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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吉田、李静林:想念薄熙来无罪

Written on 2013年11月21日星期四 | 21.11.13


[ 时间:2013-11-21 17:27:58 | 作者:唐吉田、李静林 | 来源:六四天网 ]

——要求无罪释放失地农民杨秀琼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牌坊村一社农民杨秀琼的丈夫罗映胜,因反抗违法占地拆迁,带领村民四处上访投诉,在争取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绵阳中院二审村民罗映胜、陈启寿敲诈勒索案】。杨秀琼为丈夫鸣冤,听说薄熙来主政重庆期间,对被征地拆迁的农民补偿比较合理,重庆农民不像绵阳农民这样受损害严重,还常年上访状告无门。在山东济南审理薄熙来案期间,杨秀琼便前往围观,拍下挺薄照片发到网上,被押回绵阳,以“涉嫌为境外机构、组织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或情报罪”进行刑事拘留。2013年9月5日,“因不构成犯罪”,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将杨秀琼“予以释放”【涉薄熙来情报 天网义工杨秀琼刑拘10天获释】。

2013年9月24日上午,杨秀琼又与成都和绵阳两地的十六个失地农民一起,在成都到举行第十二届世界华商大会的主会场附近,他们打出“薄熙来大哥,失地农民想念你!”、“薄熙来大哥,我们等你”的横幅照相之后马上离开【四川16农民华商大会举牌:薄熙来大哥,失地农民想念你】。

2013年9月24日深夜,杨秀琼在成都遭绵阳警方抓捕。2013年9月25日,杨秀琼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农民想念薄熙来 杨秀琼刑事拘留书20天送达】。2013年10月1日,杨秀琼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

我们,杨秀琼的辩护人唐吉田和李静林认为:杨秀琼无罪,应当立即释放。其理由如下:

一、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和逮捕杨秀琼的做法违反宪法明文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杨秀琼在成都参与打横幅,通过对薄熙来主政重庆期间不亏待农民的做法表达怀念之情的方式,来间接地表达出对绵阳市国家机关的不满,这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应当得到绵阳警方的尊重。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完全无视宪法的明文规定,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杨秀琼的做法应当予以纠正。

二、绵阳警方,超越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违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能再进行下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在成都,参与打横幅照相的失地农民,成都的有十一个人,绵阳的只有五个人。以挺薄熙来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即使有构成犯罪之嫌,依法也该由成都警方立案查办,而不应该由绵阳警方管辖。绵阳警方,据说还有维稳人员参与,到成都去抓回杨秀琼,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企图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其做法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之嫌。

三、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拘和执行逮捕杨秀琼超越常理,其动机令人怀疑

全国各地,采取各种方式公开表达挺薄熙来之意的人众多,被抓的人也有,但是被逮捕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则绝无仅有。杨秀琼参与的事项,在各种挺薄活动中太不起眼,却要被绵阳警方追究刑事责任,这不能不使人猜想到其醉翁之意不在酒,而是要杀一儆百,镇压住绵阳市涪城区内城郊乡牌坊村一社失地农民对违法占地的反抗,保住开发商的巨额非法利益,有效地维持和稳定住参与违法占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分肥者们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杨秀琼的辩护人唐吉田和李静林认为:杨秀琼无罪;绵阳警方应当撤销案件,立即释放杨秀琼。

此  致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

杨秀琼的辩护人:

唐吉田
李静林(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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