件中多次违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犯罪的行为。

尊敬的王院长,以上投诉请院长明察秋毫,依法主持公道,为王江洗刷冤情。

谢谢!

写信人:宜城市鄢城办事处文昌路三组贾德仙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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